普惠制及部分FTA原产地规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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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完全原产品的定义如下:
(1)从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土壤或海床开采的矿产品;
(2)在那里收获的植物产品;
(3)在那里繁殖和饲养的活动物;
(4)由那里饲养的活动物所制得的产品;
(5)在那里狩猎或捕获的产品;
(6)由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船只在本国以外的海域获取的水类产品和其它产品;
(7)由上述第(6)项提及的产品在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加工船上制得的产品;
(8)在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收集的仅供回收原料用的废品;
(9)在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进行加工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废料;
(10)从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领海外的海床或海床之下获得的产品,但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须对该海床拥有独立开采权;
(11)在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内完全用上述
(1)至(10)项所述产品进行加工制得的产品。
2.含有非原产成份的原产品,即全部或部分使用非原产(包括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
这些原材料、零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充分加工、制作,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改变的程度。
此时,这种含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应视为该受惠国的原产品。
衡量这种产品的原产资格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百分比标准,一个是加工标准。
(1)百分比标准(PERCENTAGECRITERION)
根据非原产成份(或原产成份)的价值占制成品价值的百分比率,确定进口成份是否达到实质性改变的标准,称为百分比标准。
采用百分比标准的国家有13个,它们是:
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哈萨克斯坦、保加利亚和美国。
这些国家的百分比规定各不相同。
加拿大规定:
进口成份的价值不得超过包装完毕待运加拿大的产品出厂价的40%。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规定:
产品的最后加工工序必须在出口受惠国内进行;
本国成份的价值不得小于产品出厂成本的50%。
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哈萨克斯坦、匈牙利、保加利亚规定:
进口成份价值不得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
美国规定:
本国成份价值不得低于产品出厂价的35%。
(2)加工标准(PROCESSCRITERION)
根据对非原产成份的加工程度来确定制成品的原产资格的标准,称为加工标准。
加工标准通常包括两个要素,即,1.对非原产成份进行了充分加工,2.使其达到了实质性改变。
充分加工是指:
对非原产成份的加工要超出“不充分加工”的范围。
这种所谓的不充分加工大致如下:
①在运输和仓储过程中,为确保产品处于良状态而进行的操作(通风、摊开、干燥、冷冻、加盐、通二氧化硫或其它溶液、剔除损坏部分以及类似的操作);
②包括除尘、筛选、挑拣、分类、配套(包括使物品成套)、冲洗、油漆和等简单操分割作;
③A.更换包装、分批或并批;
B.简单的装瓶、装烧瓶、装袋、装盒、固定到卡纸或木板上等,以及所有其它类似的包装操作;
④对产品或包装刷标记、贴标签或加上其它类似的识别记号;
⑤将产品简单混合,无论这些产品是否属于不同类别的产品,只要组成此混
合物的一种或数种产品不符合使它们成为原产自某一受惠国的原产产品的条件;
⑥将部件简单装配成一个完整的产品;
⑦同时完成上述⑴至⑹项的两道或更多的工序;
⑧动物的宰杀。
实质性改变:
一般地说,如果非原产成份与其制成品的HS品目号不同,即认为非原产成份的品目号发生了变化,非原产成份达到了实质性改变;
如果非原产成份的品目号与制成品的品目号相同,则非原产成份没有达到实质性改变。
所谓品目号变化,是指HS四位数品目号中任何一位数字的变化。
但是,HS并非为协调制定原产地规则的需要而制定的,在某些情况下,品目号的改变,并不能完全准确反映出非原产成份是否经过实质性改变。
因此,采用加工标准的国家又规定了某些附加的加工条件,并汇编成《加工工序清单》,作为对品目号改变规则的补充。
加工清单由三个栏目组成:
第一栏是HS章号或四位数品目号;
第二栏是前述品目号相应的品名;
第三栏是赋予前述产品原产地资格的加工条件。
也就是说,加工清单第三栏列出的加工条件,是该产品取得原产品资格所必须符合的条件。
没有列入加工清单产品,按品目号改变的标准衡量。
加工清单第三栏中有关加工条件的规定,大致有以下五种:
①规定必须使用何种起始原料;
②规定某种起始原料必须原产于出口受惠国;
③规定可使用或不可使用某品目号项下的原料;
④规定某些加工工序必须在出口受惠国内完成;
⑤规定补充的百分比要求。
从制定原产地规则的过程看,是首先考虑品目号改变的规则,再制定加工清单作为补充。
但从应用顺序看,则应首先查阅加工清单,再考虑品目号改变的规则。
综上所述,可按下列原则进行:
①对于加工清单的产品,按清单第三栏的标准判定产品所含非原产成份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
②对于未列入加工清单的产品,其所含非原产成份的四位数HS品目号必须不同于制成品的四位数HS品目。
采用加工标准的给惠国的原产地标准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特殊条款
制造:
意指任何制作或加工,包括装配或专门操作,加工清单第三栏或第四栏中的制造是指对非原产原料所实施的制造;
原料:
意指产品生产中使用的任何成份、原材料、部件或零件等,加工清单第三栏或第四栏中的原料是指非原产原料;
产品:
意指被制造的产品,包括准备以后用于生产其他产品的产品;
货物:
包括原料和产品;
海关估价:
指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7条(世界贸易组织海关估价协议)确定的估价;
加工清单中的“出厂价格”:
指支付给对该产品进行最后加工或制作的制造商的价格,该价格包括所有原材料的价格,但要减去出口时退回或可能退回的任何国内税款;
加工清单中的“价值”:
指非原产材料进口时的海关估价,如果不知道海关估价且无法查明,可指在受惠国或受惠地区或国家联盟可查得的这些原料的最初价格。
当需要时,上述规定,经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正,适用于确定原产材料的价值;
章和品目:
意指《协调制度》分类目录中的“章”和“品目”(四位数编码);
归类:
意指将一个产品或一种原料归入某一特定的品目;
批:
意指某一出口商在同一时间内发运给某一受货人的产品;
或指一份单一的运输单据上所列的由出口商运往受惠人的产品,或者,在没有上述运输单据的情况下,指一张单一的发票所列的产品。
原产资格的判定单位:
判定原产资格的单位应为按照《协调制度》的分类原则可被视为一个基本单位的特定产品。
当一项由一组物品或一套装配物品组成的产品,按照《协调制度》归类在单一品目号内时,整个产品就是判定原产资格的单位。
如果一批货物由若干个归类于《协调制度》的同一品目的相同产品组成,在实施本节规定时,每个产品必须被单独对待。
在按照《协调制度》总则5的规定,包装材料与其产品一起归类的情况下,在确定原产地时,包装材料应与产品一同考虑。
附件、备件和工具:
与某一部设备、机器、器械或车辆一起发运的附件、备件和工具,作为正常设备的一部分,且价格也包括在内或未另开发票时,可与该设备、机器、器械或车辆视为一体。
成套零售产品原产资格的判定:
《协调编码制度》归类总规则第三条所述的套货,当其组成物品都是原产品时,应视为原产产品。
然而,当某一套货由原产物品和非原产物品组成时,只要非原产物品的价值不超过该套货出厂价的15%,此套货作为一个整体仍视为原产产品。
关于生产设备等:
为确定一个产品是否是原产产品,不必确定可能用于其生产的下列物品的原产地:
A.动力和燃料;
B.工厂和设备;
C.机器和工具;
D.未构成,并且未准备构成最终产品成份的物品。
微小含量:
作为对第69条规定的背离,在某一特定产品的生产中允许使用非原产的原料,只要其价值不超过成品出厂价的10%。
尽管可以运用上述条款,如果在加工清单中对非原产材料的最大值,规定了一个或几个百分比,这样的百分比不可被超过。
上款不适用于《协调制度》第50章至第63章中的产品。
(欧盟)
本注释中对于不符合在清单的第3栏内为制成品设置的规定要求的纺织材料(衬料和衬里布除外)只要满足了如下条件,便可使用,即:
这些纺织材料归入的品目与其制成品不在同一品目号内,而且其价值不超过该产品出厂价的百分之八(主要针对61章和62章的产品)(欧盟)。
瑞士和挪威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所用的这种按清单中的规定或品目号改变的规则不可使用的材料的价值不能超过成品出厂价的5%。
该规定同样不适用于HS50-63章的产品。
中间产品(分段计算)
分段计算规则是在确定含非原产成份的产品是否具有原产资格时可使用的一种方法,欧盟,瑞士的原产地规则允许采用这种方法。
分段计算规则的一个关键的要求是,作为零部件的产品,只有在符合给惠国针对它制定的原产地标准的情况下,它所含的非原产成份的价值,在计算最终产品的非原产成份时,才可忽略不计。
例如,一个价值10元的变压器(归入HS品目85.04),所含非原产材料仅是价值3元的漆包线(归入HS品目85.44),由于该变压器所含非原产材料的价值未超过其价值的40%,且不能归入变压器的HS品目,符合欧盟对HS85章产品规定的标准,如果它作为零件用在收录机的生产中,其价值10元可算作原产的。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不要把由通过运用“分段计算”的规则而获得原产资格的产品(零件)制成的产品与完全原产品混为一谈,分段计算的使用并不能改变含非原产成份但获得原产资格的产品含有非原产成份这个事实,当然也不能改变由这些产品制成的产品的原产地标准(W)的属性。
首先从内容看,分段计算规则的大意是:
一个含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其本身符合欧盟有关的原产地标准,因而具有原产资格,如果它作为零件用于另一产品的生产,它所含非原产成份的价值可忽略不计。
由此可见使用分段计算规则的前提是产品含非原产成份。
其次,从其出处看,就欧盟的情况而言,完全原产品必须符合欧盟委员会第1602/2000中的第六十八条的定义,而分段计算规则出现在欧盟委员会第1602/2000中的第六十九条中,其原文如下:
“第六十九条
为执行第57条的规定,非完全原产自某一受惠国或共同体的产品,如果满足加工清单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视为经过了实质性的加工或制作。
对本节列出的所有产品,这些条件规定了对生产中采用的非原产材料必须实行的加工或制作,并且,只要在涉及到这样的材料时,才适用。
如果一个符合加工清单规定的条件、已经取得原产资格的产品用于另一个产品的生产,适用于该产品的条件不适用于前者,用于生产前者的非原产材料可不予考虑。
”
因此,分段计算规则并不是用于确定产品原产地标准属性(P或W)的,而是在确定了产品原产地标准属性的条件下,用于判定含非原产成份的产品是否具有原产资格的一种方法,通过这一方法的使用,一些非原产成份的价值可被忽略不计,但并不能改变有关产品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事实,因而当然也不能改变该产品的原产地标准属性“W”。
加工清单的应用
①确定该产品的四位数HS品目号
②在加工清单中查找该品目号,如果有并且包括该产品,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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