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赣州市流通领域化肥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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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21633-2008掺混肥料(BB肥)
NY525-2012有机肥料
GB/T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经备案的现行有效企业标准
3、抽样
3.1抽样方法
抽样地点为流通领域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
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3.2抽样数量
3.2.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袋时,抽样袋数按表3“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抽取样品;
大于512袋时,按3×
N1/3(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总的包装袋数
选取的最少
抽样袋数
1~10
全部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3.2.2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采取。
每袋取样量不少于100g,每批抽取总试样量不少于2kg。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500mL塑料瓶或者密封袋中,密封;
粘贴标签和双方签字认可的封条。
一瓶为检验样品,一瓶为备用样品。
两份样品均由抽样人员通过邮寄或随身带回赣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邮寄和携带时应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字或签字加盖公章。
3.3抽样应注意问题
3.3.1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3.3.2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3.3.3所抽产品应为企业自检合格产品,非企业自检合格产品、有出口合同产品、有“试制品”及“处理品”标志的产品均不属抽样范围。
3.3.4涉及企业标准,抽样单位需向企业索取标准文本并随样品一并送至承检机构。
3.4样品费用
3.4.1化肥样品购置费
表2化肥样品购置费预算表
序号
产品名称
化肥样品购置费
(元/批次)
总批次
合计(元)
1
化肥
50
92
4600
4、检验要求
4.1检验项目及检验费用表
表3检验项目及检验费用表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条款
检验方法标准
检验费用
总氮
GB/T18877-2009
GB/T17767.1-2008
200
2
五氧化二磷
GB/T17767.2-2010
3
氧化钾
GB/T17767.3-2010
4
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
5
有机质的质量分数
GB/T18877-20095.7
合计
800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BB肥)
GB/T15063-2009或GB/T21633-2008
GB/T8572-2010
GB/T8573-2017
GB/T8574-2010
GB/T15063-2009
600
有机肥料
总养分(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
NY525-2012
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
GB/T8576-2010
100
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
NY525-20125.2
900
4.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1、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2、若样品出现封样状态破坏或样品异常损坏的情况,影响检验结果,则停止对该样品的检验,无法正常进行下一步有关项目检验和判定时,应重新抽样。
必要时应采集并保存影像记录。
5、判定原则
5.1、经抽样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
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5.2、结论用语
5.2.1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
×
标准要求,依据《2021年度赣州市流通领域化肥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合格;
5.2.2经抽样检验,×
项目不符合×
标准要求,依据《2021年度赣州市流通领域化肥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
6、异议处理
受检企业对抽查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抽查结果十五日内向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复检。
按以下方式进行:
6.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6.2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6.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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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 流通领域 化肥 产品质量 专项 监督 抽查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