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第二中学办学章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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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0月2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由苏仙区教育局主管。
学校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有如下权力:
(一)决策权。
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
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任免其它行政干部;
有权决定对教职工使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
在学校教职工编制控制数内,有权从区内外引进优秀教师。
(三)财经权。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的财务活动和学校校产在校长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
(四)招生权。
学校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作指导,依据办学规模和培养目标,实行统一考试,择优自主招生。
第八条
校长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德育工作。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努力奋斗。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倡继续教育,引进人才,提高层次。
(四)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五)校园校舍、教学设备设施等不断得到改善。
(六)教师住房、福利不断得到改善,为职工排忧解难。
(七)任职期间,应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清政廉洁,处处带头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九条
经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总结,学校获得综合先进单位后,校长可可获得一定的奖励。
第十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赛、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三)讨论教职工住房的分配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提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
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舆论的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
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它工作。
未聘人员请示教育局调出或在校内安排别的工作。
未聘人员在校内安排别的工作的,其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
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学校按有关法规政策报区教育局审批同意予以辞退。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一般按实际评的职务聘用,但对可以对少数人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低职高聘者在可校内享有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
教职工校内结构工资,由国拨工资、课时工资、岗位津贴、奖励工资、加班工资五部份组成。
国拨工资,除低职高聘人员外,一般应聘人员,只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国拨工资均不变动,其它工资实行浮动制度。
医疗报销遵照区政府有关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学校设副校长(职数由区委决定),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行政某方面的工作。
学校设教务处、政教处(含团委)、总务处、教研处、督导室、体艺处和办公室。
各处室设主任一人,设副主任一至二人。
教务主任是校长领导教学工作的主要助手,是在校长和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校教学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
政教主任是校长领导德育工作的主要助手,是在校长和主管德育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德育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
总务主任是校长领导总务工作、勤工俭学及校办企业的主要助手,在校长和主管总务工作的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管理总务工作、勤工俭学的行政负责人员。
教研处主任是校长领导教研教改、科技辅导、教师培训工作的主要助手,是在校长和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的具体负责组织学校教育科研的行政负责人员。
督导室主任室校长领导督导工作的主要助手。
体艺处主任是校长领导体育艺术工作、特长生培训工作的主要助手。
办公室主任是校长行政的参谋,具体负责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实施全面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全程优化,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
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十八条
注重基础,鼓励冒尖,合理负担,讲究学法,不断增加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健体。
第十九条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的新经验。
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一)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
(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的思想教育以及传统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坚持正面教育为主。
(三)加强日常管理,加强班级建设,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班风、校风。
(四)建立健全班、校两级家长委员会,支持、指导家长委员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立以班级为生长点,学校为龙头,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教研工作。
引进教改成果,推广本校教改经验。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三)加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意发现和培养有特长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按照《郴州市市普通中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育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批改作业、课外辅导、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教学开放日制度。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管理教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考试制度。
学校教务处组织好期中考试、期末考试,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年级组、教研组在征得教务处同意的基础上,可组织单元考试,但必须严格控制次数。
第二十五条
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或节假日有偿补课。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学用书目录”选择教材。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更不得兜售或强行搭配出售其它书籍,不得将编印的复习资料、试题等在学生中推销。
第二十七条
任何班级不得自行停课,停课一天需经校长批准,停课两天或两天以上需经区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办全日制补习班和不招复读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和学生家长工作防止学生流失。
任何人不得歧视差生,不得淘汰或变相淘汰学生。
第四章
总务管理
第三十条
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制,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究效率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学校可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校办产业收入用于扩大再生产,发放教职工福利和弥补学校办学经费的不足。
第三十二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工俭学,合理地节约使用资金。
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经费实行民主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内审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校园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
切实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学校校产按有关制度管理。
第五章
教师和职员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年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保障教师(含离退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为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的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的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
学校依法保护职员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酬金由学校自筹,聘期以一个学年为限。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据《教师法》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每学年对教职工的德、勤、能、绩进行全面考核。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郴州市第二中学学籍,学校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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