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前现代化时期的家庭与工厂制度的形成上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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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为前现代化时期基本经济组织的家庭
在前现代化的传统农业社会阶段,家庭是最为普遍的基本经济组织。
很多比较文化的文献在比较传统农业社会的中国和西方时谈到:
中国是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为主,西方则是庄园经济或领主经济。
应该说,在欧洲处于庄园经济时期,这确实是中西方传统农业社会的一个重大差别,而且,即使在庄园经济崩溃之后,西方前现代化的土地制度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土地制度也存在一些重要差别。
但从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看,西方前现代时期的传统社会也是以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为主。
在欧洲,自罗马共和国末期,已经出现隶农制[1],并逐渐取代了原来盛行的奴隶制庄园经济,而在发生于产业革命前的农民解放运动中,农民获得了人身自由,其与领主的土地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实际上是一种永佃制,领主一般也不干预农民的生产活动。
也就是说,前现代化的西方农业生产组织同样是以一家一户为基本单位的。
总之,从生产组织的角度看,如果简单化地作一比较,与其说前现代化的中西方农业生产组织是庄园经济与小农经济的差别,不如说是大体上均为小农经济。
小农经济的基本经济组织是农民家庭或农户。
严格地说,农民家庭与农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在这里,我们对这两个概念作如下区分:
就亲缘关系与功能性关系而言,相比之下,前者更强调成员间的包括血缘和姻缘的亲缘关系,后者则更强调在一起生活和生产等功能性关系;
就生活功能与和生产功能而言,前者更强调生活功能,后者更强调生产经营的功能。
由于一般说,这两者之间一致性的程度相当高,因此,人们在有关的论述中通常将两者互替地使用。
但是,如果我们稍作细致的分析就可以发现,在不同的传统社会中,这两者之间一致性的程度是不同的。
两者之间是否一致在于作为经营单位的农户是否包括了一些与农户家长不具有直接亲缘关系的成员。
一般说,这种一致性程度的差别与土地制度特别是相对于一定生产力条件的经营规模和土地经营权的分布状态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农民的生产力水平和按血缘、姻缘关系组成的家庭规模大体相当的情况下,土地经营规模小,则对外部劳动力需要较少;
土地经营规模较大,则对家庭外劳动力的需要必然较多。
而在欧洲和中国传统农业社会阶段,土地经营权的分布状况和土地经营规模有着明显的差别。
这种区别与继承制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在欧洲封建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是以领主所有为核心的一种土地的“多级所有制”(王询,1994,)。
就领主这一层次说,其不同于东方的是,一个村的土地一般只有一个领主,甚至一个领主可能拥有几个村或庄园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的分布远较中国更为集中,而长子继承制则是保持这种分布状态的一个重要机制。
就农民阶级来说,永佃制下的土地经营权也与领主的代际继承一样,同样普遍实行着长子继承制,这就使得经营权不致由于继承而分散,与中国相比,其经营权的分布较为集中,一户农民的土地经营规模较大。
根据西德尔的研究,在中世纪全盛期和末期,这种经营权的继承,是由领主强制农民“退休”,将权力移交给其某一个子女实现的。
“一般情况下,农庄的移交与继承人的结婚在时间上是一致的。
...那时地主对农民经济施加了强大的影响。
如果从经济上对地主是必要的话,那些没有人身自由的农民就会被地主更换。
地主的利益是,使那些因年老或多病而不再有完全劳动能力的农民退休。
...由地主进行的‘使老农民退休,新农民接班’的实践,出现了农民的习惯法,这一习惯法在继承法实施后还是坚持了下来”。
由于一个农户土地经营规模较大,“从长远的家庭历史来看,欧洲的农民经济仅有父母-子女群体的劳动力还不够”,需要从家庭之外补充劳动力。
“对家庭劳动力的补充可以区分为3种类型:
一种是形成错综复杂的复合家庭形式,其中包括许多父母-子女群,从而拥有很多劳动力;
一种是由未婚的长期雇工补充。
这些长工与农民家庭在社会与户籍上合为一体,因而仍被计算在‘农民家庭’中;
另一种由短期雇工补充。
但是这些短工在农民家宅外面生活,他们有自己独立的家户,因而不计算在农民家庭中”(西德尔,1996,)。
由此可知,对于“中欧和西欧”大部分地区,农民家庭对劳动力的补充是通过西德尔所说的第二种“类型”解决的。
与对家庭外劳动力的较多需要相对应,“在那些实行地产单独继承权的地区,由于农民的孩子中只有一人继承农业产业,则形成了一个广泛的‘低于农民的’居民阶层”(西德尔,1996,)。
这些“低于农民阶层”的家庭需要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活。
“与广为流传的有关农民社会的陈见相反,从18世纪前半期以后,在中欧和西欧许多地区,缺地和无地者已形成为农村居民中的一大部分。
所谓‘农民解放’,同样也有助于农民以下阶层居民的增加。
1800年,普鲁士农村居民中独立农民阶层、小农阶层以及低于农民阶层的居民还大约占1/3;
19世纪前半期,农民以下阶层的居民有了显着的增加;
到19世纪中期,无地农民所占比例已达全普鲁士人口的1/3。
在奥地利也有类似数量的增加”(西德尔,1996,)。
这恰好为占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民家庭吸收家庭外劳动力提供了条件。
“不仅由血缘关系和婚姻亲属,而且由非亲属来满足对劳动力的需求,这是西欧和中欧农民经济的一个特征”(西德尔,1996,)。
由于农户中普遍地吸收了一些来自“低于农民阶层”劳动力和其他农民家庭的非继承子女,而这些外来者与农民夫妇并无亲缘关系,却在户籍上依附于雇佣他们的农户。
因此,农户的规模常常大于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小农家庭,形成了很多家长制的“大户经济”,农户与农民家庭一致性较低。
而且,欧洲农户的成员“同农民夫妇有无血缘关系只起次要作用”(西德尔,1996,)。
一方面,“通常农民雇主也被选作教父,以经济为基础的工作关系在这儿又加上了一种父权的特征。
...一部分长工是农民夫妇的亲戚”(PP.39-40)。
对于大多数还在孩提时代便充当仆役的年青人来说,农民的家户共同体成为“延伸的父母家”(西德尔,1996,)。
另一方面,作为家长的农民夫妇子女与外业者的地位并无明显的差异。
“农民子女与长工一起进餐,并住在一起,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并不比外来的雇工优越”(西德尔,1996,)。
甚至“年纪较大的仆役常常对年纪较小的农民子女具有明显的权威性作用(西德尔,)。
在就餐、劳动过程中,能力较强的外来雇工均优越于农民子女,雇工头经常呵斥甚至打骂农民子女(西德尔,1996,)。
二、工业化早期的家庭企业
从某种意义上说,工业化也就是工业组织发展的过程,而且,这种组织的发展一般不是由政府主导的,而是以自组织过程为主的。
在前现代化时期及工业化早期阶段,由于市场狭小,机会缺乏,“联合的艺术”不发达,在不具有紧密关系者之间达成“一致赞同”是很困难的,因而由原来各自独立的行动者平等自愿地将其拥有的部分资源聚合在一起,组合成一个较大的新组织是相当困难的。
同时,在工业化早期阶段,由于资本积累和集聚程度有限,“有纪律”的自由劳动力以及富有组织才能的企业家的缺乏,由某种资源的所有者借入或购买其他人所拥有的资源并将其组合起来创立组织也存在一定困难。
而且,整个社会的外在环境也较不适应于较大的企业组织和“工厂制度”。
因此,在工业化早期阶段,进行组织创新的成本较高,而对于早期工业化过程而言,家庭是一种最为基本也最为普遍的既存组织,以家庭这种既存组织作为工业化早期的经济组织形式则不必付出组织创新成本。
利用家庭中原有的、紧密的传统关系还可以节约组织运行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家庭内部的人际关系是非常紧密的,传统社会中的家庭就更是如此。
这种过于紧密的人际关系虽然不利于产生纯粹的经济交易,但却有助于生产中的合作、利益的分享和风险的共担。
而且,按照传统社会普遍流行的观念,利益和风险也应该在最亲密的家人和亲友之间分享和分担,而不宜与外人分享和分担。
换个角度说,在陌生人或关系不甚密切的人们之间,要在重大问题上合作,并分享利益或分担风险,就需要有更为明确的正式契约,而在工业的早期,人们制订和执行更为明确的正式契约的能力较低,成本极高。
家庭中密集的人际关系则恰恰提高了人们处理模糊契约的能力,节约了作为一种经济组织的家庭在运行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此外,无论是组织组建过程还是运行过程中的交易成本都受组织规模的影响,因此,组织的发展必然地是由小到大的过程。
同时,由于在工业化的早期阶段,技术发展水平较低,由技术因素决定的经济规模较小,组建较大企业的组织创新收益也较小。
家庭既是既存的基本组织,也是小规模的组织,这也使家庭自然地成了工业化过程中工业组织发展的起点。
总之,在工业化初期阶段的技术条件下,家庭作为一种工业组织形式与较大规模的其他组织形式相比,转换成本方面的劣势尚不明显。
而在当时的社会、文化条件下,以家庭为工业组织可以相对节约组织的组建和运行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因此,家庭作为最基本、最普遍的既存组织,便成了工业生产组织的主要形式。
有关欧洲工业化早期阶段的经验研究文献也说明,早期的工业是从小规模的,并且是以家庭为组织形式的家庭工业开始成长起来的,在欧洲工业化的早期有一个以家庭工业为主导的阶段。
保尔.芒图在《十八世纪产业革命》一书中指出,在17-18世纪,作为英国工业革命发源地的曼彻斯特、利兹等地,其工业生产仍然是以家庭工业为主的。
“制造商(Manufacturer)在这一时期并不是工业界巨头,相反地,他就是工匠,亦即以自己的双手劳动的人”(芒图,1983,P41)。
西德尔也曾写道:
“18世纪期间的兰开夏地区,处处都是从事棉花加工的家庭工业”(西德尔,1996,)。
只是随着工业过程的深入,家庭工业才逐渐为新的组织形式所取代,并集中或重新集中在城市。
而且,这种取代从来不是完全的,家庭作为一种工业组织形式,并末消失,只是退居次要地位。
现代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历史和现实情况进一步地表明,家庭作为工业化早期基本的、占主导地位的工业组织形式是普遍的。
而且,以家庭为组织形式从事工商业活动并不是在工业化初期才开始的,而是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即已经存在。
在传统农业社会,农民家庭通常也同时进行一些手工业生产。
家庭工业是一种内生的工业组织形式,是一种“草根”式的工业。
但是,在欧洲一些地区,家庭工业在工业化早期阶段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从而构成了工业化的一个历史阶段,成了后来大工业发展的一个台阶。
在中世纪的欧洲,手工业逐渐集中到了城市。
不过,中世纪欧洲城市手工业本身也有限制其进一步发展的内在因素,特别是受封建行会的严格限制。
行会对手工业的这种严厉限制也是早期工业化经历了一个以农村家庭工业为主,而不是直接以城市手工业为基础,在城市发展起来的一个原因。
“由于行会手工业以其‘自我封闭’来对付工商业的竞争和扩张,于是,那些未组织在行会中的工商业便首先转移到了农村地区。
...到1800年左右,德国有些地方农村手工业者数量甚至超过了城市手工业者”(西德尔,1996,)。
库利舍尔也在《欧洲近代经济史》一书中写道:
“18世纪末,法国羊毛工业中,农村家庭工业占统治地位”。
“同样,在德国,17世纪,尤其18世纪,工业一经突破局部市场的框框,立即就带有农村家庭工业的显着特征”(库利舍尔,1990,)。
布罗代尔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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