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某市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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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城市、农村两手抓,城乡同创,全域创建。
(四)积极创新,务求实效。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探索监管新模式、新机制、新举措,提高监管效能,有效防范和处置食品安全风险。
(五)科学评价,群众满意。
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创城工作实效的标尺,实施动态管理。
科学设定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公平公正。
三、基本目标
(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稳定良好。
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尤其是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安全状况稳定在较高水平,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使用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农药兽药情况得到有效控制。
连续三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保障监管所需人、财、物的投入,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监管执法实现全覆盖,有效整治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行业依法诚信经营,产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三)群众认可,社会满意。
群众及社会各界对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认可度高,食品安全现状总体满意度在70%以上,考核评价在90分以上。
四、责任分工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1.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工作。
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党委、政府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
明确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组织各部门制定出台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
市食安办;
责任单位:
市编办、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切实建立统一权威、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配齐配强监管人员。
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全面实行网格化管理。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强化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达到省、市标准要求。
市编办、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基本满足需要。
市、县(区)检验总经费至少满足4.4份/千人/年的检验经费需求(不含快检),其中,县(区)检验总经费至少满足3份/千人/年的检验经费需求(不含快检)。
市财政局、市食安办;
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水产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按照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鲁食药监发〔2014〕44号)文件要求,配足配齐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人员、仪器,使其具备对全市主要食品种类、重要食品安全项目检验及快检能力。
县(区)级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到位,推进县(区)级及其派出机构快检车、快检设备配备和快检室建设,搭建快检信息平台,提高基层快检能力。
市发改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5.层层建立并严格落实政府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权重占5%以上。
加强对下级政府(管委会)、本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
市食安办、市监察局;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实施最严格的监管。
6.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加快建设主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施以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诚信管理等制度,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
实行模块化、规范化、痕迹化监管模式,实现抽样检验和现场检查有机结合。
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水产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7.实行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
加强种植、养殖监管,100%落实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推行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加强养殖环节自配饲料监管。
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有关规定,杜绝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00%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
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产地出具率和入市查验率均达到100%。
建立完善肉菜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牵头部门:
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8.严格执行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许可、备案(报告、登记等)制度,全面建立监管档案。
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合理确定监管的重点、方式和频次。
加大食品、食用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检验检测力度,扩大抽检范围,在产食品生产企业实现抽检全覆盖。
严格监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批发、零售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XX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大中型商场超市、供货商严格落实食品管理制度和《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
各类经营者全面推行“一票通”追溯制度,保证全部食品可追溯。
学校、旅游景区、车站码头、医院等周边食品店、餐饮店、食品摊贩全面落实“五项标准”。
严格落实学校食堂“四查”制度,确保学生就餐安全。
推进“明厨亮灶”、“清洁厨房”和“寻找笑脸就餐”行动,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公示率达100%。
推进“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业户)安装高清实时监控设施,实现市、县两级视频监控平台互通互联,逐步实现全市食品药品视频监控平台和公安治安监控平台联网运行。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生产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畜牧兽医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9.加强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餐饮具消毒、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广告监管。
建立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机制,餐厨废弃物流向清楚,处置规范。
整治私屠滥宰行为,严防病死畜禽等进入屠宰、加工或消费环节。
建立病死畜禽及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强化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及城区早夜市、流动菜(果)贩等的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鼓励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在指定的临时区域、时段经营。
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建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农村集体聚餐管理。
市卫生计生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兽医局;
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实行最严厉的处罚。
10.以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超标、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私屠滥宰、食品广告虚假宣传、伪造生产日期等为重点问题,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中型商场及连锁超市、食品供货商、城乡结合部以及校园、旅游景区、医院周边等为重点区域,以肉及肉制品、水产品、果蔬、乳制品、五毛小食品等为重点品种,特别对本地突出问题、潜规则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立案、严格查处。
建立并严格执行问题食品后处理机制,确保问题食品及时依法处置,处置率达到100%,处罚和责任追究到位。
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规范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杜绝吃拿卡要等不文明执法行为。
市食安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工商局、市畜牧兽医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1.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市、县(区)公安机关明确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依法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判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保持严惩重处的高压态势。
加强信息通报、强化信息共享,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案件协查、产销监管衔接等协调联动机制,食安、农安、公安“三安”联动运转成熟有效,行刑衔接机制健全。
积极配合检察院在食品安全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
市编办、市食安办、市公安局、市农业局;
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兽医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12.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培训教育、健康查体、食用农产品农业投入使用记录等监管制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和保障水平。
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落实产品自检或委托检验制度并提供合格证明。
推行质量授权人制度,实施食品召回制度,落实问题企业约谈制度。
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机制。
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不少于40学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畜牧兽医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3.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屠宰企业落实进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检测、流向登记等制度。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要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严格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市食安办、市农业局、市工商局;
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畜牧兽医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4.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推行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或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85%以上达到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或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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