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总结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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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
要求各餐饮场所,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餐饮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4月中句至5月底,镇专项治理工作小组针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我镇的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餐饮场所未签订安全供气合同,购气凭证保留不齐全;
2.部分用气场未建立燃气设施定期检查制度,未安排相关人员定期检查气瓶瓶体、瓶阀、燃气用具与钢瓶之间的连接软管,未定期用肥皂水涂抹阀门、软管等关键部位;
3.部分用气场所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在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中,对全镇各餐饮场所进行了全面的督导和检查,对达不到十项基本燃气安全要求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对逾期未整改的,
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我镇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决依法取缔淘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餐饮场所,强化源头治理,防范和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的发生。
2
篇二:
宁波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总结
经过二个星期左右的摸底排查工作,对全镇的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情况有了基本的了解,辖区内餐饮场所大概120家,从业人数大概在662多人,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大概109家,其余几家使用生物燃油(一种醇基为主的燃料)为主和少虽液化石油气。
存在隐患大概有31家,发现68处
隐患。
具体情况如下:
一、证照是否齐全,七二三大街及邮电路两侧的餐饮场所有9家证照不齐全,庵余路和镇南路大部分不具备证照。
排查中发现有共59家证照不齐全。
具有一定规模的餐饮店大部分证照比较齐全,小部分规模较下的小吃店,小餐饮,由于场地及设施不够齐全,无法办理证照。
二、使用环境,没有发现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大部分餐饮场所能做到防火分隔,只有一小部分由于场地限制存在液化石油气与其他明火在同一房间内。
已督促其整改,能不用尽虽不用,即使要使用也应该拿到外面使用。
三、气瓶使用,大多已代罐为主,基本从正规加气站过来,气瓶基本都是有具备制造资质的企业生产的合格气瓶,大部分气瓶漆色符合规定,并有明显的“液化石油气”红色字样,只有少部分气瓶颜色少许脱落,生锈。
基本没有发现护罩或底座脱落,变形,腐蚀、破裂、磨损、裂纹等缺陷。
没有发现气瓶遭受火焰或电弧烧伤的痕迹,也没有发现对气
瓶进行焊接、更改气瓶钢印或颜色
标记。
气瓶都检验合格,检验标志大部分清晰,一小部分被油烟灰泥覆盖,不是很清晰。
检验基本在有效期内。
但是气瓶基本没有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还有5家把气瓶
放在脸盆中加热水,自行处理残液。
已督促其现场整改,把脸盆从气瓶底部拿开。
四、气瓶间设置,其中26家经营规模较大的餐饮场所,都有独立的气瓶间,基本能做到气瓶间高于米,没有一家安装燃气浓度报警装置,气瓶间没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基本没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防爆照明等电气设备,已督促其整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示,安装燃气浓度报警装置及防爆照明设备。
在其使用场所没有发现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
五、设备设施,没有气瓶减压阀及密封圈的更换记录,发现大概有5家使用三通联接软管,供应多台灶具。
题比较集中的是软管长度超过2米,橡胶软管出现老化,腐蚀、开裂等现象,卡箍使用铁丝缠绕,也有几家软管穿越墙壁、窗
户和门。
通过这次大排查,发现许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燃气使用的安全知识的缺乏,针对以上两点问题,建立健全的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非常必要。
还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具备必要的燃气使用安全知识。
主管部门制度规章制度,并且下发到各个餐饮场所,使制度上墙。
加强日常的巡查与监督,主要还是要靠,餐饮场所负责人的提高安全生产的意识,做到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配合好工作。
篇三: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意义近年,一些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XX年11月14日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一肉夹馍店因液化石油气钢瓶泄漏引发爆炸,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
XX年3月6日辽宁省盘锦市一烧烤店因液化石油气钢瓶泄漏引发爆
炸,造成4人死亡、22人受伤;
XX年11月23日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喜洋洋火锅店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
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
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部分餐饮场所对燃气泄漏爆炸危险性认识不足,盲目
违规使用燃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二是安全投入不到位,作
业现场防火防爆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不
及时;
三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从业人员缺乏燃气防
爆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
四是部分地区对餐饮场所燃气防爆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监管职责不清、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打击和取缔非
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措施不力等。
我县餐饮场所
虽多面广,绝大多数规模小,安全生产条件差,容易
发生燃气泄漏爆炸事故,且多位于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2事故,将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巨大。
因此,有必要对餐饮场所集中组织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坚决依法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餐饮场所,强化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目标任务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主要目标任务是:
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
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
令整改;
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
安全隐患;
督促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使用有充装
资质的气瓶,全面清理非属地检验的气瓶;
在有条件的餐
饮场所推广使用非易燃易爆类加热源,提高餐饮企业本质安全。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
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
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H超
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
应当设谿专用气瓶间。
存瓶总重H小于420千克时,
气瓶间可以设谿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3内。
存瓶总重虽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
于
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谿,且不得有暖
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
外部应当设谿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
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
谿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
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谿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谿
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
使用明火;
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
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
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
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硕管连接,并
将用气设备固定。
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米到米之间,且没有接口;
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
若软管
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
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X为。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谿,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4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醍。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
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
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谿方案,保证从
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
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
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三、组织机构
和职责分工县安委会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安委办主任、县安监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安监局、
县城管局、县药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安监局、
县城管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药监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对口股室负责人担任,负责全县专项治理工作的协
调指导和对乡镇(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督导。
相关部
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城管局: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
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
督促燃气供应企
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
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
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
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
供应企业名
录;
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
究责任。
(二)县消防大队:
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
实施专项监管;
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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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质监局:
对餐饮场所使用的报废、超期未检和非属地检验的气瓶下达监察指令书,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单位责任。
(四)县安监局:
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五)县工商局:
负责对未办
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六)县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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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 场所 燃气 安全 专项 治理 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