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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符合各国相关环保指令﹑法规﹑标准,每年需要给本司提供由国家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环保指令﹑法规﹑标准测试报告。
●我司要求所有供应商/协力商所供给灯饰原材料在发生变更材质时或各国相关环保指令﹑法规﹑标准更新或新增要求时,必须在供货前完成测试报告更新并提交给灯饰。
●我司要求所有供应商/协力商所供给本司原材料必须提供完整的一份物料安全资料(物质安全成分表)。
●我司要求所有供应商/协力商供给灯饰原材料,灯饰做不定期抽样测试,如测试不符合要求,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提供改良报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我司要求所有供应商/协力商必须在来料外包装/内包装标明符合环保标准要求的标签标识.
供应商/协力商的职责:
●我司所有的供应商/协力商有义务和责任遵照以下环保的要求.以减轻产品对地球环境及人类的影响,为社会和我们的共同家园负责.请详细了解以下提供的RoHS指令和其它相关法规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受限值.
●必须符合RoHS指令RoHS修订指令(/65/EU),于年1月3日正式施行(见表1).
●必须符合欧盟REACH法规EC1907/2006《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原材料含有SVHC清单中(包括有151项物质列为高度关注物质SVHC)的物质(见表2)。
●必须符合美国加利福尼亚《加州65提案》(见表3).
●必须符合邻苯二甲酸盐指令REACH附录十七Item51&52(2005/84/EC)6P要求(见表4)
●必须符合欧盟PAHs2005/69/EC指令(见表5).
●必须符合符合欧盟年7月24日通过新的《废弃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Directive/19/EU.
●我司有要求时需符合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HR4040)--(CPSIA)ofSec.108/ofSec.101(见表6).
●我司有要求时需符合美国联邦消费品安全法规第16部分(CPSC)--ASTMF963-11(见表7).
●我司有要求时需符合EN71-3:
某些元素的转移(见表8).
●必须符合欧洲—包装和包装废品指94/62/EC及其更新2004/12/EC和美国—TPCH包装材料的毒性元素法令,铅、镉、汞、六价铬的总浓度限制值小于100PPM(见表9).
●必须符合塑胶原料、电线胶等全部的材料所有供应商/承包商符合镉含量<
75PPM,本要求从签合同日开始生效.
●贵公司(厂)生产的这些产品必须要被测试以证明符合以上环保的要求。
多数情况下,贵公司(厂)也将需要从零部件和材料购买商那里寻找保证,以证明零部件和材料符合环保的要求。
包括任何零部件和材料的更改.
●我们希望所有离开贵公司(厂)的产品从签订环保合同之日起在指令的控制之下,必须服从以上环保的要求.
●在必要的时候,我们将要求第三方认证机构确认你们提供的产品是否完全符合以上环保的要求,以此作为适当的证明.
●供应商/协力商应建立特别的组织和管理系统/程序来管理绿色产品和绿色物料.
●供应商/协力商需将第4-13页的环保协约签署盖公章后以邮寄方式回传给我司.
我们也再一次强调,供应给灯饰有限公司的产品,在RoHS指令规定下及其他相关环保规定下的任何替换物质或更改工艺都不能对产品产生任何质量及可靠性的有害影响。
环保协议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
)
负责人:
供应商)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签约人:
1.环保法规相关标准及规范符合要求与保证:
供应商/协力商声明:
1.其已查阅并了解RoHS指令、RoHS修订指令(/65/EU)、欧盟REACH法规EC1907/2006以及其它一切环保指令、法规、标准(下称:
环保法规);
2.其供应给灯饰所有产品,零件(包含半成品/成品/原物料/附属品/包装类)(下称:
本产品)均完全符合环保法规要求,供应商应定期提供本产品符合环保法规的相关第三方检测报告(下称:
检测报告),供应商与灯饰合作期间及合作终止后五年内应保存该等检测报告相关记录,且应于灯饰要求时能提供翻阅或副本。
2.损害赔偿:
供应商有任何违反本协约情况或产品所含物质与检验报告不符者,供应商同意赔偿灯饰公司及其公司职员、主管、负责人、代理人、继受人、受让人、客户、经销商、零售商并为其抗辩,并使灯饰公司免于及负担任何诉讼、请求、损害赔偿、责任、损失、判决、和解金、成本费用,合理之律师费及其它产生费用等,无论其乃直接或间接诉讼,产品瑕疵召回,第三人声称财产或生命、健康损害及其他侵权主张或其他一切与未遵循环保法规所产生的损失。
3.争端解决:
双方当事人就本协议书所产生争议应先最大善意协商解决之道。
双方当事人就本协议书因解释或其他事由产生未决之争执,或相关之争执协商超过30日时,双方同意进入法律程序,以双方协议为依据,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执行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4.协议书之期间与终止
本协议书自签订后长期有效,本协议书无论修订或终止,第2,3条仍继续有效。
5.本协约不因公司改组,或签约人离职等因素而改变其法律效力。
6.本公司最高管理阶层及所有员工一直承诺遵循以上之保证并落实执行。
环保协约附件表格
表1:
RoHS2.0指令的有毒有害物质限制:
序号
有毒有害物质
按重量限制值
相关指令/法规
1
镉(Cd)
塑胶中的镉
0.01%
/65/EU
电池及蓄电池中的镉
0.002%
电镀中的镉
产品中镉及镉化合物
2
铅(Pb)
电池及蓄电池中的铅
0.004%
2006/66/EC
无铅焊锡中铅
0.03%
铜合金材料中的铅
4%
铝合金材料中的铅
0.4%
钢材中的铅
0.35%
玻璃及陶瓷中的铅
无规定限值
产品中铅及铅化合物
0.06%
3
汞(Hg)
电池及蓄电池中的汞
0.0005%
钮扣电池中汞
2%
91/157/EEC
产品中汞及汞化合物
4
六价铬[Cr(VI)]
5
多溴联苯(PBBs)
0.1%
6
多溴联苯醚(PBDEs)
7
邻苯二甲酸苯基丁酯(BBP)
8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9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10
十溴二苯醚(DecaBDE)
表2:
欧盟REACH法规EC1907/2006有毒有害物质限制
CASNo.
ECNo.
ECHA正式发布
三乙基砷酸酯
15606-95-8
427-700-2
0.1%
年10月28日第一批
蒽
120-12-7
204-371-1
4,4’-二氨基二苯甲烷
101-77-9
202-974-4
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DBP)
84-74-2
201-557-4
二氯化钴
7646-79-9
231-589-4
五氧化二砷
1303-28-2
215-116-9
三氧化二砷
1327-53-3
215-481-4
重铬酸钠
7789-12-0
(1)10588-01-9
(2)
234-190-3
二甲苯麝香(MX)
81-15-2
201-329-4
117-81-7
204-211-0
11
六溴环十二烷(HBCDD)及所有主要的非对映异构体(HBCDD)
3194-55-6(3)25637-99-4(4)134237-50-6
134237-51-7
134237-52-8
247-148-4,221-695-9
12
短链氯化石蜡(C10-C13)(SCCP)
85535-84-8
287-476-5
13
氧化双三丁基锡
56-35-9
200-268-0
14
砷酸氢铅
7784-40-9
232-064-2
15
邻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BBP)
85-68-7
201-622-7
16
2,4-二硝基甲苯
121-14-2
204-450-0
年1月13日第二批
17
蒽油
90640-80-5
292-602-7
18
蒽油,蒽糊,轻油
91995-17-4
295-278-5
19
蒽油、蒽糊,蒽馏分
91995-15-2
295-275-9
20
蒽油,含蒽量少
90640-82-7
292-604-8
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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