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规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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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租住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现居住房屋属危房,或者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本市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二)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之一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城镇户口;
(2)在本市依法缴交各项基本社会保险满3年(截至申请之日止累计计算);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含法人及其他组织)累计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满3年(含);
(4)在本市实际居住满8年。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符合本市公布的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未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租住公有住房、房改购买公有住房、参与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
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有偿转让过住房的。
第五条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年龄届满30周岁单身居民可单独申请;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孤儿,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单独申请。
(二)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家庭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1.夫妻;
2.父母与子女(含养父母及养子女);
3.父母、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
4.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6.根据本条规范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夫妻应当一同申请;
2.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
3.以父母作为申请人,已婚的子女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以已婚的子女作为申请人,父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4.家庭成员因工作、上学等原因,暂不在一处居住的,可作为家庭共同申请人;
5.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不能自理的,可申请货币补贴,暂不纳入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范围。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人口的认定
共同申请人中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不在本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居住的,以及服刑人员不计入廉租住房保障人口。
第七条家庭收入的认定
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线标准。
收入情况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养老保险费用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工薪收入由用人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及年度工资清单,离退休人员提供退休金发放的银行存折明细(清单需提供申请当月起前溯一年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业或灵活就业的,收入核算方法如下:
1.从事个体经营的,收入情况以上年度相关税收缴纳凭证为据。
其收入难于界定或本人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的,按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外来务工人员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的,收入按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未就业的成年人,收入按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以下人员按无收入计算:
未成年人;
达到退休年龄无退休金或其它收入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需提供本市三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
有重大疾病致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本市三甲以上医院有效证明);
全日制在校生;
现役义务兵;
毕业一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
5.家庭收入超出本市公布的保障对象收入线标准,但因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医疗支出较大,造成生活困难的,申请家庭提供三甲医院病历及资金结算证明,可抵减收入。
第八条资产的认定
家庭资产是登记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及存款、有价证券、投资股份等全部实物财产及货币财产,采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调查及公示等方法相结合进行核实。
住房拆迁补偿费及土地补偿费,计入家庭资产。
放弃拆迁实物安置的,三年内不得申请。
第九条现有住房面积的认定
现有住房面积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建筑面积。
(一)自有住房已登记产权的,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
(二)自有住房未登记产权的,住房面积按实测面积核定;
(三)自有住房已拆迁的,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
(四)申请人子女或父母在本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20m2,且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标准线的,不予受理;
(五)申请人家庭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承租、借住的住房不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第三章申请受理程序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审三公示”制度执行。
受理审核时限按现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一)申请。
申请人凭户口簿及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申请。
若户籍不属于本市主城区规范内常住户口的,需到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申请。
(二)窗口受理
(1)申请人凭身份证件到住房保障窗口领取《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单》、《海口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等申请表格。
(2)申请人本人到住房保障窗口提交申请。
(3)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单;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充内容。
(三)街道办(镇)入户调查
街道办(镇)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内打印《海口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及入户调查表,自窗口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出具初审意见并盖章。
入户调查人员须2人(含)以上,根据调查情况作出意见,并将调查结果录入系统。
符合条件的,街道办(镇)应在其办公所在地及申请人居住地或其工作单位等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0天;
符合条件及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镇)均须出具初审意见提交区住保中心复核(备案)。
申请人不能积极配合,或20天内无法取得联系,影响开展入户调查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四)区住保中心审核及核准。
区住保中心自收到街道办(镇)提交的初审意见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材料的审核、公示、核准、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
经审核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区住保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
(五)市中心公示备案。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区住保中心出具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海口市住房保障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上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存在的,出具“备案审批通过”意见,准予备案。
(六)发放资格确认书。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通过符合保障资格的,由区住保中心向申请人核发资格确认书;
备案不通过的,由区住保中心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四章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需提供的材料:
(一)海口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成年子女为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生身份证明;
子女与父母分户的,需公安机关提供证明材料。
2.工作满3年需由用人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或提供社保清单,居住满3年需出具法人证书、居住证、房屋租赁证或其它有效证明。
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以下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学历或职称证明及3年(含)以上用工合同。
(2)在本市依法缴交各项基本社会保险满3年的,需提供社保清单。
(3)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实际居住满8年的条件提供法人证书、居住证、房屋租赁证或其它有效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1.男22岁、女20岁以上的未婚人员,提供未婚证明;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3.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包括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收入证明
1.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上年度工资证明及自申请之日起前溯一年的工资清单;
2.灵活就业或无业的,由人劳部门出具失业证明,或居委会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
3.从事个体经营的,出具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
4.退休人员出具发放退休金的银行存折明细;
5.低保户出具低保证明。
(五)住房状况证明
1.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等政策性住房证明;
2.租住单位公房的,单位出具证明;
3.租(借)住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
4.配偶及已成年工作的子女户口在本市其它辖区的,需到户口地的区住保中心出具未享受过保障房的证明;
5.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现住房情况证明;
户籍地(限本市)和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同时出具;
6.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产权登记证明。
(六)资产证明
1.银行存折;
2.房产证;
3.有价证券(股票、债券);
4.商业保险;
5.住房公积金;
6.工商注册资金;
7.购车发票和车辆登记证。
(七)其他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市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五章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
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资格核准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因素确定轮候顺序。
第十三条实物配租原则上应优先解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再统一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配租。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优先轮候配租:
1.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对象家庭;
2.孤儿、孤寡老人;
3.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归侨及侨眷、重点优抚对象、复转军人,或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或特殊贡献奖励及劳动模范称号的;
4.现居住的自有住房属危房的;
5.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
6.省、市政府引进的人才。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在轮候期间可领取货币补贴。
第十五条区住保中心负责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配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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