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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卫生间
4.8
阳台
4.9
门窗
4.10
室内装修
第5章
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
附录A
老年人设施基础参数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1.0.1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
第1.0.3条
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
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
第1.0.4条
老年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2.0.1条
老龄阶段TheAgedPhase
60周岁及以上人口年龄段。
第2.0.2条
自理老人Self/helpingAgedPeople
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第2.0.3条
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Aged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第2.0.4条
介护老人UnderNursingAged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第2.0.5条
老年住宅HousefortheAged
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住宅。
第2.0.6条
老年公寓ApartmentfortheAged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
第2.0.7条
老人院(养老院)HomefortheAged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第2.0.8条
托老所NurseryfortheAged
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可分日托和全托两种。
第2.0.9条
走道净宽NetWidthofCorridor
通行走道两侧墙面凸出物内缘之间的水平宽度,当墙面设置扶手时,为双侧扶手内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第2.0.10条
楼梯段净宽NetWidthofStairway
楼梯段墙面凸出物与楼梯扶手内缘之间,或楼梯段双面扶手内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第2.0.11条
门口净宽NetWidthofDoorway
门扇开启后,门框内缘与开启门扇内侧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第3.0.1条
老年人建筑基地环境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3.0.2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设于居住区,与社区医疗急救、体育健身、文化娱乐、供应服务、管理设施组成健全的生活保障网络系统。
第3.0.3条
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公共建筑,如老年文化休闲活动中心、老年大学、老年疗养院、干休所、老年医疗急救康复中心等,宜选择临近居住区,交通进出方便,安静,卫生、无污染的周边环境。
第3.0.4条
老年人建筑基地应阳光充足,通风良好,视野开阔,与庭院结合绿化、造园,宜组合成若干个户外活动中心,备设坐椅和活动设施。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第4.1.1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从自理、介助到介护变化全程的不同需要进行设计。
第4.1.2条
老年人公共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介助老人的体能心态特征进行设计。
第4.1.3条
老年人公共建筑,其出入口、老年所经由的水平通道和垂直交通设施,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部位,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条件。
第4.1.4条
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
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第4.2.1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宜采取阳面开门。
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
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
第4.2.2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造型设计,应标志鲜明,易于辨认。
第4.2.3条
老年人建筑出入口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0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第4.2.4条
缓坡台阶踏步踢面高不宜大于120mm,踏面宽不宜小于380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
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第4.2.5条
当室内外高差较大设坡道有困难时,出入口前可设升降平台。
第4.2.6条
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
出入口平台、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
第4.3.1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和空间。
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第4.3.2条
老年人公共建筑,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0m
第4.3.3条
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
第4.3.4条
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0.90m和0.65m高处宜设40-50mm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
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应设0.35m高的护墙板。
第4.4.1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楼梯。
第4.4.2条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
第4.4.3条
缓坡楼梯踏步踏面宽度,居住建筑不应小于300m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20mm;
踏面高度,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0mm,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30mm。
踏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10mm。
第4.4.4条
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以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1.50mm,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00mm,坡度不宜大于1/12。
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净深度不得小于1.50m。
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档台。
第4.4.5条
楼梯与坡道两侧离地高0.90m和0.65m处应设连续的栏杆与扶手,沿墙一侧扶手应水平延伸。
扶手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4条的规定。
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
第4.4.6条
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
电梯速度宜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电视监控系统。
第4.5.1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室外宜有开阔视野和优美环境。
第4.5.2条
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家庭型老人院的起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4m2,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
矩形居室的短边净尺不宜小于3.00m。
老年人基础设施参数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第4.5.3条
老人院、老人疗养院、老人病房等合居型居室,每室不宜超三人,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
矩形居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3.30m。
第4.6.1条
老年住宅应设独用厨房;
老年公寓除设公共餐厅外,还应设各户独用厨房;
老人院除设公共餐厅外,宜设少量公用厨房。
第4.6.2条
供老年人自行操作和轮椅进出的独用厨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0m2,其最小短边净尺寸不应小于2.10m。
第4.6.3条
老人院公用小厨房应分层或分组设置,每间使用面积宜为6.00-8.00m2。
第4.6.4条
厨房操作台面高不宜小于0.75m-0.80m,台面宽度不应小于0.50m,台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0.60m,台下净空前后进深不应小于0.25m。
第4.6.5条
厨房宜设吊柜,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40-1.50m;
轮椅操作厨房,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20m。
吊柜深度比案台应退进0.25m。
第4.7.1条
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人院应设紧邻卧室的独用卫生间,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其面积不宜小于5.00m2。
第4.7.2条
老人院、托老所应分别设公用卫生间、公用浴室和公用洗衣间。
托老所备有全托时,全托者卧室宜设紧邻的卫生间。
第4.7.3条
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独用卫生间
第4.7.4条
老年人公共建筑的卫生间,宜临近休息厅,并应设便于轮椅回旋的前室,男女各设一具轮椅进出的厕位小间,男卫生间应设一具立式小便器。
第4.7.5条
独用卫生间应设坐便器、洗面盆和浴盆淋浴器。
坐便器高度不应大于0.40m,浴盆及淋浴坐椅高度不应大于0.40m。
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0.30m宽度坐台。
第4.7.6条
公用卫生间厕位间平面尺寸不宜小于1.20m×
2.00m,内设0.40m高的坐便器。
第4.7.7条
卫生间内与坐便器相邻墙面应设水平高0.70m的"
L"
形安全扶手或"
Π"
形落地式安全扶手。
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水平高度0.60的"
形安全扶手,入盆一侧贴墙设安全扶手。
第4.7.8条
卫生间宜选用白色卫生洁具,平底防滑式浅浴盆。
冷、热水混合式龙头宜选用杠杆式或掀压式开关。
第4.7.9条
卫生间、厕位间宜设平开门,门扇向外开启,留有观察窗口,安装双向开启的插销。
第4.8.1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或卧室应设阳台,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1.50m。
第4.8.2条
老人疗养院、老人病房宜设净深度不小于1.50m的阳台。
第4.8.3条
阳台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寒冷和严寒地区宜设封闭式阳台。
顶层阳台应设雨篷。
阳台板底或侧壁,应设可升降的晾晒衣物设施。
第4.8.4条
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
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4.9
第4.9.1条
老年人建筑公用外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
第4.9.2条
老年人住宅户门和内门(含厨房门、卫生间门、阳台门)通行净宽不得小于0.80m。
第4.9.3条
起居室、卧室、疗养室、病房等门扇应采用可观察的门。
第4.9.4条
窗扇宜镶用无色透明玻璃。
开启窗口应设防蚊蝇纱窗。
第4.10.1条
老年人建筑内部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且在1.80m高度以下做与墙体粉刷齐平的护角。
第4.10.2条
老年人居室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
第4.10.3条
老年人出入和通行的厅室、走道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老年人通行的楼梯踏步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界限鲜明,不宜采用黑色、显深色面料。
老年人居室地面宜用硬质木料或富弹性的塑胶材料,寒冷地区不宜采用陶瓷材料。
第4.1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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