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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个人汽车贷款
本章考点知识精讲
第一节基础知识
一、个人汽车贷款的含义和分类
个人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个人汽车贷款所购车辆按用途可以划分为自用车和商用车。
自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商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区分自用车和商用车要根据购买汽车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而不在于汽车本身。
按照注册登记情况可以将汽车划分为新车和二手车。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成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新车和二手车的区别在于注册登记情况,而非汽车自身的新旧程度。
二、个人汽车贷款的特征
个人汽车贷款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汽车金融服务领域的主要内容之一,在汽车产业和汽车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汽车销量的多少和汽车贷款政策的松紧有很大关系。
2.与汽车市场的多种行业机构具有密切关系。
首先,借款申请人要从汽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银行贷款的资金将直接转移至经销商处;
其次,由于汽车贷款多实行以所购车辆作抵押,贷款银行会要求借款人及时足额购买汽车产品的保险,从而与保险公司建立业务关系。
3.风险管理的难度相对较大。
个人汽车车贷款虽然通常会以所购车辆作为抵押,但是汽车本身的折旧非常迅速,价值随着使用在市场上的价值下降明显,贷款银行因此而承受风险。
三、个人汽车贷款的发展历程
国内最初的汽车贷款业务是作为促进国内汽车市场发展、支持国内汽车产业的金融手段而出现的,最初出现于1993年。
当时受宏观经济紧缩政策的影响,汽车市场销售不畅,一些汽车经销商开始尝试分期付款的售车业务。
银行业的汽车贷款业务萌芽于1996年,当时中国建设银行与一汽集团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1998年9月《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颁布,是中国人民银行推动消费信贷的又一新举措。
初期开办仅限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已有过试点经验的中国建设银行率先完成了业务开办的准备工作,成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开办汽车业务的第一家商业银行,并于当年10月正式推出个人汽车贷款业务。
2004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颁布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与1998年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有很大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调整了贷款人主体范围。
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新办法实施后,可以提供汽车贷款的贷款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细化了借款人类型。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为便于对汽车贷款进行风险管理,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借款人,并首次明确除中国公民外,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1年以上(含1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均可申请个人汽车贷款。
3.扩大了贷款购车的品种。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在名称上对汽车贷款进行了重新定位,删除了“消费”二字,另外在第4条中将可以通过贷款购买的车的品种分为自用车和商用车,明确规定贷款人可以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提供信贷支持。
四、个人汽车贷款的原则和运行模式
(一)个人汽车贷款的原则
个人汽车贷款实行“设定担保、分类管理、特定用途”的原则。
其中,“设定担保”指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需提供所购汽车抵押或其他有效担保,也就是说个人汽车贷款不允许信用贷款而必须有一定形式的担保;
“分类管理”指按照贷款所购车辆种类和用途的不同,对个人汽车贷款设定不同的贷款条件,对于自用车和商用车,新车和二手车各自的贷款条件是不同的;
“特定用途”指个人贷款专项用于借款人购买汽车,不允许挪作他用,相当于专款专用。
(二)个人汽车贷款的运行模式
目前,个人汽车贷款最主要的运行模式包括“间客式”与“直客式”两种。
1.“间客式”模式。
“间客式”运行模式在目前个人汽车贷款市场中占主导地位。
该模式是指由购车
人首先到经销商处挑选车辆,然后通过经销商的推荐到合作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简单来说,“间客式”运行模式就是“先买车,后贷款”。
2.“直客式”模式。
与“问客式”运行模式“先买车,后贷款”相反,纯粹的“直客式”汽车贷款模式实际上是“先贷款,后买车”,即客户先到银行申请个人汽车贷款,由银行直接面对客户,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在综合评定后授予该客户一定的贷款额度,并与之签订贷款协议。
客户在得到银行贷款额度后即可到市场上选购自己满意的车辆。
“间客式”和“直客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整个贷款程序上,而贷款条件和要素等是相同的。
通常来说在“直客式”的模式下,银行能更好地审核借款人的条件而控制自身的风险;
在“间客式”模式下,汽车经销商为了自身的利益通常不会严格审查贷款人的条件,甚至有意欺骗银行。
但是“间客式”模式在目前的个人汽车贷款市场中处于主导地位。
五、贷款要素
在本书的第一章曾介绍过个人贷款的各要素,在这里将针对个人汽车贷款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贷款对象
个人汽车贷款的对象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须具备贷款银行要求的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1年以上(含1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2)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4)个人信用良好;
(5)能够支付贷款银行规定的首期付款;
(6)贷款银
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只是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外国居民和港澳台居民也可以。
但借款人一定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且有足以偿还贷款的条件不至于违约。
(二)贷款利率
个人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规定执行,并允许贷款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规定实行上下浮动。
(三)贷款期限
个人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
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划按时还款,如果确定无法按照计划偿还贷款,可以申请展期。
借款人须在贷款全部到期之前,提前30天提出展期申请。
每笔贷款只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l年,展期之后全部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贷款银行规定的最长期限,同时对展期的贷款应重新落实担保。
(四)还款方式
个人汽车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还本付息法、按月还息随意还本法等多种还款方式,具体方式根据各商业银行的规定来执行。
(五)担保方式
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借款人须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但并非只能以所购车辆作为抵押。
具体的担保、方式包括质押、以贷款所购车辆作抵押、房地产抵押和第三方担保等,还可采取购买个人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方式。
(六)贷款额度
所购车辆为自用车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80%;
所购车辆为商用车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车辆价格的70%;
所购车辆为二手车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这也正体现了个人汽车贷款中“分类管理”的原则。
汽车价格,对于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与汽车生产商公布价格中二者的低者;
对于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与贷款银行认可的评估价格中二者的低者。
第二节贷款流程
一、贷款的受理和调查
(一)贷款的受理
个人汽车贷款的受理是指客户向银行提交借款申请书、银行受理到上报审核的全过程。
贷款受理人应要求借款申请人填写个人汽车贷款借款申请表,并按银行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包括: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借款人已婚的还需要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材料;
(2)贷款银行认可的借款人还款能力证明材料,包括收入证明材料和有关资产证明材料;
(3)由汽车经销商出具的购车意向证明(如为“直客式”办理,则不需要在申请贷款时提供此项);
(4)以所购车辆抵押以外的方式进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要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文件和有处分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也可由财产共有人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直接签字),以及贷款银行认可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5)涉及保证担保的,需保证人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并提供能证明保证人保证能力的证明材料;
(6)购车首付款证明材料;
(7)如借款所购车辆为二手车,还需提供购车意向证明、贷款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车辆评估报告书、车辆出卖人的车辆产权证明、所交易车辆的“机动车辆登记证”和车辆年检证明等;
(8)如借款所购的车辆为商用车,还需提供所购车辆可合法用于运营的证明,如车辆挂靠运输车队的挂靠协议和租赁协议等;
(9)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证明和材料。
(二)贷前调查
贷前调查主要包括贷前调查人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调查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购车行为的真实性以及贷款担保等情况。
1.调查方式
贷前调查可以采取审查贷款申请材料、面谈借款申请人、查询个人信用、实地调查和电话查询等多种方式。
2.调查内容
贷前调查人在调查申请人基本情况、贷款用途和贷款担保等情况时,应重点调查以下的内容:
(1)材料一致性。
(2)借款人身份、资信、经济状况和借款用途。
(3)担保情况。
通常的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三种方式,要注意每种方式下审查人需要审查的内容。
3.调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1)核实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吻合,身份证件是否由有权部门签发,是否在有效期内,各种材料之间是否保持一致等。
(2)核实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资信及收入状况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判断借款人还款资金来源是否稳定,是否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3)落实其家庭住址及居住稳定情况,包括房产证明、房屋租赁或买卖合同以及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借款人居住证明等。
(4)对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内容的齐全性进行检查,检查材料是否存在不应有的空白项。
二、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一)贷款审查
贷款审查人负责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贷前调查人提交的面谈记录等申请材料以及贷前调查内容是否完整等进行审查。
贷款审查人认为需要补充材料和完善调查内容的,可要求贷前调查人进一步落实;
贷款审查人对贷前调查人提交的材料和调查内容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可以进行重新调查。
(二)贷款审批
贷款审批人依据银行个人汽车贷款办法和相关规定,结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从银行利益出发审查每笔个人汽车贷款的合规性、可行性以及经济性,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以及抵押担保的充分性与可行
性等情况,分析该笔业务预计给银行带来的收益和风险。
贷款审批人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是否有还款能力;
(2)贷款用途是否合规;
(3)借款人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4)申请借款的额度、期限等是否符合有关贷款办法和规定;
(5)贷前调查人的调查意见、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评价分析以及提出的贷款建议是否准确、合理;
(6)对报批贷款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合规有效;
(7)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贷款审批人应根据审查情况签署审批意见,对不同意贷款的,应写明拒批理由;
对需补充材料后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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