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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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类设置控高线
1.承担行政职能(尚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或转为行政机构,下同)和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20%;
2.从事公益服务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50%;
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200%;
在中发〔2011〕5号文件规定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实施到位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中发〔2011〕5号文件已明确划入公益二类的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外)根据自身实际暂比照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暂比照从事公益服务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暂比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
(二)设置托低线
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托低线原则上按基准线的85%设置,具体总量水平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三)分档征收调节金
为切实加强对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分配行为的规范,有效调控绩效工资发放水平,建立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调节金征收制度,征收的调节金专项用于托低补助。
1.调节金的征收范围
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暂不纳入调节金征收范围外,凡绩效工资水平超过控高线标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调节金征收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如绩效工资水平达到或超过控高线标准的,其绩效工资总量的增长须严格控制。
2.具体征收档次和比例
第一档:
对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超过控高线,不到控高线1.5倍的部分,按照100%的比例征收。
第二档:
对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超过控高线1.5倍以上的部分,按照200%的比例征收。
为充分体现向高层次人才倾斜的政策导向,对少数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超过控高线的单位(不含公益一类单位),可根据单位的人员结构,适当提高调节金的起征标准。
调节金起征标准的提高幅度,一般不超过其高层次人才数量(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占本单位人员总数比例超出省直事业单位平均占比的幅度。
提高调节金起征标准的具体幅度,由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准。
三、绩效工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原则上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由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在考核的基础上自主确定。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设立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两项。
岗位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合理确定。
生活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情况确定。
生活补贴原则上按照同一地区同一标准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按月发放。
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工勤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详见附件1、2。
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审核按原工资管理程序办理。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扣除本单位已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具体发放项目可由单位结合自身特点设立。
具体发放由单位根据考核制度和考核结果,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进行。
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加强对其他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
各单位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省直其他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单位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具体分配办法及发放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的分配
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统一标准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际发放水平,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结果,在该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统筹考虑确定。
单位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关系。
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3倍以内。
其中,对承担行政职能、从事公益服务一类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控制在2倍以内;
对从事公益服务二类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控制在2.5倍以内;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控制在3倍以内。
(四)允许部分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一步搞活内部收入分配
对自有经费充足(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内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制度完善的事业单位,除基本工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外,在不增加财政负担、充分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的构成及分配办法,实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离退休人员补贴确定
(一)离休人员补贴
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原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纪发〔2009〕1号)规定执行。
(二)退休人员补贴
1.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省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事改企”单位改制前退休人员)统一发放退休人员补贴。
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按照退休前不同岗位(职级)、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合理确定。
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详见附件3。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在职人员退休后不再发放绩效工资,一律改按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执行。
2.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原则上统一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确定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执行。
对于经清理核查后仍有少数单位退休人员现行津贴补贴水平高于本文规定相应岗位(职级)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其高出部分由单位采取一次性冲销或分步冲销的办法妥善处理。
凡未一次性冲销到位的,在今后省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水平提高时,要继续冲销,直至同步统一执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五、单位绩效工资的核定
(一)核定办法及程序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1.单位总量核定。
事业单位申报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在充分考虑自身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现行津贴补贴发放水平和经费来源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合理提出。
单位主管部门在审核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结合其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控。
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
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其他事业单位,应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在严格按照政策、统筹兼顾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原则上按年度进行。
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当年一般不作调整。
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省直事业单位实际,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适时调整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基准线,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相应调整核定。
2.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核定。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结果,在该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统筹考虑确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后实施。
(二)2010年度首次核定
省直其他事业单位2010年度绩效工资总量首次核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单位清理核查审核确认数,并原则上在确定的当年绩效工资总量水平控高线内核定:
1.清理核查确认数高于基准线水平的单位,一律在单位现行津贴补贴年平均发放水平范围内申报核定。
2.清理核查确认数低于基准线水平的单位,原则上可按不超过基准线申报核定。
其中,对承担行政职能、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基准线核定;
对从事公益服务二类其他事业单位,可由单位在托低线和基准线范围内申报核定;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他事业单位,可由单位在不超过基准线范围内自主申报核定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国家认可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发放的标准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
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一律停止执行。
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除按国家规定发放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外,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四)按照“逐步属地化”要求,非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原则上按所在设区市、县(市)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对所在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基准线低于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的,其绩效工资总量水平的核定可暂按照所在地基准线和在宁省直单位基准线各50%的水平掌握,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所在地标准执行,其余部分全部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按照与同地区省直机关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大体相当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确定(具体标准另行下达)。
(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发放退职人员补贴。
在宁其他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表3。
(六)省直体育运动员等特殊单位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相关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原则上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
具体操作时,原水平部分按照原经费渠道解决(原单位自筹资金的金额不得低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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