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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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扬尘污染“一票停工制”。
加强建筑、道路、拆迁、水利、国土、堆场等各类工地监管,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X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等各类扬尘防治要求。
对各类施工扬尘源实行“一票停工制”,即未能按要求完全落实防尘、抑尘、降尘措施的工地,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实行停工整治。
责任单位:
市住建委、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国土局、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实施扬尘污染“黑名单”制度。
按照省相关部门出台的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黑名单”管理办法,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与建筑市场诚信挂钩联动机制,将施工单位扬尘违法违规情况纳入相应的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对扬尘污染防治不力、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要列入行业“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在退出“黑名单”前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
3.提升扬尘污染监控水平。
自X年1月起,市区建成区、各县(市、区)建成区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开工工地,要在工地出入口、施工作业区、料堆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并于当地住建部门联网,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
市住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严格运输扬尘管控。
新购入渣土运输车必须为自动密闭车辆,X年3月底前,现有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完成自动化密闭改装;
所有渣土运输车辆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公安交管部门联网,实现动态跟踪监管。
市城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提高道路保洁水平。
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范围,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
X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城市主要道路、高架道路要全部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
高速公路全面实行机械化清扫为主、人工保洁为辅的保洁方式。
市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持续实施清洁城市控制扬尘污染行动。
建立长效机制,彻底清除城市扬尘污染物,做好工地内部清扫保洁,渣土车、工程车清洗保洁,楼宇立面和楼顶清洗保洁,全面清理各类卫生死角,冲洗城区及环路绿化带等。
市住建委、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控煤工作
7.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要依据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按照环保部X年《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明确禁燃区内燃煤企业大户退出禁燃区的时限和措施,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严禁在禁燃区内燃用煤炭及其加工的固体和液体产品、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工业固体废弃可燃物、生活垃圾和原油、重油、渣油、机油、煤焦油、稀料,依法拆除违法违规存在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X年4月底前,各县(市)要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100%。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
市住建委
8.继续取缔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
依据各地高污染燃料区划定情况,结合工作实际,持续排查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位于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经销劣质散煤等4类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
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
市质监局9.着力推进洁净型煤替代。
加快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建设,X年6月底前,实现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全覆盖。
落实市、县两级财政补贴政策,全面取缔市定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之外的型煤加工、销售点。
加强型煤质量抽检力度和频次,确保质量合格。
市工商局、工信委、质监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
10.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X年底,全市原煤入选率达到99%以上。
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1.大力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工程。
按照《关于印发X省天然气替代工作实施方案(X-X年)的通知》(X发改能源〔X〕1140号)要求,加快天然气配套支线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建设,加密管线分布。
按照《关于印发X市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X-X年)的通知》(X发改能源〔X〕1014号)要求,加快城乡输配电线路建设,加大电价支持力度和财政补贴力度。
X年10月底前,市区不具备集中供暖的区域实现“气代煤”“电代煤”覆盖率达到70%以上。
各县(市)建成区不具备集中供暖的区域实现“气代煤”“电代煤”覆盖率达到50%以上。
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财政局、住建委、环保局、X供电公司
12.大力推进城市集中供热。
全面推行居民集中供热,加快集中热力管网建设,X年10月底前,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率提高到60%以上,其它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县(市)、区集中供热率达到40%以上。
市发改委
13.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
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14.推进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改造。
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产业集聚区能源结构调整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X发改能源〔X〕1548号)要求,开展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建设,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合理确定热源建设方案,优先发挥大型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能力,支持建设背压式供热机组或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实现热电联产集中供热。
到X年10月底,全市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
市发改委、住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15.全面完成燃煤锅炉拆改和清洁能源改造。
X年6月底前,完成20台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实现全市范围内所有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
各县(市)、区要持续加大燃煤小锅炉拆改“回头看”的工作力度,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坚决追究。
(三)控油工作
16.持续打击黑加油站。
持续深入排查,强化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X年元月底前,坚决取缔所有黑加油站。
X年2月,对全市黑加油站取缔情况开展“回头看”,对发现取缔不到位、死灰复燃的,严格追究相关县(市)、区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中石化X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X销售分公司
17.加强油品质量监管。
开展全市成品油监管专项检查行动,加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力度,年度内市、县、乡镇(街道)三级成品油检测实现辖区内加油站、油库全覆盖,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油品的行为,保障国Ⅴ汽柴油供应。
市工商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发改委、公安局、质监局,中石化X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X销售分公司
(四)控烧工作
18.继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X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6%以上。
按照《X市秸秆禁烧攻坚战实施方案(X-X年)》要求,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每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坚持秸秆焚烧约谈问责制度,持续加大秸秆、垃圾、树叶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零火点”目标。
市农牧局、城管局、公路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
19.加强烟花爆竹管控。
X年元月1日起,各县(市)、区要出台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城市建成区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冬季大气环境质量的不良影响。
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工商局
(五)控车工作
20.强化黄标车淘汰措施。
继续坚持上路查扣、源头追缴、交易监管、严格手续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力度。
强化上路查扣,依托执法服务站和缉查布控系统,把黄标车老旧车查扣纳入日常勤务部署,从严查处黄标车、老旧车违法违规行为;
强化源头追缴,聚焦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企业,上门入户,逐台对账,找准下落,采取收缴牌照、破坏要件、追缴拆解等方法,促使车辆淘汰到位;
紧盯二手车交易市场,对二手黄标车一律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严格办理注销和公告牌证作废业务,对于办理注销业务的黄标车、老旧车,必须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关于公告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制度的要求,符合市公安局有关疑似灭失排查、查扣待拆解、破坏要件等不再上路行驶的要求。
市环保局
21.强化在用车辆日常监管。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X〕2号)的要求,将机动车排气检验纳入机动车安全技术年检,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X年6月底前,建成全市机动车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机动车环境监管信息联网报送,系统评估各地机动车治理效果。
市公安局
22.全面完成黄标车淘汰。
按照具体到车牌地址、具体到车主信息、具体到乡镇(街道)责任人、具体到奖惩措施“四个具体”要求,查清全市剩余黄标车车源,严格车辆注销手续,确保X年9月底前全面淘汰剩余黄标车。
市公安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财政局
23.加快报废车辆拆解。
加快提升全市机动车拆解企业自动化作业水平,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拆解企业设备升级改造步伐,提高报废汽车拆解效率,X年对移送的黄标车、报废车做到即收即拆。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要求,加强拆解企业监管,实施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前后桥、车架打孔或切割措施,严防已淘汰的黄标车、老旧车重新流入二手车市场。
市公安局、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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