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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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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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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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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新景高速公路(衢州段)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新景高速公路(衢州段)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明确各方职责和权限,根据国家、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省交通集团公司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有关规定和本项目签订的合同文件,结合杭新景高速公路(衢州段)项目的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新景高速公路(衢州段)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遵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设计变更应遵循安全、科学、经济和实用的原则,不影响施工工期、不降低使用功能、不浪费社会和自然资源。
第四条设计变更前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避免主观片面性和盲目性。
第五条经批准的项目勘察设计文件,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条件
第六条原设计文件存在以下问题而提出的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部分;
(二)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问题;
(三)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严重不符,无法指导施工。
第七条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成效而提出变更。
(一)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
(二)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成本、降低施工难度,不增加相邻工序的工作量及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
(三)有利于工程施工安全,有利于节省用地,有利于环境保护,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修改或调整。
第八条因农田、水利等项目建设及城镇规划、文物、环境保护的需要而提出变更。
第九条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等要求,如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的改变,而作相应的变更。
第十条因自然灾害及不可预见原因而引发的设计变更。
第三章设计变更分类和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路面结构类型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应遵循交通部、省交通运输厅及省交通集团公司有关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相关程序和规定,同时应遵循指挥部设计变更分级审批的相关规定。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分级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项工程变更费用变化小于100万元(含)的设计变更由杭新景高速公路(衢州段)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审批。
(二)单项设计变更费用变化在100万以上,由指挥部初审,经公司同意后报集团审批。
(三)较大设计变更集团批复后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重大设计变更上报交通部审批。
(四)对于由地方政府提出的改变主线线形、提高连接线技术标准、等级等因地方需要而发生的设计变更,由指挥部、项目公司初审后报集团相关部门审核,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定。
第四章设计变更程序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可以由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提出。
施工、监理应做好变更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对变更原因、理由,方案比较,工程数量和单价的核实等做详细说明;
设计单位及时做好现场勘察工作,提出明确意见;
指挥部做好需上报审批的设计变更的预判、预报,及时向公司反映设计变更的情况,以便项目公司及集团相关部门尽早介入,加快审批。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的审查要点
设计变更审查应从变更理由、论证方案、报审程序、工程数量及单价的核实、资料是否齐全等环节严格审查。
第十六条一般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如下:
(一)100万元(含)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由变更提出者提出申请,向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理办”)以变更申报表(附表1)形式提出变更申请及变更方案,一式五份,变更申请经监理办审批后报指挥部。
指挥部工程管理处组织设计代表、施工、监理对现场进行勘察,搜集相关变更资料并进行分析研究后向指挥部工程设计变更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变更委员会”)提出变更意见(附表2)。
50万元(含)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由变更委员会对变更申请及变更方案做出审批;
50~100万元(含)的一般设计变更要经指挥办公会讨论确定。
审批完成后工程处负责向设计院发出变更通知(附表3)。
提出单位收到指挥部转发的设计院技术联系单后14日之内,向监理办报送工程变更报告单(附表4,包括附件,各种签署手续齐全)一式六份。
监理办收到之日起14日内审核同意后报指挥部,由指挥部转交设计单位(代表)签认,再由指挥部审定,审批时应注明变更数量、单价和金额,并向公司备案。
(二)100~500万元(含)的一般设计变更由变更提出者提出申请,向监理办以变更申报表(附表1)形式提出变更申请及变更方案,一式五份,变更申请经监理办审批后报指挥部。
指挥部工程管理处组织设计代表、施工、监理对现场进行勘察,搜集相关变更资料并进行分析研究后向变更委员会提出变更意见(附表2)。
变更委员会对变更申请及变更方案提出意见后上报指挥办公会讨论,讨论通过后工程处负责向设计院发出变更通知(附表3)。
监理办收到之日起14日内审核同意后报指挥部,由指挥部转交设计单位(代表)签认,再由指挥部初审,初审后按照附件一格式填报设计变更申请,并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如下:
(一)较大、重大设计变更申请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提出单位向监理办以变更申报表(附表1)形式提出变更申请及变更方案,一式五份,变更申请经监理办批复后报指挥部。
变更委员会对变更申请及变更方案提出意见后上报指挥办公会讨论,讨论通过后组织专家审查,对变更申请及变更方案做出审查意见。
然后指挥部按附件二格式填报设计变更申请,并随申请材料上报设计变更方案文件,按照审批权限分别由项目公司、集团公司审查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设计变更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查前,指挥部应提交跟踪审计单位审查咨询,跟踪审计单位提出明确意见。
(二)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报批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设计变更申请获得主管部门审批后,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经指挥部、项目公司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审查后转报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三)提出单位根据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向监理办编制报送工程变更报告单(附表4,包括附件,各种签署手续齐全)一式六份。
监理办审核同意后报指挥部,由指挥部转交设计单位(代表)签认,再由指挥部审核批复。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批复之后,监理办应根据合同规定,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附表8),通知承包人实施。
第十九条应急、抢险工程等的设计变更程序
凡工程抢险等紧急情况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超出指挥部审批权限的,指挥部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并立即书面报告主管部门、项目公司及集团高管部(如涉及其审批权限)。
同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抢险工程主要包括滑坡、泥石流、隧道涌水、瓦斯爆炸、大型溶洞、涌泥、大型坍方、结构工程严重破坏、水毁等引起的工程。
第五章设计变更单价组价原则
第二十条工程变更单价一般应按以下原则组价。
(一)有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变更工程细目相同的,其单价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细目单价确定。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变更工程细目但存在类似细目的,变更工程应参照类似细目单价;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变更工程细目且无类似细目的,采用重新组价,组价原则可参照当月的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质监与造价》的衢州市信息价,如果该信息中没有的可参照衢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中的信息价,然后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招标文件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
(四)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五)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子目变更增加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按调整前单价或总额价计),而且该支付变更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的25%,则该支付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应予调整,。
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清单所列数量时,调整后的新单价适用于该支付子目已完工并超过清单所列数量部分的工程数量。
第二十一条单价审批程序为承包人编制上报《单价审批表》(见附表6),若是确定新增单价,还应提供单价分析有关材料(单价预算表格、材料价格调查资料等),一式6份报监理办审核。
监理办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上报指挥部审批。
指挥部工程处、合同处初审后提出相关意见由变更委员会讨论确定审批单价。
第六章设计变更的设计、施工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上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项目公司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批的设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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