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使用手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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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禁收受保护费,截留、私分罚没款,包庇、纵容违法建设。
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参与赌博。
凡被公安机关查处的予以辞退;
四、严禁酒后驾驶公务用机动车。
芜湖市市容城管行政执法规范与执法程序
执法规范
一、行为规范
(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行为举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做到举止端庄、行为规范、服务热情、办事公道。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应当做到:
1、适用一般程序,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3、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有序进行。
轻拿轻放物品,不得乱翻乱扔,损坏当事人财物;
4、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问及与检查无关的问题,不得采取诱导、压制的方式进行;
5、检查、询问、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随意涂抹、篡改。
笔录制作完毕,应当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6、注重宣传教育,加强指导,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举止;
7、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的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做到: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明确规定;
2、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理由、依据。
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吸收采纳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4、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不得以罚代管;
6、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忽视、违反法定程序;
7、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8、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四)行政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应当做到:
1、按照法定时限及时送达;
2、直接送达应在被送达人、被送达人的代理人、指
定签收人在场时进行;
被送达人是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时,应由监护人签收;
3、被送达人有不理解之处应当耐心解答;
4、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注明拒绝签收的理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后,留置送达;
5、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当做到:
1、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应当依据法律授权、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
2、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应当选择适当、必要的方式、强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应当将有关决定、通知依法送达当事人;
4、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没有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时,执法人员应当全程使用录音、摄像设备,客观全面的记载执法过程;
6、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共同清点、查验物品,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7、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丢失或者损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处理。
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它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8、返还物品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仪表规范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公务员仪表风纪的有关规定,做到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仪表端庄、仪容严整、姿态良好。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着装方面应当做到:
1、本部门配发制式服装的,除有特殊工作需要外,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
制式服装应当配套穿着,不得与便服混穿;
2、着制式服装时,戴帽应当端正;
3、着装应当系好衣扣、领扣、袖扣,不得袒胸露怀,不得卷裤腿。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仪容方面应当做到:
1、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
2、不得纹身、化浓妆、染彩色指甲;
3、不得佩带各种奇形及迷信饰物。
三、语言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谈吐文明、语气亲和、用词恰当、礼貌待人。
应当规范用语,力求简单、明了。
执法程序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当场处罚的程序步骤为:
1、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确认违法事实,说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场处罚决定中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签名(盖章);
4、当场收缴罚款的,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罚款收据,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5、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须在当天报所属单位备案;
6、当场收缴的罚款,须在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所属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足额缴付指定银行财政罚没收入专户。
二、一般程序
除简易程序规定的能够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其它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
并予以审查、核实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2、制作现场笔录,应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说明原因。
其它人在场的,可由其它人签名;
3、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现场检查必要时,应当拍摄照片或者录像;
4、收集证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等,有证人的签名等;
5、对需要进行整改的,应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注明整改内容和期限;
6、对需要进一步详细调查的,应填写《询问调查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时间、地点以及要求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制作询问笔录应包含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等;
7、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能够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必须填写证据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状态等;
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或申辩的,要认真填写陈述(申辩)笔录;
9、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等;
10、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并说明情况,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11、结案:
案件处理完毕后,办案人员应将本案全部资料整理归档,并填写《结案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三、听证程序
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程序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案件简易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流程图
执行
行政处罚项目
序号
项目
处罚依据
1
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能够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
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4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5
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6
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影响市容的。
7
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8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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