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度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工作情况的报告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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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系统发挥各级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质检建设的各方面,加强组织领导,分解工作任务,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一)加强党对法治质检建设的领导。
总局党组高度重视《纲要》贯彻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落实。
《纲要》印发后,总局及时成立了由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支树平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梅克保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和局领导任副组长的法治质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每年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听取法治质检建设成效的汇报,谋划和落实法治质检建设的重要任务,统筹解决法治质检建设中的问题,统领法治质检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求。
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要求,起草贯彻落实意见,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地位、权限和责任,将各级质检部门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推进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上来,强化第一责任人职责意识,把握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求,划清第一责任人职责界限。
明确要求质检领导干部树牢法治观念,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率先落实责任,加强检查监督,严肃党纪政纪问责。
(三)强化职责分工和考核评价。
制定法治质检建设分工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分年度制定考核标准,开展评价考核。
一是针对质检系统各地两局,研究制定了《法治质检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及2016年度评价考核标准,明确各地两局法治质检建设各项工作任务以及工作完成时限,按照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强化考核的工作原则,逐年选取重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二是针对总局机关、认监委、标准委及相关直属事业单位,研究制定《质检总局贯彻落实&
任务措施分工方案》,结合质检职责,将《纲要》部署的44项主要任务具体分解,明确每项具体措施的牵头部门、参与部门、可检验成果形式及完成时限。
通过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注重过程管理和持续改进,强调通过考核发现问题、通过排名明确差距、通过整改促进提升,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
(四)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
一是完成中国特色质检法律制度体系研究,为法治质检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
二是部署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确定112个单位作为质检系统首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对示范单位进行了表彰,采取展板展示、宣传画册、情况通报及网络等多种形式进一步进行宣传,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三是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
坚持每年紧紧围绕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精神和质检中心工作,突出全国“两会”、中国质量奖颁发、全国“质量月”等重要时机和节点,加强活动策划和宣传,实现以点带面的法治质检工作良好局面,营造法治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深化改革,依法全面履行职能。
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核心,推动质检深化改革和职能转变,切实推动全面依法履行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大行政审批取消下放力度,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
一是继续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
2016年主动提出取消4项、合并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提请国务院取消下放32.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项目,10大类140种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291种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权授权给直属局。
生物医药类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由20天缩短为5天,进口食品出证周期由10.83天缩短为4.32天。
完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制度的整合,实现资格管理和资质认定在许可和后续监管的统一。
二是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配合国务院审改办制定《行政审批标准化指引》,探索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平台。
建立审批事项流程、行政审批服务、行政审批内部管理3个标准,实现线下“一个大厅”、线上“一个入口”,推行覆盖全流程、各环节的“网上审批”。
三是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提出将5项中介服务事项全部转为技术性服务事项,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及实验室认可”予以清理规范。
免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6项收费。
取消检验检疫电子平台申报收费,彻底放开经营服务性收费。
2.大力推行“三个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加强清单编制和公开工作,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一是在指导和督促省级质检两局全面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工作的基础上,印发进一步推进质检系统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制度建设的通知,明确健全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扩大总局机关推行“权责清单”编制的试点范围。
二是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做好负面清单相关工作,推动《负面清单》《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尽快出台。
三是建立收费清单制度,将中央管理的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对外公布。
实施质检收费信息化管理,实现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集中管理的动态公示。
经监督检查,未发现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情况。
3.完善宏观调控,加强标准体系建设。
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要求,加强标准体系建设。
一是加快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完成13290项强制性标准和计划的整合精简评估工作。
二是开展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并形成复审结论,其中有近30%的标准需要修订。
三是加强团体标准发展引导规范,培育、发布一批团体标准,全国注册团体370家已发布团体标准380多项。
四是推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6.7万多家企业通过平台公开24.4万项标准,涉及39.6万多种产品,时间从过去企业备案标准平均需要14天减少到现在10分钟。
4.加强市场监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大力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
一是积极配合中央编办推进后置审批改革,落实“先照后证”,已将全部审批事项都调整为后置审批。
支持地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
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2项许可事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二是取消组织机构代码发证。
批准发布GB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强制性国家标准,向10余家登记管理部门预赋5年主体标识码码段2.17亿个,确保全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
清理并修订、废止涉及“组织机构代码”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广随机抽查。
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印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完善制度规范,推进“两库”建设,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
在国家监督抽查中,开发运用“双随机”系统软件,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承检机构和抽样检查人员,随机抽样被检查产品,做到全程留痕,努力实现公平监督、精准监督和智慧监督。
5.优化公共服务。
发挥质检能动作用,加快形成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一是提出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工程建设方案。
明确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以及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8+1”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任务。
二是出台了一批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
对保证城乡居民基本权益、提供公共安全水平、保障特殊人群需求等方面发挥重要技术支撑作用。
三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标准化试点建设。
围绕政务服务、社会保险、公共文化等重点领域,批准下达第三批107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在全国部署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327个。
6.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充分发挥质检技术优势,精准服务生态环境治理。
一是完成研究制定绿色产品标准体系整合方案。
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统一绿色产品体系的要求,提出一类产品、一个标准、一个清单、一次认证、一个标识的整合目标,明确绿色产品内涵和评价方法,构建以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子体系为牵引、以绿色产品的产业支撑标准子体系为辅助的绿色产品标准体系,引领绿色高端产品市场供给,培育绿色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
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后,由国办印发。
二是制修订一批安全、节能、低碳、环保等领域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制发《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等规章,守护国门安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
配合发改、工信、水利、环保等部门,研究制定《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扩大能效标识产品使用范围、严格有害物质监管。
发布了50余项节能、能耗限额、节水、温室气体管理国家标准。
发布了高效能大气污染物控制装备评价技术要求4项国家标准。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切实完善质检立法体制机制,提升立法理念,从有法可依向良法可依转变。
突出重点领域立法,通过立法引领保障改革。
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质检法律制度体系。
1.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严格落实立法法规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质检立法工作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一是结合改革发展的需要,在2016年度制定并发布12件规章,废止2件、修订9件不适应改革精神的规章,研究修订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二是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委托北京大学、对外经贸大学等单位开展质量促进法、消费品安全法立法研究。
三是定期开展立法后评估和清理。
对涉及质检系统的行政法规共23件进行清理,部署开展质检系统现行有效规章集中清理工作,委托15个地方两局成立规章清理工作小组,对总局现行有效的182部规章和12部联合规章进行集中清理。
2.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加快完善质检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标准化法修订工作取得重大突破。
在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标准化法修正案草案的基础上,多次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立法调研、立法研讨和立法审查工作,向全国人大财经委专题汇报标准化法修法进程、修法主要内容以及重点难点问题。
目前标准化法修正案草案已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二是质量促进立法工作取得显著进展。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转变”目标和李克强总理“建设质量强国、制造强国”的要求,加快质量促进立法进程,形成立法调研报告,起草立法大纲。
制定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工作方案,形成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报告。
三是积极协调计量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工作。
积极参与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立法工作。
3.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
坚持“开门立法”,充分吸收社会各方面立法意见和建议。
一是坚持规章立法公开征求意见,所有规章均按照程序要求在国务院法制办和总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对涉及国际贸易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WTO通报义务,接受评议。
二是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代表的沟通交流,积极准备质量促进立法方面的材料,向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充分反映总局立法诉求,提交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的建议、提案达21件之多,在立法件中居于前列,受到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高度重视。
4.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在2011-2015年先后5轮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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