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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单方修改合同条款的表现形式大多是明示而非默示。
合同作为如今市场经济中最普遍的要约与承诺的一种证明文件,在制定过程中需要考虑诸多因素,通常一份合同会将可能发生的情况列入以备意外发生,而由于未来的不可预测,使得列入所有情况缺乏现实操作性,此时,单方修改合同条款使这种“未来预测”变为可能。
一般来说,单方修改合同条款是从经营者一方的角度出发的,作为消费者一方,往往很少在意其中的条款内容,即使产生异议,也很难不遵循条款。
这是由于消费者法律知识的有限性及签订合同的急迫性和目的明确性,使得消费者在达成本来的目的后就不再关注其他条款的规定,接受此类“格式条款”。
这种单方修改合同条款使得消费者并非完全自愿的接受所有合同条款,由此而引发的争议也颇多,如“王某在北京某银行打印96页对账单遭收费4200元一事即为典型。
”①
二、单方修改合同条款优缺点分析
(一)缺点
传统合同法原理认为,只有双方达成合意才能成立合同,单方修改合同条款如果没有合同依据或制定法依据则不能订入合同。
而对于一般的单方修改合同条款来说,鲜有法定的依据或规则,并且对于消费者来说并不一定会对发生在将来的修改事项完全同意,因此,该类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有违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此外,单方修改合同条款一旦生效,就意味着经营者一方在做调整决定时不必再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即使这种调整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这就容易造成经营者故意设计条款获取不当利益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二)优点
正如上文中所提到的,单方修改合同条款具有快速、便捷性特点,可将无法
篇二:
单方解除合同条件及生效
单方解除合同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
双方解除又称协议解除,即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意在消灭有效合同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在这种情形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消灭。
而单方解除则包括单方约定解除和单方法定解除。
单方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某种解除情形,当这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单方法定解除是指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当某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解除权,以达到消灭合同的目的。
关于单方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有较详细的规定。
一、一般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须具备以下条件:
发生方有证明责任,证明不可抗力已发生;
及时通知了对方;
不可抗力并非发生在迟延履行时。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这种合同的解除要求发生在履行期届满之前,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这里强调的是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和非违约方必须作过催告,而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履行,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这项规定中迟延履行的债务,未必是主要债务,但违约的程度要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以上四项中1、2、4项要求已构成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非违约方不须经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而第3项则要求必须经过催告。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7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当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之后,也相应地获得了其他法律权利。
需注意的是因违约发生的解除权,非违约方一方面可以要求解除合
同,另一方面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这里的违约责任仅指法定违约责任,并非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特别法定解除权在各有名合同中有较详尽、明确的规定。
为了便于区分,可以将特别法定解除权分为任意解除权和违约解除权。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违约事实的存在,当事人即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
而违约解除权则须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因此获得解除权。
1、任意解除权规定在以下法律条文中。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的,在合同履行中,当这种信赖关系受到破坏时,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308条规定: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货运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围绕运送行为对承运人提出新的要求,以达到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目的。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单方解除合同。
三个条文的共同点是合同的建立都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一方则要对因行使解除权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还在以下条文中规定,《合同法》第232条、第215条、第236条、第195条、第337条。
2、关于违约解除权。
《合同法》第69条规定: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是我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法律在给予先给付义务人不安抗辩权的同时,又对行使不安抗辩权作了严格的限制。
先给付义务一方应依据法律先中止履行,中止履行的同时,对后给付义务方所存在的《合同法》第68条所列的情形负证明责任。
只有当后给付义务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时,先给付义务方才能行使解除权。
也就是说,先给付义务人在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这条规定赋予了权利人较宽松的法律环境。
《合同法》第203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
或者解除合同。
贷款人对法律赋予的权利可以选择使用。
《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此时出租人解除的是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第一个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亦应终止,承租人对次承租人(不知情的)负违约责任,承租人赚取的差价租金,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出租人。
《合同法》第233条规定: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这条规定的是出租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违反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围绕承揽人的劳动技能和劳动条件展开的,工作成果的质量决定着定作人的特殊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
也就是说,承揽合同有一定的人身性,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合同法》在赋予了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同时,对合同一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限制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只有准确把握该项权利,才能在审判工作中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经济效益。
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
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
(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
(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单方解除合同应具备的条件企业在经营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棘手问题:
履行合同,则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如不履行,又怕承担法律责任。
面对这种两难的境地,企业该如何应对呢?
企业只有充分地了解单方解除合同应具备的条件,才能摆脱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单方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主要债务即次要债务的对称,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
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
比如季节性、时效性强的标的物迟延交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
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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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方 更改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