肛肠医疗服务行业分析报告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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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品牌与口碑壁垒6
四、行业监管7
1、主管部门与监管体制7
2、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8
(1)关于医疗服务市场的政策及法律法规8
(2)关于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及法律法规11
(3)关于医疗服务质量的政策及法规法规12
(4)关于医疗服务人员管理的政策及法律法规14
五、影响行业发展的因素15
1、有利因素15
(1)政策支持15
(2)居民医疗支付能力提高16
(3)医师资源流动性增强16
2、不利因素17
(1)民营医疗机构的公众认可度仍需提高17
(2)人才“瓶颈”限制技术发展18
六、行业市场规模18
1、我国医疗服务市场规模18
2、民营医疗机构发展迅速20
3、我国肛肠诊疗行业市场规模21
七、行业主要风险22
1、医疗风险22
2、民营医疗机构社会认知风险23
3、政策风险23
4、市场竞争风险24
八、行业竞争格局24
一、行业所处生命周期
医疗产业正处在市场化和产业化过程的初期:
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不断进行医疗改革的探索,寻求能够确保医疗平衡与质量的基础上提高医疗效率的医疗体系管理制度。
随着医药分家、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医疗服务业开放、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措施的出台,营利性医院的涌现和企业化运作,无疑为我国医院的市场化、产业化运作带来了契机。
医疗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我国医疗机构中基本诊断治疗技术发展相对已成熟,在一些疑难疾病的诊断治疗方面,高新技术不断应用,更迭发展。
疾病的多样性和变化性令整个行业没有明显生命周期:
医疗行业的主要产品是医疗服务,医疗服务的种类和特点取决于疾病的种类,而疾病的变化多样,病种的不断发展以及人类战胜疾病的能力还达不到彻底消灭一切疾病的理想状态。
因此,医疗行业始终不同程度地处于成长期,是永远的朝阳行业,同时难以体现出明显的生命周期。
民营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机构体系的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民营医疗机构依靠自身规模比较小、运营成本比较低、服务方式比较灵活等优势,得到较快发展,但是,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发展与问题并存是我国民营医院的行业现状。
二、行业上下游的关系
1、行业上游
行业的上游主要是医疗器械、医用药品、设备物资等产品的生产企业和代理分销商。
2、行业下游
行业的下游主要为疾病患者。
三、行业壁垒
1、政策壁垒
医疗服务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因此国家在医疗行业准入、经营管理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管。
我国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有着总体性和区域性的规划,新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需按规划进行,以避免卫生资源的重复配置。
因此新设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存在较高的门槛。
目前,我国对医疗行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2、资金壁垒
医疗行业既是技术密集型行业,亦是资本密集型行业。
疾病的治疗和检测需要一系列的医疗设备相互配合,目前主要的诊疗设备,尤其是新型设备,大多需要从国外进口,价格昂贵、投入较大。
同时,医疗机构在品牌培育、市场渠道建设、学术科研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都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而新进入者难以在短时间内具备充足的资本实力在各方面进行投入。
3、人才壁垒
医疗服务行业医疗技术难度大、设备要求高,对人力资源和经营管理的要求非常严格。
医疗人员是医疗机构最核心、最关键的资源,是专业医疗机构构建其核心竞争力的保障,需在特定领域经过较长期的学术积累和临床实践,方能形成安全、成熟的医疗诊治能力。
市场新进入者在短时间内难以具备较强的学术研究及临床操作能力,难以充分掌握治疗技术,并且也难以在短时间内培养成熟的、高水平的医疗团队。
4、品牌与口碑壁垒
医院的品牌与声誉,是长期医疗技术及成功案例积累的结果,是医院历史医疗价值影响力的总体反映,是病患者选择医院的重要考虑因素。
新进入者在短时间内难以积累大量的成功案例,难以累积口碑,医疗技术短时间内难以成熟,在重大疑难病症的治疗上难以形成影响力,其品牌的树立存在较大的困难。
四、行业监管
1、主管部门与监管体制
我国医疗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有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业自律组织等,具体如下: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研究拟定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订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制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性并监督实施;
制订国家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拟定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负责起草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
负责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负责产业政策的制订、提出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
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
参与拟订卫生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发展。
中国医院管理协会:
协助政府组织、指导医疗研究成果的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促进行业科技进步;
组织制定并监督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进行行业内部协调,维护行业内部公平竞争。
2、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关于医疗服务市场的政策及法律法规
2000年2月,国务院体改办、卫生部等八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
2000年7月,卫生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确定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依据,以及医疗机构分类的核定程序,规定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并明确指出,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
2001年9月,卫生部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发挥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满足多层次医疗保健需求、调整医疗服务结构和体制创新方面的作用。
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在机构和人员执业标准、医疗机构评审、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科研课题招标等方面,应同等对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1条的规定: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
”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2009年4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成为新医改的纲领性文件,提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医药卫生体制,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2012年3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主要明确2012-2015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阶段目标、改革重点和主要任务,是未来四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卫生资源配置不断优化,社会力量办医取得积极进展;
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境外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私人诊所。
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
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扩大和丰富全社会医疗资源。
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
2012年8月17日卫生部发布的《健康中国2020战略研究报告》战略目标包括:
发展健康产业,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卫生服务需求;
履行政府职责,加大健康投入,到2020年,卫生总费用占GDP的比重达到6.5%~7%,保障“健康中国2020”战略目标实现。
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着力扩大供给、创新发展模式、提高消费能力,促进基本和非基本医疗服务协调发展。
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健康服务业总规模达到8万亿元以上。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鼓励社会办医,社会资金可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允许医师多点执业,允许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2014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行业指导,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考虑,持续提高社会办医的管理和质量水平,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实现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
卫生规划要为社会办医留足空间,允许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畅通非公立医疗机构获取相关政策信息的渠道,保障非公立和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占用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享有平等权益。
(2)关于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及法律法规
1999年5月,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和中医药局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指出: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2000年2月,国务院体改办、卫生部等八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卫生部等四部门于2000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均指出:
“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2000年7月,国家计委、卫生部发布的《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指出: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2009年1月,国务院通过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
“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完善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客观反映市场供求情况和生产服务成本变化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项目、定价原则及方法;
省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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