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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义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4)扫除文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5)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立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6)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同时,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校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7)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它们是我国现代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民族团结教育。
3、在国民教育和公共教育中不允许宗教团体和个人办学进行宗教教育。
4、教育评估是对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条件、教育质量进行的综合或单项考核和评价。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确定收取学杂费的具体标准。
6、学生有获得学金权,学金权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
7、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教师、学校的侵犯后,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8、国家鼓励社会各界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方面与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合作。
9、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10、我国教育经费筹措体制是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多元化投资体制。
11、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12、在现行的国家预算体制中,财政列支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基建费。
13、国家对教科书的出版发行实行低价、微利政策,并对一些发行量小的教科书在一定时期内实行补贴政策。
1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克扣。
15、现代化教育手段包括广播电视教育、学校电化教育和卫星电视教育播放与接收在内的电化教育。
16、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的原则。
17、我国对留学人员和留学工作的总方针是“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
18、对公派留学的原则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
19、违反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是指参与教育经费预算核拨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教育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
20、违法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是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1、《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教师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确立了教师资格制度。
2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
23、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功能。
答:
主要表现在:
(1)保证决策过程有序化;
(2)保持集中和分散的合理张力;
(3)保证教学机构的自治;
(4)保持对教育管理的程序性控制;
(5)保持对课程的适度控制;
(6)对教师职业进行规范;
(7)对教育财政进行法律控制。
3、简述我国教育法实施的监督体制。
答: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通过国家法律制度的制定和运用,来制约和督促社会各个方面执法守法的法律监督体制。
这一监督体制包括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以及执政党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等方面。
4、试述我国的教育经费筹措体制。
目前,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多元化投资体制,教育经费筹措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
第二,城乡教育费附加。
第三,校办产业、社会服务收入。
第四,社会力量捐资、集资。
第五,运用金融、信贷手段融资。
第六,设立教育专项资金。
第七,收取学杂费。
5、简述我国教育立法的基本程序。
一切法律、法规在其公布生效之前,都必须经过法定有决定权的机关讨论通过,一般说来,法律制定的法定程序可以分为如下四个步骤: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具体体现在:
(一)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的相互关系
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二)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地其他规定
(1)高等学校的校长:
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也是高等学校最高行政负责人。
(2)学术委员会:
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等。
(3)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组织形式:
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2.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1)招生权
(2)专业设置权(3)教育教学权(4)科学研究权(5)对外交流权(6)校内人事权;
(7)财产权.
3.高校教师取得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中国公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4)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5.写出我国的教育方针。
1.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法制的必要性和依法治教的意义
1.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育法制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2.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育法制是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的需要
3.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育法制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需要
4.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育法制能够促进和保障教育平等
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创造良好的学校管理秩序和教育教学秩序,为实现学校的宗旨提供保障,因此,它是做好学校工作的基础。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育法制能够促进依法治校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基本要求:
1.有法可依2.有法必依3.执法必严4.违法必究
教育法调整的教育关系
教育关系是基于人们的教育行为而在国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自然人以及教育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由于教育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核心,指引、评价人们的行为,保护合法的教育关系,制裁不合法的教育关系,从而达到调整社会的教育关系目的。
教育法具有强制性
关于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规范是具有特定的内在逻辑结构,并通过教育法律文件中的具体条文表现出来的,用于调整人们教育行为的一般行为规范。
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的各个要件及逻辑关系。
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
法定条件:
法律规范同生活状态联系起来的部分,它指出在什么情况下,这一规则生效
行为准则:
指行为规则本身,它对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规定可以如何行为、应当如何行为、禁止如何行为
法律后果:
也称“制裁”,是指对违反这一规则将采取的国家强制措施
(注:
教育法律规范在逻辑上必须要具有这三个要素并缺一不可)
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规则的性质,可分为禁止性教育法律规范、义务性教育法律规范和授权性教育法律规范
法律后果包括两方面含义。
一是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符合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就会受到教育法律规范的肯定,得到一定的奖励或鼓励。
这是肯定式的法律后果。
二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规范受到的制裁,它说明人们违反这一规则时国家将给予的处置。
这是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一个教育法律规范可以不规定肯定式的法律后果,但不能缺少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如果缺少这一部分,教育法律规范就是不完整的,也不能得到正确适用的。
教育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必然会形成各种各样的联系,这种联系,称之为社会关系,其中有一些社会关系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称之为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统称为权义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三类:
个人主体(自然人)、集体主体(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国家主体(以国际法主体的名义参与国际教育活动、签署国际教育协议等)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物和物质财富(动产和不动产)
非物质财富(创作活动的产品和与人身相连的非财产性财富)
行为(作为及不作为)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为:
权利与义务
教育违法行为的四个要件:
教育守法就是在教育活动中遵守教育法,依法办事
主动守法与被动守法
教育违法,指不依法办事,不正确行使权利,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教育法规定的禁止性规定。
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一般应具有四个条件:
1.必须是违反教育法规定的行为
2.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教育法所保护的对象,并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3.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行为
4.行为人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者是依法设置的法人
追究教育法律责任的原则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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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教育 法规 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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