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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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切实保障监督抽查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局编制了《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程(2009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程(2009版)
1抽样
1.1抽样有效性要求
1.1.1人员要求
抽样时,应至少有两名抽样人员参加,并向受检单位出示抽查文件(应急抽查任务书)或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1.1.2抽样单
抽样应统一使用省局编制的《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附件1),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承担抽样工作责任。
1.1.3现场检验要求
涉及现场检验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在现场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企业应在相应的检验原始记录上签章。
1.1.4现场检查
抽样中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生产等情况,抽样人员应停止抽样并及时报告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质监局,各有关县(市、区)局接到报告后应依法组织查处。
1.1.5抽查范围
严格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产品、受检单位等范围和要求进行抽样。
1.1.6委托抽样要求
受委托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未经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抽样。
1.2抽检分离产品的抽样
承检机构内部抽检分离的产品,抽样人员不得承担检验项目的主检和复核。
对实施单位抽检分离的产品,承检机构不得自行抽样,应在指定抽样时间前一个月的25日前将抽样方案送达指定抽样单位,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抽样方案中应详细注明。
抽样单位应加强对抽样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确保抽样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指定抽样月份的25日前将样品及相关材料送至有关承检机构。
1.3抽样情况汇总
抽样单位应及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企业抽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
抽检分离的产品,抽样单位应于抽样月份的25日前将企业抽查情况汇总表报送有关承检机构,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级局)。
承检机构应汇总承检产品的企业抽查情况,在抽样月份的30日前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局,由各市级局汇总后报省局。
计划内企业无法抽到样品的,要说明原因。
2企业信息调查
抽样人员开展产品抽样的同时,对被抽查企业的相关质量信息进行调查,按规定要求认真填写抽样单中相关企业信息调查的内容。
实施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均需填写证号。
3监督检验样品管理
承检机构要建立监督抽查样品的管理规范,应有样品登记、编号等流转记录。
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在规定条件下保存备样,确保备样的有效性。
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其备样应保留至被抽查企业不合格后处理工作结束后方可处置。
4检验与判定
承检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时,严格按评价规则的要求进行抽样和检验,如发现检验项目未通过计量认证的,必须立即中止抽样和检验,并立即书面报告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
受委托的承检机构,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严禁将检验任务分包给其他检验机构。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检验依据为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含经备案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判定依据为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省局批准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4.1质量判定总则和监督检查的检验结论分类
4.1.1产品质量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4.1.2质量判定检验结论分类
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
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4.2检验结论表述
4.2.1监督检查管理系统检验结果的表述
(1)当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时,必须在监督管理软件上“企业检验结果”模块的【按企业明示指标判定】栏目中选择“符合”,在【综合判定结果】栏目选择“待提高”,同时在【产品检验情况】栏目中应注明具体不符合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项目名称。
(2)当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应在监督管理软件上“企业检验结果”模块的【综合判定结果】栏目选择“不合格”,同时在【产品检验情况】栏目中注明不合格检验项目名称。
(3)在监督管理软件的“检测结果”模块中,【检测项】中所列各检验项目,其顺序、名称应与评价规则一致。
(4)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标准要求】列同时注明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推荐性标准(标准代号)的要求和企业标准(经备案的标准代号)的要求,同时在【判定】列选择“缺陷”。
4.2.2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
(1)当检验结论判定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时,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
依据《×
×
评价规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
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评价要求。
检验结论:
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2)当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时,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
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所验项目中×
、×
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不合格。
(3)当检验结论判定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时,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
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其中×
项目实测值符合×
企业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但不符合×
标准(列出标准号)推荐性要求。
符合企业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不符合×
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4.3检验报告填写
4.3.1报告性质
定期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报告封面及首页【委托单位】统一填写为“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检查性质】统一为“×
年第×
季度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县、市级实施计划必须加括号备注计划实施部门所辖行政区简称。
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报告封面及首页【委托单位】填写“任务下达部门名称”,【监督检查性质】统一为“×
季度(任务下达部门所辖行政区简称)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
4.3.2检验和判定依据
检验报告中检验依据应填写产品生产、检验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经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的代号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3.3检验项目
检验报告结果汇总页中所列各检验项目,其顺序、名称应与评价规则一致。
当某个项目存在推荐性条款要求和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要求不一致时,应在报告结果中分别列出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并进行符合性判定。
对于现场检验的项目,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说明。
4.3.4其他信息填写
检验报告、原始记录中产品相关信息的填写应与抽样单一致。
5报告及信息报送
5.1检验报告及相关报表寄送要求
5.1.1检验报告份数
(1)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的,检验报告一式二份。
一份由承检机构留存,一份送达受检企业。
(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一式四份。
一份由承检机构留存,一份送达市级局,其他两份送达县级局,由县级局将其中一份送达受检企业。
5.1.2报告及材料寄送
承检机构必须在数据上报月份的10日前(县级实施监督抽查为5日前),完成下列工作:
(1)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向“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产品生产企业寄出检验报告。
(2)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向受检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局寄出“不合格”、“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产品的检验报告和抽样单,“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产品的抽样单。
(3)将《不合格报告清单》(附件3)、《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汇总表》(附件4)、《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和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产品生产企业汇总表》(附件5)、以Excel格式用电子邮件分别发送到受检企业所在地县级局和市级局,并确认收到。
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是否按时寄送,列入对承检机构的工作质量考核。
5.2信息报送要求
各承检机构要加强监督检验结果材料的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同时对承检产品开展检情分析。
5.2.1管理系统录入要求
各承检机构应使用《产品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监督抽查数据和所调查的企业信息。
监督抽查数据录入时,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检验类型】根据计划实施级别进行选择,省级实施计划选择为【省定期监督抽查】、市级实施计划选择为【市定期监督抽查】、县级实施计划选择为【县定期监督抽查】;
专项监督抽查应根据任务下部部门的级别选择相应的专项监督抽查级别。
5.2.2上报信息格式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材料两种形式,按省、市、县三级实施计划分别报盘输出,并分市地上报。
监督检验结果材料包括:
《产品质量监督企业抽查情况汇总表》、《不合格报告寄送情况汇总表》(附件6)、检验工作小结、产品检情分析报告(质量指数代表品需逐一分析)和检验结果数据(包括企业调查信息)。
电子邮件标题中应注明“×
年×
季度(以季度编号方式)×
单位(以机构代码表示)×
级监督抽查结果数据(×
种产品×
批次数)”
5.2.3上报及审核
(1)县级实施计划的监督检验结果材料(包括监督抽查数据、工作小结和检情分析等),承检机构应在数据上报月份的5日前送达相应县级局审核,县级局审核查错无误后于10日前上报市级局。
(2)省级、市级实施计划的监督检验结果材料,承检机构应确认数据无误后,在数据上报月份的10日前报所在地市级局。
(3)各市级局负责汇总辖区监督检验结果材料,审查无误后在数据上报月份的20日前将数据报省局。
对上报数据问题较多、未按要求上报或配合不力的承检机构,各市级局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省局反映
(4)各有关承检机构要在规定的数据上报月份的10日前将重点产品数据分别报送相关的产品质量牵头分析单位。
(5)承担省级实施计划的省属检验机构、招投标产品的承检机构和跨所在地行政区进行产品监督抽查的承检机构,在将监督检验结果材料报送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局的同时必须以备份形式报送省局。
5.2.4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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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浙江省 产品质量 监督 抽查 工作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