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模板.docx
- 文档编号:1371803
- 上传时间:2022-10-21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4.78KB
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模板.docx
《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模板.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模板
附件1:
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安全、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与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概念定义)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的外部空间设置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实物造型、光照图案或其他形式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设施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和建筑工地围墙(档);
(二)道路、广场、桥梁、隧道等户外场地;
(三)公交车候车亭、报刊亭、灯杆、电杆等公共设施;
(四)布幅、气球、充气装置或者其他新型材料、科技设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在拥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经营地、办公地或建筑物控制地带内,设置表明楼宇名称、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部门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委托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实施。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授权管辖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城市桥梁、公交车候车亭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除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设置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安全美观、布局合理,符合城市规划、市容标准和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信息共享及信用机制)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信息共享。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为档案,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进行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管理。
第七条(行业自治)
市广告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设置规划与技术规范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划编制)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总体规划,应当对全市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明确禁设区、严控区和宜设区以及公益广告设施占全市户外广告设施的比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编制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实施方案,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以特定区域、道路为对象,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但下列情形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在城市景观重点区域和地段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跨镇(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其他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位置、形式、材质、尺寸及照明等设置要素进行规范,并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提出具体管理要求。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编制程序)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实施方案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同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相关部门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城市景观、环境保护、结构安全等领域的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实施方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在城管部门官方网站中长期公布,便于设置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实施方案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依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条【不需要纳入规划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下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不需要纳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
(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利用工地围墙(档)或在建楼盘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利用附着于城市道路的公交候车亭、电话亭、公共自行车亭和书报刊亭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
前款第
(一)
(二)项情形,设置人需要申请办理《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前款第(三)项规定利用公共设施设置的,公共设施产权单位应当聘请具备规划编制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标准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逐级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开出让。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禁设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一)利用或遮挡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逃生、灭火救援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
(四)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城市市容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五)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区的建筑控制地带的(公益广告设施和招牌除外);
(六)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七)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八)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的;
(九)利用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档)设置商业广告,但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表明名称、字号、标志、工程信息和企业形象展示的除外;
(十)在建筑物屋顶、楼顶的;
(十一)在城市中心区、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地段两侧以及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
(十二)法律、法规及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电子显示屏的设置要求)
以LED电子显示屏等光电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关于亮度控制的标准,必须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声音、亮度和使用时间,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
(二)不得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
(三)开启时间应当控制在每日8:
00至22:
30,商业区范围内且距离居民区较远、对周边居民影响较小的,开启时间可以延长至24:
00。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规划许可情形)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列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应当预留户外广告设施位置,注明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尺寸。
既有建(构)筑物上设置下列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依法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超过50平方米的;
(二)1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电子显示屏;
(三)在玻璃幕墙外设置的(采用无结构张贴形式的除外)。
(四)其他改变既有建(构)筑物外立面、建筑结构的。
第十四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申请办理《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设置人应当向户外广告设施审批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书;
(二)大型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效果图、设置地点实景图、结构设计图及设计使用年限说明、施工说明;
(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证明材料、日常维护方案和安全责任承诺书;
(五)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属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主体)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载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公共资源载体使用权后,提出设置申请。
利用其他载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建(构)筑物、设施、场地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者授权委托人提出设置申请。
载体属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且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受理部门)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家和省授权管辖的高速公路、市管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以及城市道路车行道内、城市桥梁范围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前款规定以外区域范围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程序和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审批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审批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设置人5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同撤回申请,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审批部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实施方案,颁发《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在城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直接向户外广告设施审批部门申领《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许可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接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每次续期不得超过一年,累计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九条(《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管理)
《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印制,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期限等事项。
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
设置人应当自取得《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之日起90天内,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满的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续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予以拆除,恢复原状。
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许可有效期间,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原因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东莞市 户外广告 设施 招牌 设置 管理条例 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