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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义务人16
(三)纳税到期日17
(四)纳税地点19
(五)滞纳金21
五、关税的延期24
(一)延期缴纳的条件24
(二)延期缴纳的期限26
六、关税的退还26
(一)退还的条件27
(二)不予退还的条件28
(三)退还的期限29
(四)退还金额30
七、关税的强制措施31
(一)实施关税强制措施的主体32
(二)关税强制措施的分类32
(三)关税强制措施的程序35
八、关税的强制执行36
(一)关税强制执行的主体36
(二)关税强制执行的分类38
(三)关税强制执行的程序39
九、中国关税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分析39
(一)现状39
(二)分析42
十、中国关税法律制度的完善45
(一)以法治社会中的“契约”精神来重新构建中国关税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确立“平等”与“自主”的理念45
(二)制定规划,从不同层面逐步完善具体的关税法律制度46
内容摘要无论是在哪一个国家,关税法律制度均是海关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法律传统、历史及社会等因素的不同,在具体制度上各国差异较大。
本文选择了关税的起源与特点、关税法律渊源、关税的估定、关税的缴纳、关税的延期、关税的退还、关税强制措施、关税强制执行、中国关税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分析以及中国关税法律制度的完善等十个命题进行比较与介绍,希望能够为中国关税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另外一种思路与途径。
关键词 关税法律渊源征缴强制措施
一、“关税”的起源与特点
(一)“关税”的起源
在中国古代,“关税”起源于春秋时期。
当时,各诸侯国为了分占商贾利润,增强国力,先后开征以关冠名的商业赋税,如“关市之征”、“关市之赋”,并列入法定的九种税赋之一,直接归王室使用,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
不过,春秋战国时期的关市之征,大多属于境内关税,即城关之税,国境关税还不多见,只有在西北、东北等少数与匈奴接壤的国家,如赵、燕、秦几个诸侯国设有少量的国境关税,出入这种关卡的商旅所纳之税,才属于国境的关税的范畴。
战国以后,关卡林立,税率倍增,设关及征收关赋演变为推行重农抑商国策、增加政府收入的一种苛政。
在西方,人类文明的几个发源地中,美索不达米亚还不存在海关税收或者类似税收。
海关在法老埃及经济中的重要性一定非常有限,海关管理机构依然处于婴儿期。
古希腊时期有着高度发展的税收体系,当商船进入港口后,进口商就得向海关官员,也就是向负责征收1/50关税得收费站申报,并且在货物出售前或运离商业中心前缴纳关税。
任何违反这一制度的行为都将被处以应缴关税10倍的罚款。
罗马的海关税拥有比今天的关税更广泛的内容。
它包括:
第一,在省或州的边界为国家所收取的关税;
第二,货物进出一个城市或城市领地时所收取的入市税;
第三,通行税,例如过路、过桥费。
因此,马克思认为,“关税起源于封建主对其领地上的过往客商所征收的捐税,客商缴了这种税款就可免遭抢劫。
后来各城市也征收了这种捐税,在现代国家出现之后,这种捐税便是国库进款的最方便的手段”。
威廉·
配第也指出,“关税是对输入或输出君主领土的货物所课征的一种捐税。
它最初是为了保护进出口的货物免遭海盗劫掠而给君主的报酬。
归根到底关税是一种保险费,是为了防备遇敌蒙受损失而征收的。
”
由此可见,从“关税”的起源上看,中西方都存在着异曲同工之处。
也就是说,不论“关税”的起源如何,它所包括的内容都不仅仅局限于现代意义上的“关税”,而是对进出其国境的货物和过往国境内交通孔道等关卡的货物所征的税都统称关税。
这种国境关税和国内关税并存的局面持续了很久。
17世纪中叶,英国首先取消本国境内关卡,进出口商品只在进出国境关卡时一次征收关税,在国内流通时不再征收国内关税,其后世界各国相继效仿,实施统一的国境关税制度。
中国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国境关税与国内关税也是并存,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撤销了厘金等国内关税,实施国境关税制度。
20世纪中叶,由于关税同盟、经济共同体等国际组织的出现,关境与国境已不完全相同,共同关境大于各成员国的国境,同盟成员国之间的货物流通不征收国境关税,只对进出共同关境的货物征收关境关税。
另一方面,设有自由港、自由区的国家从关税的角度把这些港、区划在关境之外,进出自由港、区的货物不征收关税,关境小于该国的国境。
(二)“关税”的特点
1、从征收货物的流向看,有的国家与地区,如中国、欧盟等对进出关境的货物与物品都征收关税,即关税包括进口关税与出口关税两类。
中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欧洲共同体海关法典》第4条第10款规定:
“进口关税指
(1)对货物进口征收的海关关税及相当于关税的税费,
(2)根据共同农业政策或对部分加工农产品所得某些货物制定的特别安排征收的进口税费。
”第11款规定:
“出口关税指
(1)对出口征收的海关关税和相当于关税的税费,
(2)根据共同农业政策或对部分加工农产品所得货物制定的特别安排征收的出口税费。
但是,也有一些国家与地区,如美国、加拿大及台湾地区等都明确规定,只对进口货物与物品征收关税,因此,关税指的就是进口关税。
《加拿大海关法》第2条规定:
“关税,指依照《海关税则》、《(国内)消费税法》、《消费税法》、《特别进口措施法》或其他所有议会通过的法规定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台湾关税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关税,指对国外进口货物所课征之进口税。
《京都公约》对此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它在第2章E8规定:
“关税指按照海关税则对货物在进出关境时应征收的税。
”至于是否包括出口关税,则没有说明而是交由各国与地区处理。
但可以肯定的是,征收出口关税并未违反《京都公约》的规定。
权威的《元照英美法词典》对关税的解释为“是由政府对进口或出口货物所征收的税负。
”也未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
其实,各国与地区已经非常清楚出口关税的利弊。
之所以没有放弃出口关税,最主要的原因还是看重其所具有的调节功能,而非财政功能。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出口关税仍然会在关税中占有一席之地。
2、从关税功能上看,财政功能持续弱化,调节功能得到加强
关税一直是各国政府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尤其在早期,关税的这种作用更为突出。
17世纪末欧洲很多国家的关税收入占政府收入的80%以上。
中国在清朝末年关税约占政府总收入的25%以上,成为仅次于盐税的第二大税种。
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的关税约占其财政收入的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财政收入以国内税为主。
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关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逐渐增大。
不过,仅从考虑税款收入大小的纯税收观点看,海关这项任务的重要性现在已经出现很大的滑坡。
尤其是“9.11”事件发生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将海关工作的方向调整到“反恐”之上,关税的财政功能进一步得到削弱。
3、从关税制度上看,协调性越来越强
一国关税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虽然由该国自己完成,但随着国际经贸关系的不断深化,经济一体化形式不断升华,国与国之间的经贸往来日益密切,世界各国不断参照其他国家的关税对本国的关税制度进行完善。
如果一国关税制度制定得不合理或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税差异较大,会给本国的对外贸易带来较大的麻烦,也会引发其他国家的关税报复,对本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发展都会带来不利的影响。
同时,在一些国际组织的协调下,各国与地区也先后缔结了多项有关关税内容的国际公约。
例如,《京都公约》、《协调制度与海关商品归类公约》、《WTO海关估价协议》等等。
这些国际公约的出台与实施增强了关税制度的国际协调。
二、关税法律渊源
一般认为,“法律渊源”的含义被认为是非常难以准确的界定,尤其是在拥有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内,它的差异表现得相当明显。
而关税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在对其法律渊源进行比较时,就不可能逃避对法律渊源本身的界定。
在这里,笔者无意对法律渊源进行重新论述,但为了便于下文的阐述,而只选取在中外法学家的著作以及法的发展历史中,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渊源作为关税法律渊源比较的基础。
(一)制定法
制定法是现代国家主要的法的渊源,即由不同的享有立法权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在英美法中,制定法专指由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表现为正式的法律文件,其制定机关不一定为议会或国会,例如,在美国,联邦、州、市、或县的立法机关均可制定。
该词在使用时专指以立法的形式创设的法律。
正是这种共同所具有的涵义,促使笔者将其作为关税法的首要渊源。
1、宪法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人民基本权利义务、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的国家根本大法。
可见,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人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的基本内容。
在宪法中规定关税的内容,充分体现了该国对关税法律制度的重视。
例如,《美国宪法》就是美国关税法的基本渊源。
《美国宪法》中涉及关税的内容分别是:
(1)第1条,第8款,第1项:
“国会有权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关税与国产税,以偿付国债和规划合众国共同防务与公共福利,但所征各种税收、关税与国产税应全国统一。
”
(2)第1条、第9款、第5项:
“对于从任何一州输出的货物,均不得征收税金或关税。
”(3)第1条、第9款、第6项:
“任何商业或税收条例,都不得给予一州港口以优惠于他州港口的待遇;
开往某州或从某州开出得船舶,不得被强令在他州报关、结关或缴纳关税。
”(4)第1条、第10款、第2项:
“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任何进口税或关税,但为执行本州检查法所绝对必要者,不在此限。
任何一州对进出口货物所征全部关税和进口税得纯收益均应充作合众国国库之用;
所有这类法律得由国会加以修正和监督。
”墨西哥宪法第131条也对关税做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也是关税的法律渊源。
但从数量上看,这样的国家为数不多。
2、法律
在法律这个层次,关税法律渊源的表现形式很多,有《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关税法》等等。
其中,《海关法》与《关税法》是主要渊源。
一般而言,世界各国与地区都制定有《海关法》或《关税法》。
从两者的立法体例看,有以下两种模式:
(1)“混合式”的立法体例
所谓“混合式”,是指《海关法》与《关税法》两者并不以两部单独法律的形式出现,而是被混合到一部法律之中。
一般情况下,《关税法》的内容是被作为《海关法》中的一部分被加以规定的。
例如,中国在修订后的《海关法》中,在第五章,用了13条的篇幅来对关税法律制度做了说明。
韩国、马来西亚、泰国等国也是如此。
韩国关税与海关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在《海关法》中。
这是一部海关事务的基本法。
它包括有关管束确定与征收等所有方面,共包括11章、243条。
主要有总则、关税征收、国际间海关合作、运输手续、保税区域、货物在国内和特定区域内的运输、结关、报关管理、关员的权力、罚责,调查和处理及附则等内容。
它在《海关法》第2章中对海关征收关税的范围、时限、适用法律规定、纳税义务人、税率和完税价格的确定予以具体的规定,同时对灵活税制的类别、运用及海关税收专门研究机构的成立及其职责、税收的减、免、退、缓等予以明确规定。
但是,也有个别国家将《海关法》的内容规定在《关税法》之中。
例如,《美国法典》第19卷“关税”卷,除了包括有《1930年关税法》外,还包括《1921年反倾销法》、《互惠关税法》及《对外贸易促进法》等一大批法律。
(2)“单列式”的立法体例
顾名思义,所谓“单列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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