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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
采用这种解释时,一般是由生产国在农产品收获后,经过对产品进行广泛抽样,从中制定出该年度的"
良好平均品质"
的标准和样品,并予以公布,作为该年度"
FAQ"
的标准。
(2)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
平均品质"
。
它一般是从各批出运的货物中抽样,然后综合起来,取其中者作为良好平均品质的标准。
它可由买卖双方联合抽样,或共同委托检验人员抽样,送交指定的机构(可以是进口地的专业公会)检验决定。
♦在我国出口的农副产品中,也有用"
来说明品质的。
但是,我们所说的"
一般是指大路货,是和"
精选货"
(Selected)相对而言的,而且在合同中除了标明大路货之外,还订有具体规格。
例如:
"
木薯片1998年产,大路货,水份最高16%。
在交货时,则以合同规定的具体规格作为依据。
4.凭产地名称买卖
5.凭商标牌号买卖
沉默是最佳推销员----例如:
张小泉剪刀、海尔电器、红双喜乒乓球
6.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商品说明书是指详细说明商品构造、性能、用材以及使用方法的文字材料,包括必要的图片和图样。
2、品质的机动幅度条款与品质公差
(一)品质机动幅度
是指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
具体方法:
♦规定范围:
(1)色织条格布阔度41/42”
(2)B601番茄酱28/30浓缩度
♦规定极限:
(1)鱼粉
蛋白质55%以上
脂肪最高9%
水份最高11%
盐份最高4%
沙份最高4%
(2)活黄鳝每条75克以上
(二)品质公差条款
♦品质公差是指工业制成品中加工制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为人们所公认的误差。
例如;
某手表的品质公差是24小时内误差不超过10秒.
第二章商品的数量条款
1、重量的计量
(一)按毛重计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皮重(包装的重量).
♦有些单位价值不高的商品常采用毛重计量.
♦以毛做净
(二)按净重计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毛重扣除皮重。
如何计算包装质量:
1.按实际皮重计算。
实际皮重即包装的实际重量,它是指对包装逐件衡量后所得的总和。
2.按平均皮重计算。
如果商品所使用的包装较划一,重量相差不大,就可以从整批货物中抽出一定的件数,出其皮重,然后求出其平均重,再乘以总件数,即可求得整批货的皮重。
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包装材料及规格的标准化,平均皮重计算净重的做法已日益普遍。
3.按习惯皮重计算。
有些商品,由于其所用的包装材料和规格已比较定型,皮重已为市场所公认,因此,计算其皮重时,就毋需对包装逐件过秤,按习惯上公认的皮重乘总件数即可。
4.按约定皮重计算。
即以买卖双方事先约的包装重量作为计算的基础。
具体按何种方式计算包装质量,应在合同中先行说明。
(三)按公量
1.公量=商品干净重×
(1+公定回潮率)
2.
〖例如〗
某省对外出口羊毛10公吨。
合同规定按公量计算,标准回潮率定为11%。
经抽样10公斤用科学方法去掉水分净剩羊毛8公斤,亦计水分为2公斤,从而求得该批货物的实际回潮率为25%,求其公量?
〖解答〗
(四)按理论重量计
♦理论重量:
对于某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规格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一般可以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
但是这种计重方法是建立在每件货物重量相同的基础上的,重量如有变化,其实际重量也会产生差异,因此,只能作为计重时的参考。
(五)按法定重量计
♦法定重量和实物净重:
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从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
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
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2、数量的机动幅度
允许货物多装或少装的条款即为溢短装条款
1.明确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
2.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溢短装条款.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可以有5%的幅度.个数,件数计件的商品除外.
3.合同中有“大约”的字样是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有10%的机动幅度
第三章包装条款
1、运输包装(大包装、外包装)的标志p90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向各国推荐使用的运输标志:
(1)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
(2)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货票号;
(3)目的地
(4)件号,包括顺序件号和总件数.
2、销售包装(小包装、内包装)
条形码:
是一组带有数字的黑白及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条纹所组成,它是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为计算机输入数据的特殊的代码语言。
3、定牌
定牌:
是指买方要求出口商品或包装上使用买方制定的商标和牌号。
对出口商来讲,有利于用买方的品牌声誉的扩大销售;
而进口商则以此树立其品牌的声誉,达到控制价格、扩大市场份额的目的。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如外商订货量较大,且需求比较稳定,为了适应买方销售的需要和有利于扩大出口,我们也可接受定牌生产,具体做法有下列几种:
1.只用外商所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而不标明生产国别和出口厂商名称,这属于采用定牌中性包装的做法。
2.标明我国的商标或牌号,同时也加注国外商号名称或表示其商号的标记。
3.在采用买方所指定的商标或牌号的同时,在其商标或牌号下标示“中国制造”字样。
定牌中性--只用外商所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而不标明生产国别和出口厂商名称。
无牌中性--包装上既无生产地名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牌号。
注意:
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与一般的定牌和无牌的不同.
一般的定牌和无牌商品,通常均需注明生产国别和厂商,使用定牌的目的旨在树立买方品牌或利用买方品牌,使用无牌目的在降低费用,常用于一些待加工的半成品后低值的原材料性质的商品,如制鞋厂购买的用已制作皮鞋的皮革、铁砂、煤等。
第四章贸易术语
1、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
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来表明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
2、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这个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于1932年专门为CIF合同制定的。
其十分详细地解释了CIF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的划分和所有权的转移,供买卖双方自愿采纳,并可对其中条款在合同中作双方同意的修改或补充,如有抵触,以合同的优先规定为准。
这个规则为统一和确定国际贸易价格术语的内容树立了典范,被国际贸易法律界高度重视。
此规则与2000《通则》中对CIF的解释并不冲突,但它的解释要比通则全面详尽。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几个大的商业团体制定的。
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到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的对外贸易会议上进行的修订,定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并经过美国国会,美国进出口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联合委员会通过,公布执行的。
这个惯例只对6种术语作了解析。
这6种贸易术语是:
EX(PointofOrigin)(产地交货)
FOB(FreeonBoord)(运输工具上交货)
FAS(FreeAlongSide)(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C&
F(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EX DOCK(NamedPartof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
该定义共对六种术语做了解释,其中对FOB的解释与《通则》相去较远。
在美实际做法中,FOB已成了一般交货条件,包括FOB目的地、FOB轮船、FOB车辆等,而不似《通则》中FOB术语一般只适用于海运和内陆水运,该定义在美洲有较大影响。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主要适用于北美国家,带有明显的地区性,但由于北美经济贸易比较发达,所以“定义”这个惯例也颇有影响,仅次于国际商会的《通则》。
(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通则》)是国际商会(ICC)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文件。
《通则》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现行的《2000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八十年代以来科学技术和运输方式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在《1990年通则》的基础上修订产生的,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2000通则》包括的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
如果当事人愿意采纳《2000通则》,应在合同中特别注明“本合同受《2000通则》的管辖”。
十三种价格术语分为E、F、C、D四组
第一组“E”组(EXWORKS),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
第二组“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第三组“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组“D”组(DAF、DES、DEQ、DDU和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3、三种最常用的贸易术语FOB、CFR、CIF
(1).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
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FOB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和港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高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提单及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买方的义务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进口所需的手续
采用FOB术语,需注意的问题:
(1)“装上船”的要求和风险的转移.
(2)买方租船或订舱的责任
(3)装船费用的负担.
♦FOB班轮条件,指装船费如同班轮装运那样,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FOB吊钩下交货:
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所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始装船费由买方负担.
♦FOB包括理舱:
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FOB包括平舱:
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2).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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