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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财务经理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负责协调与外部有关单位(如业务往来单位、银行、税务等)的关系;
(二)负责财务产权部的内部分工,按照内控要求合理设置并协调各岗位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员工(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及财务政策法规的学习与培训;
(四)组织本部门制定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预算等工作;
(五)组织管理本部门进行日常各项会计核算工作;
(六)组织本部门及时完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提供财务分析;
(七)组织本部门及时完成各项有关涉税业务,包括税务申报、税金缴纳、清算(及退缴)等工作;
(八)组织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负责资金的调度与运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九)组织本部门对公司各项债权债务的管理;
(一十)负责组织定期与不定期地组织对公司的财产物资进行盘点;
(一十一)负责监交会计工作;
(一十二)组织起草、制定公司的会计、财务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一十三)负责制订本部门管理制度和工作目标,并监督实施;
(一十四)负责协调与公司内外有关部门的关系;
(一十五)负责本部门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培养团队精神;
(一十六)认真努力、如期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主任负责分管岗位的会计工作;
(二)负责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三)负责对已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时填制记账凭证并记帐;
(四)负责成本核算、审核、监督工作,按照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及时编制各种财务报表并报送相关部门;
(五)负责对月度现金流量进行预测、成本核算及准备预测的相关报告;
(六)负责各种财务资料和档案的归集、保管和保密工作;
(七)负责管理和监督出纳人员的工作;
(八)认真努力、如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现金、票据、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保管、出纳和记录;
(二)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帐,审核现金收付单据;
(三)负责严格管理空白支票和空白支票登记工作;
(四)负责配合公司开户银行做好对帐工作;
(五)配合各部门办理电汇、信汇等有关手续;
(六)负责管理各种票据领用登记簿(含票据名称、号码、领用日期、付款单位、付款用途和领票人等内容);
(七)负责办理公司有关税款的缴纳;
(八)负责公司员工工资的发放;
(九)协助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工作;
(一十)认真努力、如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八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财务经理负责审核,上报一次。
会计报表须经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的各项经济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第四章支票管理
第十六条
支票由出纳员保管。
支票使用时须有“请购审批单”,经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十七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批。
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
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借款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十八条支票借款应在签发支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清算,超期的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借款单”转应收个人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由支票领用人办理现金借款手续,并按现金借款管理规定执行。
凡一周内支出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支出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第二十条
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财务经理会同总经理联签字。
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经总经理授权可委托其他负责人代签,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
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固定资产、原料辅料、车辆保管维修、代办运输费用、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五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
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财务经理批准。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借款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二十八条
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
交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
并按借款审批程序第二条执行。
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三十一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行政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财务经理复核后,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三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门经理、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
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四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帐目,逐笔记载现金、银行款项支付。
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六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财务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三十七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财务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财务经理批准。
第七章
处罚办法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八章
附
(一)出纳作业处理准则
(二借款及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审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
附件一、出纳作业处理准则
本处理准则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入与支出等作业。
为便于零星支付起见,可设备用金,采用定额制,其额度由总经理核定,其备用金由出纳经管。
出纳办理现金、票据的支付,登记及移转等业务,要严格遵守公司的付款审批程序。
除提取备用金外,所有支出凭证应由会计严格审核其内容与金额是否与实际相符,领款人的印鉴是否相符,如有疑问应先查询后出纳方能支付。
凡一次支付未超过1,000元者经由公司备用金支付外,其余一律以支票等银行转账支付。
出纳人员对各项货款及费用的支付,应将本支票或现金交付受款人或厂商,本公司人员不得代领,如因特殊原因必需由本公司人员代领者,需经财务经理核准。
第七条
公司一切支付,应以处理合法、合规的发票或凭证为依据,任何要求先行支付后补手续者均应予拒绝。
支付款项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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