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白皮书上海高级人民法院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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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件、涉案金额4590.9万余元;
2013年11件、涉案金额19.7亿余元(其中1件为上海四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五家被告单位、李卫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13亿余元);
2014年58件、涉案金额14.1亿余元(其中50件为上海家帝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涉案金额12.1亿余元);
2015年11件涉案金额10.4亿余元。
上述108件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平均每件涉案金额近5236万余元。
(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变化见图1。
)
图1:
2010-2015年上海二中院审结的非法集资犯罪数量及涉案金额变化图
上述108件非法集资犯罪发生的主要领域有:
商贸领域72起,占66.7%;
证券投资领域29起,占26.9%;
房产工程领域5起,占4.6%;
林木业领域2起,占1.9%。
(见图2)
图2:
非法集资犯罪发生的主要领域
上述108件非法集资犯罪涉及4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54件,占5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件,占18.5%;
非法经营罪18件,占16.7%;
集资诈骗罪16件,占14.8%。
(见图3)
图3:
非法集资犯罪涉及罪名分布图
二、近几年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
(一)涉及人员成分复杂,逐利性强
在非法集资犯罪中,被告人群体成分复杂,有很强的逐利性。
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一些小额贷款、投资担保、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将非法集资和放贷作为自身收入的主要来源,甚至为了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成立专门的理财咨询、私募股权、资产管理等公司。
个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利用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这些人员往往具备专业的金融、财会和税务知识,实施的非法集资活动更具隐蔽性,社会影响也更为恶劣。
如在李某、濮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王某某与李某等人经事先通谋,通过注册成立合伙企业,对外招募有限合伙人投资永恒生典当、新盛博汽车等项目,以投资本金50万元以上、存续期12个月、年化收益11%-13%、提供担保等为诱饵,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张某某为了获取非法佣金,联系某银行个人客户部经理濮某某,由濮某某私自在其银行办公场所,以电话联系、现场宣传等方式向众多银行客户等不特定人员推销投资项目。
短短4个月时间内,王某某、李某、张某某、濮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在沪先后招揽100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达人民币1.105亿元。
(二)作案手法多样,花样不断翻新
为逃避查处与打击,迷惑投资群众,被告单位、人员在作案手法上可谓百变多样。
他们披上合法的外衣或利用名人效应,编织让群众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利用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养老产业等重视,以合作开发、种植名贵药材、原始股权分让、投资理财等名义,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骗取群众信任进行非法集资。
部分公司或人员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做广告、伪造各种虚假荣誉证书与授权委托书,不定期组织集资群众考察投资项目、聚餐等手段赢得受害人的信任,扩大在受骗群众中的影响,受骗群众往往成为“帮凶”,口耳相传为被告公司或人员发展客户。
如上海家帝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推出“消费养老”、“赠送期权”、“联盟商家(联盟商户)”,以发展下线人员可获取高额返利为由等让代理商发展下线加盟,建立了一级代理商、市场经理、二级代理商、三级代理商以及市场总监、大区经理和代理商的服务团队。
其间,家帝豪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到全国各地定期以招商会、代理商会议、授课、培训以及通过广告、媒体、网络、刊物、手册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还以所谓向保险公司投保、让有关单位提供信誉担保、委托专业机构发放养老金等方式作宣传吸引社会公众加入。
家帝豪公司自2007年至2012年,在全国31个省、市发展代理商共计6万余人,收取代理商服务费和联盟商家服务费合计12亿余元。
(三)非法集资犯罪频频触网,新形态非法集资“变种多”
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表现出了传播速度快、宣传范围广、投资门槛低、投资程序简便、投资回报高、资金使用灵活等众多优势。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非法集资风险也随之提高。
较之传统的非法集资犯罪,其具有涉众更多,地域范围更广,传播速度更为迅速,影响力更大,手段更为隐蔽等特点。
标榜“互联网+”与“金融创新”,已成为新时期非法集资的“新伪装”。
如被告人胡某某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香港孔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并在上海注册成立上海代表处。
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胡某某与其妻子通过开设孔子国际网站发布“恒顺环球宏观基金”、“恒顺环球复利”等产品信息,并在参加上海、杭州等地的理财博览会上散发宣传资料,雇佣员工提供网络或电话咨询,公开发售由胡某某自行设计的“恒顺环球宏观基金”第1、3、5、6、8号产品,基金产品的净值由胡某某自行确定,并定期在孔子国际网站发布或以短信方式通知投资人,在4年多的时间里,胡某某共向844人(981人次)募集资金共计1.27亿余元。
(四)受害群众众多,追赃数额有限,维稳任务艰巨
非法集资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该类犯罪属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大部分投资群众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低、挽损心态急切。
而犯罪人员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往往用后期收取的资金支付前期投入的本金和高息,或者将收取的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或者予以转移、隐匿、挥霍等等,案发后能够追缴到的赃款十分有限,与投资群众要求返还所有投资款的期望相差甚远。
而一些投资群众经济状况本来就不佳,有的是倾其所有将辛苦了一辈子积攒的钱投入不法分子的骗局中。
受骗后,他们往往经济和心理不堪重负,易受煽动而将矛头转向法院、政府等部门,进行群访、闹访,甚至聚众冲击党政机关,干扰正常的政府工作和司法活动,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导致维稳任务艰巨而繁重。
如张某某、范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2.5亿余元,投资人多达700余人,多系退休、下岗人员。
案发后,公安机关仅追回赃款500万元。
我院受理该案后,投资群众数次聚集来我院群访,要求尽快如数发还赃款,有的投资人表示如果不能遂愿,将以死相拼,矛盾化解和处置难度很大。
三、非法集资犯罪高发原因探析
非法集资犯罪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侵蚀了国民经济肌体,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努力探究引发该类犯罪的原因,从中找出制约此类犯罪的相关因素,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控措施,是遏制和减少此类犯罪,维护健康的市场金融秩序的必要途径。
当前,引发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原因有:
(一)融资、投资渠道单一,民众盲目趋利
非法集资在我国有着“深厚土壤”,一方面,当前不少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资金链趋紧,不少企业只能通过民间融资借“高利贷”,部分企业甚至想出以各种名目集资的“歪招”。
大量非法集资案例显示,企业高息借贷集资后,或许解了燃眉之急,但沉重的债务负担却加剧了非法集资案件的爆发。
另一方面,民众“有闲钱想投资”,但银行储蓄早已不能满足增值需要,股市又存在风险,因此人们期望高收益、稳定保本的投资,加之对投资知识缺乏必要了解,以及在贪利和从众心理驱使下,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而不法分子为了贪图钱财,不劳而获,往往编织出具有高额利润回报且投资无风险的“优质”项目诱骗投资者砸钱进入,导致投资人越来越多,越陷越深,形成滚雪球式发展态势,最终造成巨大的资金黑洞。
(二)监管尚不完善,使非法敛财行为有游刃空间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期,金融法制建设、企业管理制度仍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还存有漏洞。
在现行金融管理体制中,对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监管比较到位。
但是对非行政许可设立的股权基金、资产管理、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机构,虽有“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笼统要求,但有关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责不明确,也缺乏具有操作性的监管制度,使得监管真空时有出现,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银监部门人力有限管不过来,工商部门管注册登记不管经营行为,公安部门没有判别非法集资的权限,而媒体则称对广告内容没义务做实质审查,从而导致对非法集资犯罪“九龙治水”而“水患难除”的局面。
更为值得关注的是,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为非法集资披上了“迷惑”的外衣。
近期P2P网络借贷、众筹等新型网络金融骗局层出不穷,暴露出非法集资借助互联网已进行了“技术升级”,而监管部门却还未有充分准备,这也为非法集资规模的急剧膨胀留出了滋生蔓延的“盲区”。
(三)协作机制不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对接不到位
非法集资犯罪从注册公司、吸收公众资金到卷款逃匿,不法活动环节多、过程长,且往往与正当的经济活动交织,涉及工商、税务、金融等诸多管理部门。
但是当前对于违法经济活动,经济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和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工作的协作互动机制还不够完善,相关措施落实还不到位,未能形成紧密协作联动的关系,未能最大限度发挥合力,这也是导致追赃数额较少的原因之一。
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已涉嫌犯罪的人员还存在以罚代刑的情况,与刑事司法对接不到位。
四、预防和遏制非法集资犯罪的对策
非法集资犯罪诱因诸多,案情复杂,需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加强社会管理和防范,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发势头。
(一)既提供多元化投资渠道,又加强对投资风险防范的宣传教育
非法集资犯罪之所以高发,与投资渠道单一,受害群众法制观念不强,自我防范意识薄弱,对非法集资犯罪辨别能力较低有很大关系。
在金融改革创新的大背景下,政府一方面应为社会剩余资金拓展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渠道,提供多元化投资选择;
另一方面也要加强金融安全的法制建设和对社会公众的投资风险教育,建立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防止风险事件演化为大范围群体事件。
可借鉴美国乔布斯法案,对初创企业众筹、百姓参与网络借贷等民间投融资行为设定门槛。
此外,对投资个体和单位而言,应谨守成本收益法则、风险规避法则和分散投资法则。
对各种保证高收益、隐瞒投资去向的投资广告或理财品种,要保持高度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非法集资犯罪涉及面广,打击和预防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的任务。
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成员。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防控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督。
行业管理、指导、规范和促进部门要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
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可由政府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要严格风险高发行业市场准入,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法集资风险高发行业的登记管理,严格把握准入标准,重点关注企业股东背景、信用状况、经营团队、运营方案、风控措施等,做好风险评估;
要严格广告审查,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日常监测、审查工作;
要密切关注投资理财、网络借贷等风险高发重点领域,辖区主要商务楼宇、科技园区、招商中心等要明确“谁引进、谁负责”的招商原则,落实源头防控;
要加强广告资讯管理,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封堵清理涉嫌非法集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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