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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辞职者持所在单位的《证明》到教育局人事科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将辞职教师的个人档案、人事工资关系转移至区人才交流中心。
6、辞职教师须持《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30日内到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教师辞职信怎么写:
申请人详细陈述申请辞职的具体原因,使领导能够透彻了解到自己的要求和具体情况,及时就辞职申请给予批复。
在陈述申请的具体理由时,申请人详细申述自己辞
职的具体情况,条分缕析使人一看便知,同时也提出自己申请辞职的决心和个人的具体要求,希望得到领导批准。
所言合情合理,毫无虚张声势夸大之意。
愧疚之心隐蕴其中,整篇申请书情真意切,亦有几多无可奈何与遗憾。
▲简单教师辞职信范文:
尊敬的校长暨校董事会:
本人自从×
×
年×
月×
日开始,有幸与×
学校签约,成为教书育人队伍的一员,收获很大,也十分珍惜这段美好时光。
最近,由于本人(1.身体;
2.家庭;
3.个人兴趣;
4.教学能力;
5.发展需要;
6.个人志向;
7.私人;
8.其他。
。
)原因,经过长时间的思考,不得不做出这个决定:
辞去所担当的课程教授任务,离开×
学校。
希望校长以及校董事会能够批准本人的请求。
此致
申请人:
xx年x月x日
▲篇二:
教师办理辞职程序
▲ 好办理的:
1、首先写辞职报告,经学校开会同意后写辞职申请,并找大校长签字同意你辞职;
2、然后你到教育局把这学校同意辞职的辞职申请交给人事股的人;
3、然后教育局长签字同意,然后教育局会让你去找编制办,你到编制办拿着四张表格,单位,学校,自己,编制办各一份
4、编制办弄完后你再去人才交流市场,拿着编制办下编制的表格去拿档案就可以了。
我是一上午就办好了,找了当地官员,一切关系很顺利通了,其实没有熟人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卡你!
2、教师个人不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4、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辞职的,到所在单位办理辞职、工作移交等手续,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开具办理完辞职、工作移交等手续的
《证明》。
▲篇三:
教师辞职的相关规定搜集整理
一、辞职人员首先应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陈述辞职的理由和去
向;
二、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收到辞职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
三、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经审核批准后,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转交《辞职申请
表》和人事档案;
四、中小学教师辞职,审批权限按调出教育系统的审批规定办理;
五、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一般不得
辞职;
六、辞职人员提出辞职申请超过3个月,所在单位仍不给办理辞职手续的,辞职
人员可直接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辞职申请;
七、行政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流动,可参照以上内容。
公办教师就参照适用公务员管理规定,如是民办教师就适用劳动和合同法律规定,保险和辞职均有相关规定
黄教授告诉记者,尽管教师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员工,其进入和离职程序相对复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实体权利义务方面仍然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辞职是不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为生效要件的,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正式的辞职申请就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用人单位无权阻止劳动者辞职,更不能以此为理由扣押劳动者的档案材料。
合同中约定辞职需经用人单位同意的条款,因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就算辞职违反了合同约定,劳动者也只需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因为劳动者辞职不符合同约定,就拒绝解除劳动合同,扣留档案材料。
”黄教授解释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所谓的“实习/见习”是针对高校学生到单位去见习的,所以对你来说这就是试用期。
试用期间只要你提前3天提出辞职就可以走的。
不必要付出任何赔偿。
还有,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也就是说你6个月以后就应该自动转正了,应该拿正式工资。
(从这点上看对方就是法盲……)
还有,就算正常辞职的话只要提前30天提出就可以了,他们也没给你培训。
如果有培训的话要适当赔偿培训费用的,但不能超过工资的。
劳动仲裁的申请期限是60天。
所以如果是讨工资的话人家不一定受理。
至于户口和档案,你可以到到单位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提出劳动仲裁解决。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条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促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促裁。
第九条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
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
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报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第十三条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
其余的要动员返回。
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应支持人才合理流动,对有决刁难、打击申请辞职人员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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