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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的历史文献中,依时间先后而论,最具代表性的当属战国时期的《庄子·
天下》、《荀子·
非十二子》,以及汉代的《史记·
太史公自序》、《淮南子·
要略训》、《汉书·
艺文志》等等。
先看《庄子·
天下》。
《天下》列于《庄子》的末尾,是一篇评述战国时期诸子百家的思想综论,它依次评论了墨子、禽滑厘代表的学派,宋钘、尹文代表的学派,彭蒙、田骈、慎到代表的学派,关尹、老聃、庄子代表的学派,以及惠施代表的学派。
虽然,在《庄子·
天下》中,还没有用“学派”一词,来对这些学术思想名家做出分门别类的处理。
但是,以我们的“后见之明”,大致可以把这些思想人物归属于后来所说的墨家、道家、法家与名家。
其中,被《天下》归为一个流派的彭蒙、田骈、慎到,则可以归属于后来所说的法家。
按照《天下》篇的归纳,“公而不党,易而无私,决然无主,趣物而不两,不顾于虑,不谋于知,于物无择,与之俱往。
古之道术有在于是者,彭蒙、田骈、慎到闻其风而悦之”。
这就是说,在“古之道术”中,包含了“公而不党,易而无私”这样一个具体指向的思想学说,是由彭蒙、田骈、慎到来代表的。
《天下》篇进而认为,这个学派的核心观点是“齐万物以为首”,这个学派既“笑天下之尚贤”、又“非天下之大圣”。
以今日的眼光来看,这个学派强调“齐万物”,强调“公而无私”,在精神上近于现在所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他们对“圣”与“贤”采取的不以为然的态度,则是对“贵齐”的一种强调。
《荀子·
非十二子》也是一篇影响较大的综述性文献。
与《庄子·
天下》一样,《非十二子》同样把慎到、田骈看作一个学派的代表人物,这个学派“尚法而无法,下修而好作,上则取听于上,下则取从于俗,终日言成文典,反紃察之,则倜然无所归宿,不可以经国定分;
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慎到田骈也”。
换言之,这个“尚法”的学派同样是后来所称的法家学派。
按照《非十二子》的观点,这个学派的精神是“尚法”。
在荀子看来,这个学派的代表人物田骈、慎到仅仅是提出了一些持之有故、言之成理的理论而已,他们“尚法而无法”,根本不足以“经国定分”。
关于先秦法家的评论,以上两种恐怕是现在能够看到的、最早的权威文献了,这几乎可以说是同代人对同代人的评论。
比较《庄子·
天下》与《荀子·
非十二子》,可以看到,它们都把慎到、田骈作为后来所说的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
①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予以解释。
一方面,所谓法家或法家学派,是汉代才形成的概念。
在《庄子》、《荀子》形成的战国时代,还没有“法家”或其他各家的说法。
因此,在《庄子》、《荀子》中,不可能出现后来者的“后见之明”,不可能看到韩非这样的法家学派的集大成者。
而且,韩非还是荀子的学生。
如果《非十二子》真是荀子所作,荀子也不可能注意到以韩非作为主要代表的法家学派。
另一方面,现代人把慎到的著作《慎子》视为法家学派的代表性言论[3]1273,但是,在当时的思想格局中,还没有这样的划分。
甚至在当代学界,关于慎到的学派归属也是充满歧义的。
譬如,胡适、冯友兰、杨鸿烈、郭沫若、邱汉平认为慎到属于法家,陈鼓应认为慎到属于黄老道家,萧公权、侯外庐认为慎到是法家兼道家,亦即所谓的道法家。
②这些不同的说法,其实都可以言之成理,原因如前所述:
现代人习以为常的各个学派,在战国时代,都还没有得到定型化的归纳。
而且,作为当事人的慎到,也没有“坚定地充当”某派人物的自觉。
他根本就不可能有“学派”的意识。
他的某些言论,表达了法家的主张;
他的另一些言论,完全可能是道家的主张。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庄子·
天下》还是《荀子·
非十二子》,其实都带有明显的立场与偏好。
《庄子》是道家者言,体现了道家的立场;
《荀①杨鸿烈认为,彭蒙亦是法家人物,详见杨鸿烈:
《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110页。
②子》总体上是儒家者言,体现了儒家的立场。
因而,它们对慎到、田骈的评价都带有一定的偏颇。
对此,钱钟书有一个针对性的评论,他说:
“于一世学术能概观而综论者,荀况《非十二子》篇与庄周《天下》篇而已。
荀门户见深,伐异而不存同,舍仲尼、子弓外,无不斥为‘欺惑愚众’,虽子思、孟柯亦勿免于‘非’、‘罪’之诃焉。
庄固推关尹、老聃者,而豁达大度,能见异量之美,故未尝非‘邹鲁之士’,称墨子曰‘才士’,许彭蒙、田骈、慎到曰:
‘概乎皆尝有闻’。
”[4]618按照钱钟书的这个观点,荀子的《非十二子》排斥异说,唯我独尊,很难说是公允持平之论。
相比之下,庄子的《天下》显得大度一些,即使偏好道家,大致还能承认其他学派的价值。
综合《天下》与《非十二子》,我们可以初步看到先秦法家的精神实质:
经过田骈、慎到的努力,对于“古之道术”进行了个性化的阐述与发明,给出的结论是“贵齐”、“尚法”;
更明确地说,就是要“一断于法”。
这正是先秦法家的核心观点与核心主张。
不过,先秦法家赖以推演开来的“古之道术”,又是什么呢?
如果把先秦法家的“贵齐”、“尚法”、“一断于法”作为思想理论树枝上结出来的硕果,那么,“贵齐”、“尚法”、“一断于法”的理论根基又是什么?
直白言之,先秦法家是针对什么样的需要,而提出自己的核心观点的?
对此,《史记·
太史公自序》记载的《论六家要旨》,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信息。
在这篇更加精练、也更加清晰的思想综述中,司马谈认为:
“易大传:
‘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涂。
’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直所从言之异路,有省不省耳。
”这里所说的“天下一致”、“同归”,就是对“古之道术”的解释。
“古之道术”既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也是一个整体性的事物。
天下一致、天下同归的“古之道术”,其实就是“务为治”。
诸子百家从不同的角度、侧面、维度回应了“治”的需要,因而出现了不同的思想言路,形成了阴阳、儒、墨、名、法、道德各家之间的思想分野,这既是诸子百家的由来,也是先秦法家的由来。
概而言之,先秦法家与其他诸家一样,也是在追求“务为治”这个根本的目标。
法家与其他诸家的区别,只是求“治”的言路、手段、效果不同罢了。
二、依法治国与先秦法家的同构性
以上分析表明,与先秦时期的儒、墨、道、阴阳诸家出于“治”的需要一样,先秦法家同样是出于“治”的需要。
先秦法家的特异之处在于:
为了实现“治”的目标,提出并实践了“尚法”、“务法”的思想主张,正如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所言:
“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
恃人之为吾善,境内不什数。
用人之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
为治者由众而舍寡,不务德而务法。
”[5]这句话与前文引证的多种文献可以相互映证:
先秦法家因“治”的需要而兴起,要实现“治”的目标,应当“贵齐”,即“一国可使齐”;
应当“务法”,即“不务德而务法”。
因此,先秦法家的精神实质可以归纳为两个字:
“治”与“法”,两者之间,“治”是目标,“法”是手段。
先秦法家的这种精神、品性、特质,深刻地影响了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
就像先秦法家追求的目标是“治”一样,依法治国追求的目标也是“治”。
何谓“治”?
在中国由来已久的思想与实践中,“治”与“乱”总是处于对峙的两极,“治乱循环”一词,讲的就是“治”与“乱”之间的对立关系。
可见,“治”总是由“乱”来映衬的,就像“美”总是由“丑”来映衬的一样。
因而,要说明“治”的含义,有必要先行说明它的对立面——“乱”的含义。
那么,什么是“乱”呢?
蒋庆的一段话可以引用于此,他说:
“‘据乱之世’的根本特征是人类生命之失序、人类心灵之无依、宇宙节律之破坏以及物质力量之称霸世界;
此即是人类生命秩序之乱、人类心灵秩序之乱、宇宙秩序之乱以及社会秩序之乱。
此‘乱’即是‘颠倒’、‘无序’、‘错置’,即《易经》所谓万物不得‘各正性命’而‘保其太和’,因而不得其‘贞定’。
”这就是说,一般意义上的“治”,就是要让生命秩序、心灵秩序、宇宙秩序、社会秩序都能够得到“贞定”,能够“各正其命”而“保其太和”,这就是“治”。
这样的“治”具有普遍意义,既是先秦法家兴起的背景,同时也是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兴起的背景。
三、古今中西对照下的依法治国
根据上文,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与先秦法家的思想及实践具有明显的同构性。
不用说,两者之间的差异也是巨大的,因为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与先秦法家已经相距两千多年,情势、语境、格局都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那么,如何深入理解从先秦法家到依法治国的演进呢?
除了上文的论述,还可以从古今、中西两个不同的维度加以剖析。
立足于古今之间,可以看到,依法治国的地位、正当性、合法性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高大、丰沛、充盈。
先秦法家虽然也强调“尚法”、“一断于法”,主张“以法治国”,这些主张虽然也在管子时代的齐国,商鞅、韩非时代的秦国得到了有效的推行。
但是,从总体上看,先秦法家的思想理论并没有登上意识形态的高位。
法家学说不但难以充当主流意识形态,而且,从总体上看,“在传统中国,自秦汉迄至清代,许多学者和士大夫都痛恨和诅骂法家之学,甚至视其为必欲摒弃的异端学说。
这一传统,仍在晚清得以延续”。
甚至到了当代,情况依然如故,譬如,冯友兰就认为,“法家所讲的是组织和领导的理论和方法,谁若想组织人民,充当领导,谁就会发现法家的理论与实践仍然很有教益,很有用处,但是有一条,就是他一定要愿意走极权主义的路线”。
这就是说,先秦法家学说与源于西方的极权主义互为表里。
钱穆亦对先秦法家评价甚低,他说:
“韩非是荀子学生,他书中屡次推扬老子。
但韩非只接受了荀、老两家之粗浅处,忽略了两家之高深博大处”;
“无论孟、荀、庄、老,他们都站在全人类文化立场,以人群全体生活的理想为出发,而求此问题之解答。
韩非的立场则太过狭窄,他的观点也太过浅近”[21]77-78。
钱穆的批评部分地解释了先秦法家存在的问题:
浅近、狭窄、功利,远不如儒家、道家立意高远。
大致说来,儒家、道家提供的产品,可以满足人在精神、心灵、境界方面的需要,可以部分地充当中国人的宗教。
先秦法家提供的产品,却仅仅呈现出功利、世俗的品质。
从这个角度来看,钱穆的批评是有道理的。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法家其实是离不开的,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法家提供的产品就像一个人吃的米饭、喝的开水,儒家、道家提供的产品就像一个人听的音乐、读的散文。
音乐家、散文家当然可以埋怨种稻的、挑水的“太过浅近”,但是,倘若没有种稻的、挑水的,音乐、散文还能独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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