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场站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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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载、装卸、维修、中转、信息服务等服务活动的经营场
所及其完成相应作业所需的设施设备及组织体系,主要包
括普通物流场站、零担物流场站、集装箱中转站、货运交
易市场、物流中心等。
2.2物流场站运营本规范所称物
流场站运营,是指物流场站经营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总
称。
2.3物流场站经营者
物流场站经营者是指拥有物流场站经营权的经济组织
或个人。
2.4招租经营本规范所称招租运营,是指物流场站通
过招商方式引入经营者经营部分物流场站业务的物流场站
经营方式。
2.5进站经营者进站经营者是指通过招商方式,在物
流场站经营有关业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
2.6经营性物流场站经营性物流场站是指为社会提供
相关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物流场站。
如未加专门限
定,本规范所指的物流场站均为经营性物流场站。
2.7非经营性物流场站非经营性物流场站是指仅为其
所有者提供服务的物流场站。
3运营基本条件
3.1场地条件
3.1.1物流场站应拥有与其经营期限相适应的合法完备
3.1.2物流场站选址应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对外交通联系便利并具备物流场站经营所需的供水、供电、
通信、排污等外部条件,建设程序合法。
3.1.3物流场站
的用地面积应满足物流场站经营业务范围及经营规模的需
要。
3.2设施设备条件
3.2.1物流场站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及经营规模相适应,
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及建(构)
筑物,其使用功能应能满足物流场站运营管理的要求。
3.2.2物流场站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及经营规模相适应,
质量合格的相关设备,如运输、搬运装卸、通信、计量、
检测设备等。
受理包装货物的物流场站必须配备合格的货
物安全监测设施设备。
3.2.3物流场站应具备公共服务场所所要求的安全、消
防、环保等相关设施设备。
3.3人员条件
3.3.1物流场站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
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3.3.2物流场站特定岗位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
格证,物流场站经理人应取得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
发的从业资格证。
3.4制度条件
物流场站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公司
章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
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各种应急预案等,确保经营过程安全、有序。
4运营行为一般规范
4.1人员管理
4.1.1物流场站应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4.1.2物流场站应核查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的资质,发现
其资质与所承担工作不符的,应及时予以调整或清退。
4.1.3物流场站应与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并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条件。
4.1.4物流场站应对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及在职教育。
4.2货物受理
4.2.1物流场站应按照物流场站许可的经营范围,并结
合物流场站的相关条件,在能够确保安全完好的前提下受
理货物,填写货物受理相关单证,不得拒绝货主或其代理
人通常、合理的要求。
4.2.2货物受理时应明确货物运输、保管、搬运装卸等
条件,物流场站签认后视同对托运人的承诺,应严格按照
承诺执行。
4.2.3物流场站对所有受理货物进行核验,确保其真实
性,不得受理或组织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运的货物。
如
发现托运违禁货物或进站车辆已装运违禁货物,物流场站
应及时向有关机关举报。
4.2.4物流场站应参照《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
规程》(JT/T618)、《汽车快件货物运输操作规程》
(JT/T620)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其站内的运输及搬
运装卸行为。
4.2.5物流场站有权拒绝受理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货
物。
4.2.6除依法设立的危险货物存储场地外,物流场站不
得存放、包装、搬运、装卸危险货物;
取得危险货物储运
许可依法受理危险货物的物流场站,应当独立设置危险货
物受理、储存及作业区域,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
放。
4.2.7鼓励物流场站使用新技术,对受理货物按照《汽
车运输货物条码编码规则》(JT/T648)的规定进行货物条
码的编制和使用。
4.3车辆管理
4.3.1物流场站应分别在物流场站的进出口设置检查点
并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审核进出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
以及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真实性,禁止资质不
合格的车辆及驾驶员进出站。
没有危险货物经营资质的物
流场站严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站。
4.3.2物流场站应进行科学的站内交通组织,维护站内
交通秩序,确保站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的安全,严禁占用消
防通道及紧急疏散通道停放车辆。
4.3.3依法经营危险货物的物流场站,应单独设置危险
货物专用车辆停车场,并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
4.3.4物流场站应按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配置车辆安全
检测设施设备,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予以登记,防
止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运输安全。
4.3.5物流
场站应设立超限源头治理工作岗位并配备必要的计量设施
设备,明确工作职责,不得允许超限车辆出站。
为此应建
立相关责任追究制度。
4.3.6物流场站应对超限进站车辆进行登记,并向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通报相关信息,未经卸载禁止出站。
4.3.7物流场站应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源头超限治理工作提供支持,不得有阻挠、推诿或其它干
扰源头超限治理的行为。
4.3.8物流场站应建立健全车辆进出、装载、配载登记、
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
信息。
4.3.9鼓励物流场站对公司化运营企业的运输车辆优先
提供服务,并能根据服务的数量给与优惠折扣。
4.4安全管理
4.4.1物流场站安全运营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4.4.2物流场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规定,投入必要的资金,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
生产技术、配备合格的安全设施设备,并保证安全设施设
备运转良好。
4.4.3物流场站应健全安全责任人制度,明
确安全运营目
标,并将目标分解落实至执行层面。
4.4.4物流场站应制定货物安全、车辆安全和操作安全
等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从货物进站受理到
装车出站全程的安全运营工作。
4.4.5物流场站对运营过程中进入站内的流动人员应进
行相应的监管,对发生不良行为的,应予以记录并及时向
有关机构报告。
4.4.6物流场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
规定,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4.7物流场站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技术规范建设责
任范围内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
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
物流场站场经营者应每月定期
检查视频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和存
储设备等运行情况,确保有效运行。
4.4.8物流场站应在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导向、疏
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并定期对各类
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完好。
4.4.9物流场站应制定完善的安全运营和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并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备案;
每年至
少进行2次应急培训和演练。
救灾、交通拥挤等情况,物流场站应无条件执行应急指挥
机关的令。
4.4.11物流场站应加强场内治安管理、杜绝“黄、赌、毒”
现象,发现场内的违法、违章经营活动须立即采取措施制
止,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
4.4.12物流场站应做好安全
宣传与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向从业人员及社会公众宣传物
流场站安全运营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创造物流场
站安全运营的人文环境。
4.4.13物流场站应按规定如实向
有关部门报告安全运营事故。
4.5质量保证
4.5.1物流场站应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
的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4.5.2物流场站应按照顾客至上的理念,制定文明服务、
礼貌待客的行为规范,为客户提供良好服务。
4.5.3物流场站内应设立公告栏,公布交通、工商、税
务部门以及物流场站投诉监督电话,服务承诺以及安全、
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
4.5.4物流场站应制定各项业务活动及管理工作的质量
标准,并进行公告。
4.5.5物流场站应制定完善的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及考核
方法,并认真贯彻落实。
4.5.6物流场站应当建立物流场站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制
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以事实为依据,坚
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投
诉人。
对整个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归档保存。
处
理无果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实事求是,不
隐瞒、不护短。
4.5.7物流场站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其指定机构
的质量信誉考核时,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考核材料。
4.5.8物流场站应从设施设备、技术保障等方面积极支
持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先进的运输组织形式。
4.5.9物流场站可根据自身的地位和作用、承担的社会
管理义务,申请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如投资、贷款、
税收优惠、土地征用等。
4.5.10鼓励物流场站争先创优,建设成为标准示范站,
以引导其他物流场站的发展。
4.5.11鼓励物流场站进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服务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树立物流场站服务品
牌及形象。
4.6经营秩序
4.6.1物流场站营运过程中运用的名义、商标、品牌、
各种资质认证标志、标识标牌等,应真实可靠而且不至于
误导客户。
4.6.2物流场站应按照平等自愿、诚实守信、遵守法律、
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4.6.3物流场站应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
执照》、《市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集
中、规范悬挂于办公场所明显位置。
4.6.4物流场站应在其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
准,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在物流场站
管理办公室等场所公示监督电话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4.6.5物流场站应使用规范、合法的经营票据及单
证。
4.6.6物流场站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通过购买保险、
收取赔偿保证金、建立站内风险基金等方式提高风险防范
能力。
4.6.7物流场站工作人员应佩戴统一、明显的标志,有
条件的可统一着装。
4.6.8鼓励大型物流场站根据站内的
运输交易数据发布运价指数。
4.7变更管理
4.7.1拟整体改变或局部改变物流场站用途的,应于预
计变更日起提前6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变更申请,
阐述变更理由及其法规制度依据;
变更申请获准后,应于
预计变更日起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
4.7.2需要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的许可;
拟减少物流场站服务功能或变更名称或地址的,
应于预计变更日起提前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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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 场站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