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主义自由主义的大国方案1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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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人民怎能承受得了两套独立的、权力不受制约的政府这两级政府之间有独立的管辖范围,在职能上交叉而不重复,彼此都对对方的权力构成制约,各自都只能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行使权力。
把这两级政府的权力区分开来也是十分重要的,这样彼此都不能任意越权,干预对方。
权力受到了约束,自由才有保障。
缘起:
从圣约到宪约
联邦的英文词根federal是起源于拉丁语的foederatus,它的意思是“受约法约束的”。
该词派生于拉丁语foedus。
这个词既可作动词,也可作名词。
作名词的意思是“约法”,作动词的意思是“信任”。
该词在公元四世纪译出的拉丁文定本圣经中用来翻译西伯来语的“brit”,该词的意思是圣约。
[1]当然,约法与信任之间的逻辑联系是显而易见的。
信任是约法的基础。
在英语中最早使用federal这一词的是十七世纪的清教徒。
他们所说的federaltheology,指的是上帝与北美的定居者之间的圣约。
当这种圣约以宪法和宪章的形式存在之后,就变成了宪约。
到十七世纪后期和十八世纪初期,这一词在使用过程中已经演变到包括邦与邦之间的协议。
例如,到1721年,federation已经用来指“联合起来的同盟”。
其中暗含的是圣约各方相互间的平等地位。
在历史上,圣约是古代社会相互结成更广泛的联盟关系的一种方式。
在古代,邦与邦之间的联合是通过订立圣约、彼此盟誓的方式产生的。
在古代所采取的歃血为盟的方式,今天已经被更文明的形式所取代,如签字、宣誓等,但其背后的宗教与道德精神依然存在。
在中国,由于没有一神教中的那种上帝,圣约的宗教意涵相对薄弱,但是“盟”背后的神的身影和道德约束力丝毫没有削弱。
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国邦间的联盟在历史上也同样是起源于在神面前的誓约。
根据《左传》记载,僖二八年,“癸亥,王子虎盟诸侯于王庭,要言曰:
‘皆奖王室,无相害也。
有渝此盟,明神殛之!
’。
”作为圣约的盟书受到庄严的对待。
据《周礼·
秋官·
大司寇》:
“凡邦之大盟约,涖其盟而登之于天府。
”盟书有高度的宗教和道德约束力。
所以,作为日后发展成联邦主义的国邦间的联盟,不论在中国这样的东方,还是在欧美的西方都有类似的宗教与道德基础,都有圣约的影子。
而只有当圣约转化为宪法时联邦主义才有可能。
没有宪约的桥梁,现实世界与联邦主义只能隔岸向望。
中国就是一例。
在春秋战国之后,不仅宪约迄今还是梦想,圣约式的盟约也被不择手段的强力践踏得无影无踪。
所以,在中国见不到联邦主义也就不奇怪了。
现代联邦主义本身就直接起源于“约法”的观念和历史实践。
在西方,联邦主义与宪政的共同是圣约。
当圣约落实到宪法中之后就变成了宪约。
联邦主义便依据宪约来处理人类事务的组织形式。
由圣约、宪约转换而来的联邦主义最初是一个宗教概念,来自圣经,用以界定上帝与其子民以色列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以色列的十二个部落政府之间的关系。
[2]现今世界上的联邦国家,不少是在原来就存在的小型共和政治体基础上联合而成,也有的是通过政治改革将以前的单一制国家重组成联邦共和国。
而联邦主义就起源于过去的小共和国为增强军事力量和谋求共同发展的深切需要,它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同盟,甚至遥远的《圣经》时代。
起源于圣约的宪约为联邦主义政治秩序提供了充分的宗教基础以及构建联邦政府的制度结构。
不论其宗教的意义如何,圣约的思想在政治上为宪政和联邦主义提供了道德上的理据。
这种自愿的同意是一切文明的政治秩序的根本合法性基础。
宪政思想与联邦主义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人类的政治秩序是经由彼此同意结成的,人们通过彼此缔约来处理他们的事务。
依据联邦宪约所结成的政体是个人的自愿联合。
联邦的自由即是合乎宪约从而享受到的自由。
圣约是有道德内涵的约定,通常基于自愿的同意和相互盟誓。
圣约通常存在于独立的、地位平等的双方,以达成共同认可的目的。
每一项约定都涉及到各方表达同意、作出承诺与取得一致。
与日常生活中的种种法律性约定相比,圣约更多地立足于信仰。
在圣约中,上帝,有时被认为是圣约中的一方,但更多是圣约双方的见证者和圣约自身的守护者。
宪约体现的是一种平等的约定关系,排除了单向的、指令性的权力关系。
从宪约在圣约与联邦主义之间的桥梁作用,也可以发现宪约对于联邦主义之必不可少。
圣约先于宪法,宪法先于联邦。
联邦制与宪约的结合才构成联邦主义。
宪法中隐含着作为圣约的高级法。
宪政限制了联邦主义的产生方式,即联邦的缔结须以和平的方式,基于各方的自愿同意,并且和平共处。
所以,联邦主义离不开宪政,宪政离不开宪约。
任何宪法一旦失去圣约的高级法背景,就不再是宪法了。
所以,联邦主义与宪政都具备相同的高级法背景。
圣约是宪约和联邦主义的精神支柱,也是它们共同的价值源泉。
从圣约和宪约的角度来理解人类的政体,在西方的政治哲学史上并不鲜见。
英国的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就提出了最低限度的宪约论。
[3]除宪约论外,用“契约”的概念来解释、认识和设计人类政体的现象也很常见。
与宪约不同的是,“契约”的概念基本上没有特殊的宗教内涵,原本用于私人间的民事事务。
契约所产生的义务通常是指法律意义上的义务。
契约更为明确、狭窄,是地地道道的“社会”契约。
虽然霍布斯与卢梭后来都被笼统地称为契约派,但是,有浓厚宗教情怀的霍布斯选择的角度是圣约,而十分反宗教的卢梭就拒绝使用“圣约”的概念,用“契约”来取而代之,并把这一概念正式用于社会政治领域。
以卢梭为代表的法国政治传统不承认圣约,当然也就没有联邦主义。
在历史上,系统地用圣约/宪约的思想来阐述联邦主义的第一位重要学者是十七世纪初期德国的约翰内斯·
阿尔图休斯。
他的《政治论》[4]是全面探讨联邦共和主义的著作。
作者从圣约的角度来看待人类社会的由来和演变,提出了一套政体建设理论。
他把政体看成是其公民在同意的基础上建立的复合政治结社,这个结社的基础是自愿同意,而不能由统治者和强权者强加。
他所构建的联邦制度的构成单位是地域性的政治体,单种族的小社群。
阿尔图休斯是第一个把对联邦主义的宗教理解与联邦主义的政治理解结合起来的人,他从宗教的角度发掘联邦主义的内涵。
他既是一位政治学家,也是一位担任公职的官员,也是主张宗教改革的清教徒神学家。
阿尔图休斯在十七世纪初构建了基于圣约与宪约的联邦主义的政治理论,新英格兰殖民地的清教徒们则在十七世纪开始实验联邦主义的政治秩序,构建联邦主义的政治安排。
这种把国家视为政治结社的观点,只是在十七世纪后半叶的北美才受到了重视。
美国的开国之父们进一步把这种国家观个人主义化。
可以说,在十七世纪的清教徒们在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所兴起的联邦主义运动,是联邦主义和宪政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根本的转折点,为联邦主义与宪政在后来的进一步兴起与扩展铺平了道路。
虽然立足于圣约/宪约的联邦主义运动在一个世纪后的美国结出了联邦主义与宪政的果实,但阿尔图休斯的这部著作的问世却不合时宜,出版得太早。
在当时的十七世纪初,他的德国同胞都对中央集权的国家主义趋之若鹜。
阿尔图休斯的声音很快就被流行欧陆的博丹的绝对国家主权论所湮没。
这种国家主义的论调主张建立的是金字塔式的中央集权,国王居于金字塔的顶端,独占一切权力。
在国家主义思想中,国家是暴力的产物,是由上至下的政治体。
政治结社的国家观中隐含政治平等主义的倾向,而暴力的、由上至下的国家观所隐含的是政治和人身不平等的观念,统治者具有天然的优越性。
在十九世纪,冯·
祁克等人重新发现了阿尔图休斯,主张用联邦主义的原则来实现德国的统一。
[5]但是在迈向中央集权与极权主义的狂飙之中,阿尔图休斯所主张的联邦主义很快就被刮得无影无踪。
以色列著名哲学家马丁·
布伯是二十世纪第一个发现阿尔图休斯学说的价值的人。
[6]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阿尔图休斯的著作在美国翻译出版,受到了美国联邦主义学者的高度重视。
圣约/宪约与联邦主义之间的内在联系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探讨联邦主义的宗教与道德基础并不是为了进行知识考古而去挖掘,更重要的是去理解联邦主义与宪政中的丰富的价值内涵。
不论其宗教的意义如何,圣约的思想在政治上为宪政和联邦主义提供了宗教与道德的基础。
不论是圣约,还是宪约都是平等的各方之间的神圣约定。
在联邦主义之下,圣约与宪约都不是统治者下达给被统治者的中央文件,其签约方也不仅是统治者与统治者之间的协定,最终也须由公民来签署批准。
签约各方也不应赋予任何一方以绝对的支配权,而是维持各方之间的平等地位。
如果有任何一方绝对凌驾于他方之上,宪约与联邦主义就不复存在。
前苏联之所以徒有联邦制的旗号,就是因为执政党作为一方绝对凌驾于各方之上。
宪约提供了基本的游戏规则,制造并维持动态的稳定。
如果其中的一方坐大,凌驾于其他各方之上,动态的稳定与政治游戏都将难以继续。
联邦主义与宪政服务于相同的目的,即保障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最有效地限制政府的权力。
联邦政府所行使的任何权力都须是由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所规定的,并受到宪法限制的。
联邦主义的制度架构首先来自于宪法。
联邦主义作为政治秩序是基于宪法性约法的产物,真正的联邦主义政体首先必须是宪政的。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实行联邦主义而没有宪政。
宪约把联邦主义与宪政紧紧地连接在一起。
如果说自由是宪政与联邦主义的灵魂,那么有限政府是联邦主义与宪政的共同本质。
联邦政府的权力完全是由成员体和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并且通常受到严格限制。
联邦之下的各成员体政府及其宪法也受到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的限制。
宪政与联邦主义就是运用制度从根本上消除绝对的、专横的、霸道的权力,以有效地捍卫个人的自由。
联邦主义与宪政都是无穷尽的过程,是每代人都参与对话与演进的过程。
联邦主义,从起源来看,不是冷冰冰的制度,而是自由人与自由人之间的约定,是有丰富的宗教与道德内涵的政治共同体。
从思想史上看,宪政首先是一个自由主义的概念。
宪政在联邦主义中的重要地位也反映出自由主义与联邦主义的内在关联。
宪政民主与联邦主义之所以越来越成为人类政治的主流,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只有在宪政民主之下,个人才能充分实现自主,成为自己的命运和自己事务的主宰,个人才能自由地联合起来治理公共事务。
宪政民主也十分有助于养成个人自主的性格与习惯。
同时,包括联邦制在内的宪政民主也被普遍认为是最适合由自主的个人所组成的自治社会的理想政体。
从另一方面来看,个人的自主在很大程度上提供了宪政民主的道德基础和合法性。
宪政不仅要尊重个人的自主地位,而且还要为自主的个人和自治的群体提供安全的制度环境与社会环境。
个人自主·
集体自治·
联邦共治
在真正的联邦主义的政治秩序中,自治的概念具有根本的重要性。
联邦主义的核心问题是在一个人类社会如何构建保障个人的自由与自主的政治秩序,如何才能实现真正的自治,如何才不至被居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或政府不经同意却专横地统治着社会大众。
在联邦主义之下一切权利属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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