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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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
3、小学学位分配的原则是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
凡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按地段划定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同时提交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其子女(被监护人)同一户籍(户主须为该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本市居民户口簿以及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
若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应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
4、做好入学地段的统筹规划,合理划分小学入学地段。
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当地适龄儿童情况,合理划分小学招生地段,并保持招生地段范围的相对稳定。
对于具有本地段户口的集体户、租住户子女的地段生资格问题,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
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小学招生地段、地段生招生计划和招生班数,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每班不能超过46人。
(二)关于初中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含十二区、县级市),在公办小学(含政府在民办小学实行补贴的公办学位)毕业的学生(含经批准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毕业学校所属区、县级市范围内升学。
因特殊情况需回户口所在的居住地升学者,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居住地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该学生(被监护人)同一户籍(户主须为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簿以及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
若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应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
经户口所在居住地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回户口所在区(县级市)的居住地升学者,按户口所在区(县级市)升学办法入学。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在民办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回户籍所在区(县级市)申请入学,按该区(县级市)升学办法入学。
2、小学升初中的学位分配办法由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确定。
为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考试评价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粤教基〔2004〕116号)关于“合理分配省、市、县一级学校学位”的精神,各区、县级市要积极、稳妥地进行小学升初中招生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电脑派位、对口分配学位以及九年一贯等初中学位分配办法。
各区、县级市的小学升初中学位分配方案必须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的生源情况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制定小学升初中电脑派位或对口升学的范围,科学制定初中学校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招生人数和班数,同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每班不能超过50人。
3、小学升初中可保留一定比例的体育、艺术特长生。
经审定的体育和艺术传统项目学校可按规定招收不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10%的体育、艺术类特长生(个别集体项目学校的招生比例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15%),其他学校均不得违规招收特长生。
要进一步完善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体育、艺术类特长生不能进行文化类学科测试,对获得体育、艺术类特长生升学资格的学生要在毕业学校进行公示,以进一步规范特长生的招生管理工作。
(三)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
1、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不准招收择校生。
2、新生入学后,学校须按《广东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办法(试行)》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并按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向属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籍申报、确认工作。
3、加强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和管理。
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具体条件见附件)。
经区、县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实并公示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实行补贴的公办学位)就读。
4、根据《__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蓝印户口人员“在入托、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教育,报考本市市属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险、申领公积金贷款和营业执照等方面享受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同等待遇”的规定,持__市蓝印户口,要求到公办学校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蓝印户口所在区(县级市)入学,享受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入学待遇。
5、积极稳妥地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统一规划,规范管理,保障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6、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并努力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
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二、关于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
(一)深化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18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06〕137号)的精神,要进一步深化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有利于体现义务教育性质,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
有利于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发展学生个性特长。
要改变高中招生仅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力求在改革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表现评价、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予以突破,不断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深入发展。
(二)关于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问题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
通过学业考试,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学生在各学科课程学习目标上所达到的水平。
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业水平和毕业的标准,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学业考试须在初中教学任务完成后进行。
所有18年初中应届毕业生均须参加学业考试。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只招收参加当年学业考试的学生的规定,需报考普通高中的返穗生、往届生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18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1、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1)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领导和管理,市招考办和市教研室具体组织实施。
(2)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分考试和考查两部分。
考试科目试题由市统一命制并组织实施;
考查科目历史、地理、生物、信息技术四科考查题由市统一命制,其他考查科目题目由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命制,并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2006学年度中学各项考试时间安排表的通知》(穗教办〔2007〕3号)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实施。
2、命题的原则
(1)命题要准确反映学科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充分体现新课程理念。
(2)加强考试内容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特别是在具体情境中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根据各学科的特点,适当加强试题的开放性、探究性和考试形式的多样性,不设置偏题、怪题。
确保试题的科学性、公平性。
3、考试与考查科目及卷面分值
全市统一考试的科目为七科:
语文、数学、英语(含口试)、思想品德、物理、化学、体育。
各科单独设卷。
语文、数学、英语(含口试,英语口试按15分计入英语总分值,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三科卷面分值分别为150分;
物理、化学、政治三科卷面分值分别为100分。
其中政治开卷内容分值为60分。
体育考试总分值为40分,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由各区、县级市或学校负责组织的考查科目为八科:
物理实验操作、化学实验操作、生物(含生物实验操作)、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信息技术,此外不得自设其它考查科目。
部分在七、八年级已经考查过的科目,也要以等级形式呈现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
4、学业考试成绩呈现方式
(1)学业考试成绩在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时,与所有考查科目一并以等级形式呈现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等级分为A、B、C、D、E五个。
凡因故缺考的考生,缺考科目的成绩以“缺考”记录。
各学科学业考试等级的比例分别为:
A(25%)、B(35%)、C(25%)、D(10%)、E(5%)。
(2)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以有利于学校录取和学生发展的方式应用学业考试成绩。
5、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部分地区初中数学课使用科学计算器的通知》(粤教研〔2000〕3号)和我局《关于__市中学初中数学使用科学计算器的通知》的精神,18年,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数学科继续使用科学计算器,考试使用的科学计算器由市统一确定型号和标准,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的问题
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应对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衡量毕业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标准的重要依据。
18年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的实施办法,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__市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穗教基教〔2005〕20号)执行。
(四)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基本原则
1、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原则
(1)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18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各招生学校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教育行政部门按市、区(县级市)招考部门的录取名册办理有关学籍审批手续。
(2)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用和扩大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将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作为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切实改变将学科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录取唯一标准的做法。
(4)普通高中录取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法另行规定。
3、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范围:
华师附中、省实验中学、广雅中学、执信中学、2中、6中、广大附中、铁一中学、协和中学、1中、3中、5中、7中、培正中学、育才中学、16中、47中、65中、培英中学、86中、真光中学等21所学校面向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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