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实施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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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各村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避免简单化。
4、务实高效,稳步推进。
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
开展风险评估,认真研究、妥善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不影响稳定、不影响发展。
二、改革内容和方法步骤
(一)改革方式。
把村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登记造册、评估,将评估确认后的全部资产折股量化给全体享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拟成立经济合作社。
(二)改革主要环节。
1.清产核资。
成立清产核资小组,对村集体所拥有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确定基准日为XX年3月31日,核实资产家底,依法界定所有权归属关系。
清产核资结果上墙公示,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2.资产评估。
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通过村民民主程序推选村集体资产评估小组进行财务状况和资产评估。
评估结果上墙公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后.上报办事处核准,并由办事处出具核准意见。
3.股权设置。
在集体资产评估确认的基础上,依照各村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股权设置和折股量化的范围。
折股量化的范围为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股权设置的类型主要为个人股。
个人股主要用于核算个人年终享受集体资产经营所带来收益的分配额。
村产权制度改革后,集体所有性质的土地被征用所得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和集体资产的置换增值,再追加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的总额。
也可根据各村实际情况设置集体股,但要求集体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一般为30%,个人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70%。
设立集体股的由社员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集体行使股权,集体股收益主要用于处理遗留问题、缴纳有关费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保障支出和必要的社区公益事业支出。
4.股份量化。
把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给村享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的成员。
成员资格界定基准日,依照集体资产评估基准日XX年3月31日为标准。
(三)XX年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XX年3月上旬---3月底)
(1)成立工作机构。
为推动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办事处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加强对日常工作的督促指导;
办事处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事处改制办),由办事处主任路环宇同志担任负责人,经统审中心主任耿海峰同志具体负责,由办事处经管统计审计中心负责具体指导改革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村成立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经管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和村民代表等为成员的实施工作小组,负责本村集体产权的具体改革工作。
(2)提出申请,上报审批。
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村党支部、村委会需向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再进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组织培训、宣传动员。
为保证改革工作的有序开展,办事处改制办对改制村的“两委”班子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工作小组通过集中培训、专题讲解等形式,详细讲解改革的依据、意义、内容、程序,进一步明确任务、掌握政策、学会方法,同时向全体村民发放明白纸、公开信,增加改革的透明度,提高村民参与的积极性,为集体产权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打好基础。
2.实施阶段(4月上旬---8月底)
(1)拟定实施方案(草案)。
在办事处改制办的指导下,改革村拟定改革实施方案(草案),重点为资产清查范围,股权享受对象等。
改制村要召开各层次会议,完善改革方案草案。
初稿拟定后要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草案)。
(2)表决改革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草案)在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前,须将实施方案(草案)提交办事处改制办审查。
审查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表决,形成正式的改革实施方案,张榜公布,并报办事处核准和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清产核资。
确定基准日,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摸清家底,登记和造册。
清产核资结果和处理意见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张榜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办事处审核备案。
(4)资产评估。
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履行民主程序之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认定。
资产评估结果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呈报办事处审核备案。
(5)人口调查。
村工作组具体负责,以村历年人口情况登记记录为基础,按照全市统一的人口排摸表以户为单位编制,经核对无误后由户主签字确认。
人口调查摸底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办事处审核备案。
(6)编制社员(股东)清册
按照办事处批准的改革实施方案,各村根据股权享受对象的规定计算其股份数量,编制社员(股东)清册并张榜公示7天,经校对无异议后建立正式的社员(股东)清册台账。
(7)拟订章程(草案)
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草案)包括股权量化、组织机构、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内容。
章程(草案)须在村务公开栏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最后形成较为完善的章程(草案),并报镇政府核准。
(8)推荐产生社员(股东)代表
社员(股东)代表一般由原村民代表直接过渡产生,也可以重新由社员(股东)户代表投票选举产生。
(9)推荐产生社员代表。
社员代表一般由原村民代表直接过渡产生,也可以重新由社员户代表投票选举产生。
(10)筹备社员(股东)(代表)大会
在办事处改制办的指导下,村筹备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拟订选举办法草案;
准备筹备工作报告;
准备会议资料;
确定会议召开日期。
(11)召开社员(股东)代表大会
首届社员(股东)代表大会,主要议题应当包括:
村改革工作小组负责人做筹备工作报告;
表决通过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
表决通过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
根据提名选举产生首届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
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并选出理事长和监事会主任;
讨论通过经济(股份)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3.验收阶段(8月下旬)
(1)归档管理。
改制村要将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决议、实施方案、社员(股东)清册等重要纸质、影像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装订成册后一式三份,由村、办事处和市分别存档备案。
(2)工作总结。
改制村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完善相关制度,形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情况报告,报办事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验收考核。
8月底,办事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到各村通过实地查看、检查资料、走访农户等方式,对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向市考核办提交考核结果。
三、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一)合理确定成员对象
1、对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已明确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股份量化享受对象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合法权益。
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护、计划生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股份量化中加以具体体现。
2、实施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保留成员资格的人员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股份量化享受对象。
成员资格界定按照《XX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遵循实质性和程序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任何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成员资格。
3.股份量化享受对象按人口福利股计算其享有的农村集体资产量化份额,并记录在股权证上。
人口福利股以明确具有成员资格和保留成员资格的人员为主要对象,人均一份,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成员增享一份人口福利股,其他人员依法经过民主程序可酌情享受。
成员资格的具体界定可参照下列情形进行: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在本村、开始实行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的农村居民(原农业户口,下同);
(2)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
(3)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本村(社区)的农村居民;
(4)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落户本村的农村居民;
(5)政策性移民落户本村的农村居民;
(6)户籍迁出本村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7)户籍迁出本村的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在校学生;
(8)户籍迁出本村或注销的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9)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按程序表决通过、同意列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2、下列人员,不列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现职和退休人员、在部队已提干人员以及其他国家财政供养人员;
(2)已在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股权的人员;
(3)未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外来挂靠人员;
(4)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应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二)规范股权管理
股份量化到人后,应保持持股成员的稳定,不再随人口的增减而变动。
提倡实行股权静态管理,股权持有人对所持股份具有参与决策和享有收益、转让、继承的权利,股权可以抵押,但不得退股提现。
1、对折股量化的股权,由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发放股权证,并建立登记制度。
2、理事(董事)会于每年1月底前公布资产运行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在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公布股权转让指导价。
3、对已量化的股权允许在本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中转让,单个主体受让股权不得超过总股份的5%。
4、股权转让应当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交易。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提倡实行股权静态管理股权持有人对所持股份具有参与决策和享有收益、转让、继承的权利。
1、对折股量化的股权,由改革后成立的经济(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发放股权证,并建立登记制度。
3、对已量化的股权允许转让交易,同一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具有优先受让权;
“五保户”灭失后,其持有股权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纳入集体股范畴。
4、社区经济(股份)合作社向本组织外转让股权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总股份的49%,单个主体受让股权不得超过总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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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办事处 农村 集体经济 组织 产权制度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