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办法》的通知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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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驻晋中央企业、省属企业:
为加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简称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防止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先天性不足,减少安全隐患,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总局第26号令)、《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通知》(安监总管四字〔2009〕159号)精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订了《山西省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2003年9月30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已竣工但没有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的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按以下情况执行。
1.应该取得且已经取得政府及发改、经信等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经过专家组审查认为具备验收条件的,报负责备案的安监部门备案。
2.应该取得而未取得政府及发改、经信等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各级安监部门发现后,要将相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抄告当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督促企业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待手续补齐后再行验收备案。
二、近几年审批、核准、备案的,目前正在建设的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专篇设计和验收评价,按本办法由安监部门备案。
三、由省安监局负责备案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企业可委托山西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所评审中心进行审查。
四、请各级安监部门按本通知和办法要求,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有关备案情况及时按要求报告上级安监部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办法
为做好我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简称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包括安全预评价备案、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备案和安全验收评价备案,下同)工作,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根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总局第26号令)、《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通知》(安监总管四字〔2009〕1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备案权限
1.省安监局负责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备案工作。
2.设区的市安监局负责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备案工作。
3.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前二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备案工作。
4.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要抄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并于每季度末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总上报本地备案工作汇总情况。
二、备案资料审查
1.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审查工作采取“建设单位组织、评价机构参与、专家把关、安监部门监督”的方式。
2.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资料审查包括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审查(下同)。
3.建设单位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资料审查时,要邀请建设项目所在地和具有备案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安监部门要对评审过程实施监督。
4.备案资料审查时要成立评审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企业聘请,人数为5-7人,专家的专业特长要符合建设项目所涉及专业的需要,专家组人员应当经参与监督的安监部门审核同意。
5.评审专家组要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专家个人意见和专家组意见),明确审查资料是否通过评审,是否按专家意见修改后可作为备案依据。
6.对专家组认为经修改可作为备案依据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下同)或安全专篇,建设单位要组织评价机构按照专家组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印制备案版。
备案版由专家组长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复核意见确认已按要求修改的即可作为备案依据。
7.对未通过评审的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专篇,评价单位或设计单位经修改后重新评审。
8.对经第二次审查仍没有通过的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专篇,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其他安全评价机构或设计单位重新评价或设计。
三、备案程序
1.备案申请
(1)省安监局直接监管的驻晋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省安监局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申请。
(2)各市、县(市、区)安监局监管的企业,但由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安监局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申请,由市安监局向省安监局转呈备案申请。
(3)各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市、区)安监局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申请。
(4)建设单位向安监部门申请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的资料,应包括备案申请,评审专家签字表、参会人员名单,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长复核意见,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版)或安全专篇(备案版)等。
2.各级安监部门接到项目建设单位备案申请后,有关业务处(科)室按程序组织备案。
依据专家组的审核意见和专家组长的复核意见,根据安监人员对审查的监督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字后,向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出具备案函。
四、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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