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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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举办资格)
申请举办托育机构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出资举办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举办的,应当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
申请举办托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举办规模)
单个托育机构的规模不宜过大,应当有利于3岁以下尤其是2-3岁幼儿身心健康,便于进行照护和日常管理。
(一)托育机构建设规模宜符合表1要求。
表1:
托育机构的规模
分类
班级数
人数
服务居住人口(人)
全日制/半日制
托育机构
5-7
(81-140以内)
3001-6000
3-4
(41-80人以内)
小于3000
计时制
1-2
(20-40人以内)
(二)托育机构的单班规模应符合表2规定要求。
表2:
托育机构的每班人数
机构类型
幼儿年龄
人数(人)
18-24个月
10-15
24-36个月
15-20
5-10
11-20
注:
招收24个月以下幼儿的班级不应超出15人,招收2-3岁幼儿的班级不应超出20人。
第七条(举办经费)
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举办者应当根据所在区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关要求或按照承诺,及时足额履行举办出(捐)资义务。
第八条(举办场所)
举办者应当提供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与举办项目和举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提供区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以及消防、公安、食药监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用房安全合格或许可证明。
举办者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托育机构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第九条(人员配置)
托育机构收托幼儿数应与从业人员之间保持合理比例,每班应配备育婴员和保育员(以下简称“保育人员”),且育婴员不得少于1名。
2-3岁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7∶1,18-24个月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5∶1,18个月以下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3∶1.
收托50人以下的托育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收托50-100人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
收托101-140人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托育机构应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保安员应由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第十条(入托条件)
全日制、半日制托育机构一般每年秋季登记接收,平时若有缺额可随时登记接收,计时制托育机构可随时登记接收。
(一)托育机构的3岁以下幼儿在入托前,应当经区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入托。
(二)托育机构应根据幼儿的个体发展情况征询儿保医生的建议,与家长共同协商,选择采取最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托育方式。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十一条(建设原则)
托育机构的建设必须在坚持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确保安全卫生第一,做到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
第十二条(规划布点)
应根据当地街道、乡镇的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结合社区人口发展趋势、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及规划托育机构的规模。
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服务半径宜为300-500m。
第十三条(选址原则)
托育机构功能布局、建筑设计、设施设备等应当以保障安全为先,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空气流通、XX保障、交通方便、排水通畅、场地平整干燥、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环境适宜、邻近绿化带、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
(二)应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地带,避开加油站、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三)不得与公共娱乐场所、集市、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环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建筑物及场所毗邻。
应远离医院、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各种污染源,远离城市交通主干道或高速公路等,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四)3个班级及以上的全日制、半日制托育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园区或商务楼宇开办的托育机构宜独立设置。
在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如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保等专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且房屋产权清晰、房屋性质不变更的,举办者可以试点结合住宅配套服务设施、商务办公、教育、科研、文化等建筑,综合设置幼儿托育设施,但须符合下列规定:
1.X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
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须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
2.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设置在建筑的首层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地上二、三层,除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2)场所下方对应区域也应为托育机构用房。
(3)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4)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5)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6)场所顶棚的内装修材料应为A级,墙面、地面、隔断、装饰织物和其他装饰材料不应低于B1级。
3.托育机构出入口处应当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4.宜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当采取安全隔离措施,防止走失、失足、物体坠落等风险。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
托育机构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等构成。
(一)房屋建筑
房屋建筑由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组成。
1.全日制、半日制托育机构的幼儿活动用房包括班级活动单元(含生活区与游戏活动区)、综合活动室等。
计时制托育机构的幼儿活动用房包括生活区与游戏活动区。
2.托育机构的服务用房包括保健观察室、晨检处、幼儿盥洗室(含淋浴功能)、洗涤消毒用房等。
3.自行加工膳食的全日制托育机构的附属用房包括厨房、储X室、教职工卫生间等;
非自行加工膳食的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托育机构的附属用房包括配餐间、储X室、教职工卫生间等,不提供点心的计时制托育机构可无配餐间。
(二)建筑设备
主要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建筑电气系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弱电系统等。
第十五条(设计规划)
托育机构的建筑规划面积、建筑设计、功能要求、管线部署、房屋朝向、XX保障、机构内道路、装修材料以及提供的设施设备等,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有关标准要求。
环境、空气和物体表面等经检测应符合《托幼机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卫生要求及检测方法》(DB31/8)的有关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主出入口)
托育机构主出入口不应直接设在城市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门外应设置人流缓冲区和安全警示标志。
托育机构周边应设围墙或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能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
全日制托育机构出入口应设大门和门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机动车与供应区出入口宜合并、并独立设置。
第十七条(场地要求)
托育机构宜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低于60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室外公共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宜低于2m2。
计时制托育机构每班室外专用活动场地不宜低于40m2。
托育机构的室外场地及设施设备需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有关标准。
全日制、半日制托育机构严禁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第十八条(建筑面积)
托育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360m2(只招收本单位、本社区适龄幼儿且人数不超过25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m2),且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m2。
户外场地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机构,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m2。
第十九条(活动用房)
幼儿生活、活动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禁设在地下或半地下。
(二)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班级活动单元应满足幼儿活动生活等功能需求。
1.幼儿游戏活动室(区)
(1)分为大动作活动区和综合活动区。
大动作活动区主要满足大运动活动、地面构建活动、玩音乐活动等。
综合活动区主要满足精细操作活动、桌面构建活动、创意表现游戏活动、阅读游戏活动等。
(2)游戏活动区地面宜铺设木地板或柔软、有弹性的材料。
(3)应为幼儿配备适宜的桌椅和玩具柜。
幼儿桌椅表面及幼儿手指可触及的隐蔽处,均不得有锐利的棱角(建议用圆角)、毛刺及小五金部件的锐利尖X。
(4)应配备数量充足、种类多样的玩具和图书,以及可供幼儿摆弄和操作的各种材料。
提供给幼儿的玩具应符合GB6675“《玩具安全》系列国家标准”。
2.幼儿就寝室(区)
(1)宜分班使用。
(2)应安装窗帘和隔帘。
隔帘厚度和颜色不得影响随班保育人员观察幼儿活动情况。
(3)应配备调节温度的设备。
(4)应保证幼儿午睡区及寝具的安全、卫生。
(5)应保证每个幼儿有一张床位。
不得设双层(多层)床,床位侧面不应紧靠外墙布置。
(6)区域内宜设置收纳空间或配备收纳盒,保证每个幼儿有衣物存放处。
(7)班级活动单元内不得搭建阁楼或夹层作寝室。
第二十条(供餐用房)
厨房平面布置应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厨房不得设在幼儿活动用房的下部。
房屋为多层时宜设置提升食梯。
(一)厨房(配餐间)距离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房)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自行加工膳食的全日制托育机构应设不低于30m2的厨房,其中加工场所(包括初加工、切配、烹饪等)和备餐间分别不小于23m2和7m2。
不自行加工膳食但提供午餐的全日制托育机构,需向有提供中小学餐饮服务资质的企业购买供餐服务,并设不低于8m2的配餐间。
用餐人数超过50人的,执行本市食品经营许可中关于幼托机构食堂的要求。
半日制、计时制托育机构提供点心的,企事业单位、园区或商务楼宇自办托育点且其用餐由本单位、园区或商务楼宇食堂提供的,应设不低于8m2的配餐间。
(三)厨房(配餐间)应配备足够容量的冰箱、消毒柜,自行加工膳食的还应配备膳食烹饪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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