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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进一步发挥企业的培训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等方式,组织有培训需求的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参加新型学徒培训,探索企业职工培训新模式,完善政策措施和培训服务体系,加快企业后备技能人才的培养。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主要内容
(一)培养对象和培养模式。
企业新型学徒制以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为培养对象。
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模式共同培养新型学徒。
(二)培养主体职责。
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企业承担。
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考核办法等内容。
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具体培训任务,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
承担企业学徒培养任务的院校,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企业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
(三)培养目标和主要方式。
学徒的培养由企业结合岗位需求确定,培养目标以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
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职业素养等。
要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由企业和培训机构分别承担。
在企业培养主要是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在培训机构培养主要是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方式。
学徒培训期满,经鉴定考核合格,可按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三、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体系
(一)建立企校双师联合培养制度。
企业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
企业导师要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
培训机构为学徒指派指导教师,负责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
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推行技工院校弹性学制和学分制。
技工院校应积极承担学徒的教学培训任务,要结合企业生产管理和学徒工作生活的实际情况,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
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
要建立和完善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学徒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获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三)健全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投入机制。
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由企业根据学徒实际工作贡献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学徒基本工资。
企业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由政府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
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四)完善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补贴数额一般可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4000-6000元的合理区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培训后未能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支后补、按年度事后结算的办法,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备案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年度培训任务完成后由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备案材料包括:
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包括:
除前述备案材料外,还应附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四、实施步骤
试点为期两年,实施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5年7-8月):
启动阶段。
印发试点工作通知,确定试点省份及试点企业,启动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9月-2017年5月):
实施阶段。
各省指导试点企业制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有序开展试点工作。
第三阶段(2017年6-7月):
总结阶段。
对各省试点工作进行总结,修改完善企业新型学徒制政策。
五、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作为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职业培训的重要工作内容,认真组织实施。
要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落实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政策,制定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补贴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与试点企业的联系制度,加强工作指导,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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