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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特别提示:
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各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为保障抵押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请抵押人对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为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的抵押物为抵押权人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现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主合同及主债权
该条款适用的抵押为下列第种:
一、抵押担保:
本合同所称的主合同是指(以下称债务人)于年
月日与抵押权人签订的编号为的《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合同,或其他书面确认的文件。
主合同项下所形成的主债权的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
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主债权实际期限与上述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期限为准。
二、反担保抵押:
抵押权人在承担合同编号为的《合同》项下担保责任后所形成对抵押人追偿的全部债权。
反担保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实际金额按反担保范围计算确定的为准);
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抵押物概况
一、抵押人提供(抵押资产名称)作为资产设定抵押,具体情况如下:
所有权证名称:
所有权证编号:
所有权证填发单位:
位置:
其他:
抵押资产的名称、单位、数量、价值等状况详见附件抵押资产清单。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资产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二、如果抵押资产中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抵押人有义务在抵押资产清单中注明。
三、在抵押有效期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上述抵押资产实际价值减少至不足以担保全部抵押债权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资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三条抵押担保范围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抵押权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二、无论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多项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抵押人均以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抵押资产连带抵押担保主合同的全部债务,如因抵押登记机关要求约定将抵押资产仅担保主合同的部分债务,则该要求对抵押人、抵押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也不视为对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的变更。
三、为避免歧义,抵押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第四条抵押期限
一、抵押权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抵押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抵押期限届满,如债务人未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则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不变。
三、经抵押权人同意,在主合同发生延期的情况下,本合同所规定的抵押期限根据延期期限相应向后顺延。
第五条抵押登记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抵押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会同抵押权人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资产登记手续。
二、抵押资产登记手续办妥后,抵押人应将取得的有关登记文件送交抵押权人。
三、抵押权人、抵押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配合,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如因抵押人的原因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办妥相关手续的,抵押人应对抵押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抵押资产的占有和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但抵押资产的权利凭证应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并有效配合抵押权人及其委派的机构和个人对抵押资产进行检查。
二、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资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资产的安全、完整,如抵押资产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三、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资产。
第七条 抵押资产毁损灭失、减值
一、抵押期间,由于不可抵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抵押资产全部或部分灭失,价值毁损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二、因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资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资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资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并为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资产的价值也不提供其他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
第八条主合同变更
一、如果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抵押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依然承担抵押责任。
二、抵押人的抵押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抵押权人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抵押权人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抵押人仍按照本合同对抵押权人承担抵押责任。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
一、主合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到期债务或履行的债务不符主合同约定的;
二、抵押人有违反本合同项下的约定情形的;
三、抵押资产发生用途变更的;
四、抵押资产价值减少的;
五、抵押人发生任何可能对抵押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的纠纷或诉讼、仲裁的;
六、抵押人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则任何违反本合同或主合同的行为都视为违约,届时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人抵押资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放弃抵押权。
第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抵押权人可经下列方式实现抵押权:
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资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资产,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无须经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直接处分抵押资产,所得价款在优先支付抵押资产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支付或偿付给抵押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担保债务。
二、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抵押资产。
第十一条抵押人的声明与承诺
一、抵押人具有法律规定的担保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担保责任。
二、抵押人对抵押资产具有所有权。
三、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抵押人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抵押人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四、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接受抵押权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五、抵押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六、如抵押资产为共有财产的,本合同项下的抵押已得到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七、除了本合同设立的抵押或抵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其他抵押外,在抵押资产上不存在任何的抵押、质押、留置和其他债务负担。
八、本抵押资产权利是完整、合法的,不具备任何不适宜于抵押的瑕疵。
如第三人对抵押资产提出权利主张,或对抵押资产的处分提出异议,则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抵押人承担。
九、本抵押资产不存在任何未为抵押权人所明确了解、接受的质量瑕疵。
如抵押资产存在隐藏的质量瑕疵,则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抵押人承担。
十、抵押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抵押权人不接受其为抵押人的下列事件:
(一)与抵押人或抵押人的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二)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三)抵押人承担的各类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质)押担保;
(四)抵押人在与抵押权人或其他任何抵押权人的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
(五)其他影响抵押人财务状况和担保能力的情况。
十一、抵押人以抵押资产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人今后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
但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抵押人的追偿和抵押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抵押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抵押权人的债务。
十二、如果债务人与抵押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十三、依本合同设定的抵押权不受抵押人关、停、并、转、撤、承包、分立、合资、联营、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或终止的影响。
十四、如抵押资产因损坏、灭失、被征用等原因而价值减少时,抵押资产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应用于偿还担保债务,如不足偿还全部债务,抵押人对未偿还债务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抵押资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十五、如抵押资产因其属性、用途的改变成为限制抵押财产,或因抵押人原因使抵押权人未能就抵押资产全部价值取得抵押权,则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就该抵押资产价值减少部分向抵押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若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则抵押人对抵押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任何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其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抵押权人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
十七、当主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行使的担保方式),抵押人均应承担担保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
十八、如本合同项下担保为房屋抵押的,抵押人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应及时向抵押权人履行告知义务;
抵押房屋被拆迁的,对于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设置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在原有抵押房地产灭失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应提供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方担保;
对于以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拆迁房地产,抵押人应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继续为主债权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抵押权人的权利
一、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意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资产。
二、当主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抵押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如发生抵押人违背本合同项下约定情形,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实现抵押权,并要求抵押人承担保证责任总额的违约金。
若造成抵押权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采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实现抵押权,并要求抵押人承担保证责任总额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费用的承担
一、因订立本合同而发生的印花税、契税、律师费、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备案/撤销费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二、对抵押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所产生的评估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三、抵押权人因向债务人催收已支付的贷款及其他费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等程序催收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或依法处置抵押物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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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 合同 适用于 人为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