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评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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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送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经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审阅签章。
(六)会计档案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调阅和销毁符合规定手续。
(七)建立健全适应管理需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八)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工作符合规范的要求。
(九)会计人员持有会计证。
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要求,组织本机关和所属单位进行对照检查和自行整改,工程公司每年要对所属单位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随同年度财务工作总结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八条集团公司对子、分公司、指挥部视情况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定期考核或抽查。
第九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采用百分制,依据考核标准(附后)逐条逐项地进行评分。
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90分)、合格(70-80分)、基本合格(60-70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五个等级。
第十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应当符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成立由总会计师人组长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成员应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较高的人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师或相当于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加;
考核人员要经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考核方法,并明确分工,实行质量责任制。
(二)制定考核计划,明确考核重点,全面了解被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情况,并深入实地进行考核。
(三)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小组应当提出书面考核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
被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情况;
考核计分的详细资料;
考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考核结论;
考核小组负责人签章等。
(四)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应当通知被考核单位。
(五)被考核单位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并经考核小组复核。
第十一条被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核资格,撤销会计核算机构:
(一)按照规定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虽建帐但长期不记帐、不对帐,造成帐目严重混乱的;
(二)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情节严重的;
(三)帐外设帐和私设"
小金库"
的;
(四)财务报告严重虚假,与有关会计帐簿记录不对应,帐证、帐帐、帐表、帐实不符,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
(五)未按《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未持会计证上岗的;
(六)其他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
第十二条 对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凡当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未达到“良好”或“优秀”等级的,当年不得参与先进会计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不予颁发其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四条对发现会计基础工作明显削弱、达不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的单位,限其三至六个月内进行整改。
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明显成效的,除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管理责任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调离会计工作岗位,情节严重造成失职渎职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表一:
中铁十一局集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统计表
附表二:
中铁十一局集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评分汇总表
附表三:
中铁十一局集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明细记录
附表四: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
中铁十一局集团公司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统计表
序号
被考核单位
单位负责人
财务主管
考核得分
考核人员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铁十一局集团公司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评分汇总表
被考核单位:
年月日
考核项目
标准分值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5分
2.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0分
3.原始凭证
4.记帐凭证
5.会计账簿
5分
6.会计报告
7.会计档案
8.会计监督
9.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10.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及操作管理制度
11.硬件、软件、数据及档案管理制度
合计
100分
需要说明的情况:
被考核单位负责人:
总会计师:
财务主管:
主管部门:
考核人员: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明细记录
项目
标准分
扣分原因
扣分数量
共扣分
实得分
考核人
备注:
“项目”栏按表二“考核项目”栏填写,考核标准按表四。
考核实行按标准分值扣减制,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本表可续页。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
评分标准
扣分
得分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15分)
1、按照《会计法》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1、未设会计机构或未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考核不予通过。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由具备基本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并按《会计法》的规定程序任免。
2、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不符合基本条件的扣2分;
未按《会计法》规定程序任免的扣1分。
3、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
3、任用无会计证人员的,考核不予通过;
会计人员持未经注册或年审的会计证扣2分;
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的会计人员无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的扣1分。
4、建立并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以岗定责,职责分明。
4、未建立岗位责任制的扣2分;
有责任制未执行的扣1分。
5、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会计人员调动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扣2分;
接替人员未继续使用移交帐簿,擅自另立新帐的扣1分;
未按规定进行监交的扣1分。
6、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培训学习时间,不得低于财政部规定的课时。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未达到规定学时的每人扣1分。
7、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7、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扣2分,对违反职业道德不按规定处理的扣1分。
二、会计核算(55分)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10分)
1、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
1、未按规定建立帐册的,考核不予通过。
2、各项会计事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2、会计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每笔扣1分,
3、按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3、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任意增减、合并会计科目或任意改变会计科目名称、核算内容的每科目扣1分;
科目用错的每笔扣0.5分.
4、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4、会计核算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每项扣1分;
无特殊情况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的扣2分。
(二)原始凭证(15分)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的名称;
填制日期;
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写人姓名;
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填制单位的公章;
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自制原始凭证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1、受理了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外来原始凭证,每张扣0.2分;
自制原始凭证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每张扣0.5分.
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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