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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调拨、大修、处置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3、负责公司产权界定工作,做好实物固定资产登记建卡、编制报表等基础性治理工作,定期查核,保证“账、卡、物、资金”相符;
4、负责督促办理公司固定资产的托管、租赁、调拨、借用、转让、报废等有关手续;
对公司闲置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5、确定需投保的固定资产,负责公司固定资产出险的索赔工作;
6、实施固定资产信息化治理及编码分配治理工作;
7、组织开展项目固定资产的使用评价,依照实际情况调节固定资产的折旧,并计入项目责任成本。
第五条:
财务部是公司固定资产价值形态治理的职能部门,其要紧职责是:
1、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正确计价,按规定提取折旧,及时反映事实上际增减变动情况;
2、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定期查核;
会同生产治理部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资金相符;
3、负责固定资产购置、更新改造、修理、运行维护支出的预算安排,并对费用的安排和操纵提出预警;
4、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租赁和残值回收工作;
5、负责固定资产的评估和清产核资工作。
第六条:
项目部是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治理的重要基础单位,其要紧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公司固定资产治理细则,依照公司的总体安排和部署,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细化、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的使用、运行、维护保养、检修等各种治理制度;
成立本单位固定资产治理小组,落实责任人;
2、编制和按程序申报本单位年度固定资产购置及更新改造打算、固定资产报废及处置打算;
3、负责建立、治理本单位固定资产台帐、技术档案并定期向公司生产治理部报送固定资产台帐及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填报各类固定资产统计报表,结合项目责任目标考核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要紧技术经济指标;
4、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出险通知、证据搜集、现场爱护等工作,配合公司生产治理部做好索赔工作;
5、配合公司生产治理部和财务部队固定资产进行的清查和评定。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方式包括购建、投资转入、同意捐赠、无偿调入、盘盈及其它途径增加。
固定资产的购建方式包括差不多建设、更新改造和购置。
第八条:
差不多建设工程竣工,项目建设治理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竣工决算报告按规定程序经审查、审计后,报送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依照竣工决算报告或项目施工情况暂估竣工结算金额并及时转增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经项目或公司部门报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后上报公司生产治理部,经公司固定资产治理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购置。
固定资产预算金额10000元以上的必须由公司生产治理部进行采购,10000元以下的可依照实际情况由公司生产治理部托付项目部购置。
有条件进行招标购买的固定资产,由公司组织招标购买。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合同,须规定技术标准和验收方式。
关于大型设备,各部件的厂家型号及性能要在合同中要求供货商作具体描述。
第十一条:
设备的交付方式、安装、试运行的规程和费用须在合同中作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合同中的付款条件要采取对我方有利的付款方式,应结合交付、安装、试运行的时刻规划进行,并对大型固定资产保留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到货验收步骤为:
(1)开箱检查:
要紧检查固定资产型号规格、到货数量、随机工具、随机备件、随机资料、产品合格证等是否与合同和相关标准、规范相符,外观是否完好无损;
(2)性能检验:
按照固定资产使用讲明书,在固定资产供应商服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固定资产安装、调试、试运行、空载试验和负荷试验,检验固定资产的技术性能是否与合同和相关标准、规范相符。
第十四条:
验收过程要做好详细记录,发觉问题要及时取证并及时向固定资产供应商质询,对与合同和相关标准、规范不相符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供应商并要求尽快处理,对不能处理的问题则按合同规定进行更换或索赔或退货;
经验收合格方能办理验收手续,对在验收时难以发觉、需留待使用中考验的问题应在验收纪要中进行明确。
第十五条:
经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卡》(见附件)、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并尽快投入使用,使固定资产潜在的问题暴露在索赔期或质保期内,以便及时进行索赔或处理。
第十六条:
技改、专项与基建项目的验收按国家有关规范和打算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大修、大修后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视为更新改造,更新后替换下来的部件按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更新后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调节。
第十八条:
投资转入、同意捐赠、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由经办部门依照有关批准文件组织实施,按规定办理资产交接和入账手续。
第十九条:
公司生产治理部组织对项目固定资产的盘点,依照盘点评价其固定资产价值,关于盘盈的资产进行价值调整。
调整后的固定资产价值修正项目成本并以此对项目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公司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确定。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日常治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和保养需落实具体责任人,并在固定资产卡上记录明确。
第二十二条:
设备类固定资产应由公司生产治理部制定设备维修保养打算,资产使用的责任人应按照设备维修保养打算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设备和技术装备使用单位必须制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挂牌明示,对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操作交底和培训,结合项目安全工作对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
关于建筑类固定资产需由责任人维护其构造安全使用,不得破坏附属设施,并按规定进行保养和改造。
第二十五条:
关于人为缘故造成的设备损坏、报废或其它固定资产价值损失,其造成的损失计入项目或部门成本并对相关损坏人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员辞职、调离工作岗位、离退休时,应在办理离职手续前,将其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账目和卡片清点并向本单位固定资产治理部门移交,并经公司生产治理部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后续离职(离岗)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发生意外损失,应及时做好保险索赔工作。
因工作失误等缘故造成证据不全,并导致索赔失败或不能得到应有赔付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生产治理部对公司长期固定项目的固定资产进行年度清点盘查,对施工项目部固定资产进行收尾清点盘查。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租赁:
对公司范围内不需使用的闲置固定资产应积极对外出租,由固定资产占有单位负责对外洽谈和签订租赁协议(需事先报公司生产治理部审核),租金水平原则上不低于相应的折旧额或相应市场平均价格,租赁收入要紧归产权人所有。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减少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减少要紧是指固定资产的折旧、转让、变卖、盘亏、报废、意外损失等。
第三十一条:
转让包括出售各类固定资产(但不包括已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处理),对外捐赠、抵偿债务,及其它让渡固定资产所有权的行为;
变卖要紧是指出售报废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转让或变卖,由使用单位、公司生产治理部、财务部依照公司的审批意见进行,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收回转让或变卖价款。
固定资产转让或变卖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固定资产净值或市场平均价格,如按有关规定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以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转让或变卖价格的基础。
资产转移后,将有关文件、合同、协议、单证(涉及产权过户手续的,应提供产权过户证明)等,报送公司生产治理部、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
第三十三条:
公司生产治理部组织对项目固定资产的盘点,依照盘点评价其固定资产价值,关于盘亏的资产进行价值调整。
调整后的固定资产价值增加项目成本并以此对项目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按照每年清查盘点和项目收尾清点盘查评估的结果,固定资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做报废处理:
1、已达到使用年限,并丧失使用价值的;
2、磨损严峻,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大修已不能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
或使用、维修、保养费用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3、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无改造价值的;
或严峻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4、属淘汰机型又无配件来源的;
5、发生事故,且无法修复的;
6、因满足工程建设或者抢险要求需要进行破坏性拆除的。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由公司生产治理部会同财务部依照清点盘查结果办理并完善报废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对国家监察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如机动车辆、起重设备、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并办理报废销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
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未经批准前,应妥善保管,严禁擅自将零部件、辅机等拆作它用。
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处理,严禁擅自留用或私自变卖、出租、转让报废固定资产。
第五章固定资产账目
第三十八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各单位应采取购置与验收分离、记录与保管分离的操纵措施。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法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利用计算机分级建立和治理固定资产台帐、档案、报表等数据库,并及时进行录入和刷新。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应按照公司的统一编号建帐立卡,固定资产的登记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价值、开始使用日期、折旧率、领用单位(或个人)以及技术性能等,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格式见附件),编制固定资产台帐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各类固定资产的登记对象规定如下:
1、房屋:
以每一幢房屋(连同附属建筑物)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2、建筑物:
以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作为一个登记对象。
3、机器设备:
以每一独立的机器(连同基座、附属装置和工具、器具等)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4、运输设备:
以每一独立的运输工具(如一辆汽车等)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5、生产、治理用工器具:
以每一工具、仪器、用具(连同便于操纵操纵的各种附具等)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第四十一条:
所有固定资产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计提折旧费,固定资产实物形态治理部门与价值形态治理部门要分不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台帐并定期进行核对。
第四十二条:
公司生产治理部会同财务部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摸清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实际状况和成色,保持固定资产帐、卡、物、资金相符。
在清查固定资产时,发觉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应查明缘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做好固定资产卡片、台帐、资产调拔单、报废单等相关资料的保管工作,按月、季度、年度定期上报固定资产治理台帐报表(见附件)。
与此同时,各单位应积极推广电子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在固定资产治理中的应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治理信息系统,及时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分布、利用效率以及治理状况,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固定资产治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各单位可在本细则的基础上依照本单位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实施,并报公司生产治理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的解释权属公司固定资产治理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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