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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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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
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
能源、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所面临的两大课题,我国能源以煤为主的局面还会长期存在,煤炭燃烧将化学能转化为热能的同时产生大量污染物,造成我国“煤烟型大气污染”的严重性与长期性。
目前我国燃煤发电技术较落后,发电效率较低,污染物排放较严重。
因此,以高效和低污染排放为特征的“洁净煤技术”的提出既反映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紧迫需要,也完全符合国家能源转换、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1洁净煤技术提出的背景
当今人类面临着三大环境问题:
酸雨、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这都与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1.1燃烧排放与酸雨污染
形成酸雨的主要物质是SO2和NOx,这两类物质的90%都来自矿物质燃料燃烧。
酸雨影响水生生物生长或使其死亡;大面积的森林死亡也归因于酸雨的危害;酸雨还加速建筑材料的腐蚀;酸雨使地面水呈酸性。
为减少酸雨的危害,必须采取增大燃煤洗选率、增加低硫煤开采与使用、大规模采用烟气脱硫装置、大力采用循环流化床燃烧技术、征收SO2排放税等措施,控制造成酸雨的污染物SO2等的排放。
1.2全球气候变暖与能源工业
大气底层聚集大量温室气体,地球辐射的长波被温室气体反射回来,有效地避免热量散失。
当大气层中温室气体浓度上升时,温室效应增强,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其中影响较大的是浓度增加最快的CO2和CH4。
矿物燃料燃烧和地球植被破坏是CO2浓度增加的主要原因,能源工业同时也是CH4的一个重要的产生源。
随着世界能源消耗不断增长,电力行业在能源直接消耗中所占份额越来越大,加快电力行业的科技转化,研究开发洁净煤技术,将成为解决温室效应的重点突破口。
1.3臭氧层破坏与燃烧排放
人类过多使用CFCS及矿物燃料燃烧的排放物有关。
大气同温层O2可通过四种途径减少:
紫外光照射下的分解反应;Cl与其反应;NO与其反应;OH及HO2与O3的反应。
其中,70%的O3与NO反应而消减。
近年来,燃烧过程中N2O的排放引起较大重视,它是一种温室效应气体,并且能破坏大气同温层的臭氧层,同温层中N2O浓度的增加将引起臭氧层中NO浓度增加,从而使臭氧层变薄加速。
在电力行业引进先进的洁净燃烧技术,降低NOx排放,对保护臭氧层起到积极的作用。
2洁净煤技术进展
洁净煤技术是针对燃煤对环境造成污染提出的技术对策,是旨在减少污染和提高效率的煤炭加工、燃烧、转换和污染控制新技术总称,它将成为21世纪煤炭利用中既能降低动力耗费,又能创造友好生态环境的高新技术,其构成如图1所示。
2.1煤炭燃烧前处理技术
动力用煤洗选加工是提高煤炭质量、增加煤炭品种、节约能源、节省运力、降低燃煤对大气污染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
浮选脱硫属先进的物理洗选工艺;干法分选适用于分选氧化煤与水资源缺乏的地区;化学分选适用于物理分选排除大部分矿物质后的最后一道分选工序,需要高活性化学试剂,工艺过程大多在高温、高压下进行,成本较高;微生物脱硫具有反应条件温和、成本低、能耗省、无煤流失、能脱除煤中的有机硫与黄铁矿硫等优点,
但作用时间长,反应容器大,生产工艺复杂,处理费用高,不适合大规模能源工业。
型煤加工技术在经济上是合理的,而且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显著。
将粉煤加工成型煤,比燃烧散煤节约能源20%~30%,减少烟尘排放量40%~60%,提高锅炉出力10%~30%。
加入适量的固硫剂,燃烧时烟尘和SO2的排放都比燃烧散煤时减少40%~60%。
在我国,民用型煤加工已有成熟技术,但工业型煤的发展比较缓慢,其技术开发仍处于分散的低水平重复状态,对于其推广缺乏有效的组织管理。
水煤浆是一种煤基液态燃料,发展水煤浆技术,不仅能节省宝贵的油资源,而且还可以解决煤炭运输、环境污染等问题。
目前国内外水煤浆技术的发展趋势为:
由小规模工业示范厂、试验厂向大型化、商业化方向发展;水煤浆应用向多用途方向发展;水煤浆向大型化、系统化方面发展;水煤浆研究向低污染燃烧方向发展。
2.2燃烧中处理技术
为适应煤种多变、调峰及稳定强化燃烧的需要,出现不少新型煤粉燃烧器,如:
煤粉钝体燃烧器、稳燃腔燃烧器、夹心风燃烧器、双通道自稳燃式煤粉燃烧器、火焰稳定船式燃烧器。
这些燃烧器用于燃用劣质煤和低挥发分煤。
其特点为:
低负荷稳燃,提高热效率;加强煤粉气流与高温烟气流的湍动和混合,明显改善着火条件;稳定燃烧,防止结渣,煤种适应性好;减少燃烧过程中NOx的[摘要]到2007年7月,除爱沙尼亚、希腊和葡萄牙等少数几个国家出于特殊原因得到宽限外,欧盟其他成员国已经根据欧盟指令,对所有终端用户开放了电力市场,各成员国国内和跨国的电力交易活跃,各国电力工业初步实现了优势互补,竞争使电力企业效率不断提高。
1997-2006的十年间,在一次能源价格全面大幅度上涨、大量采用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成本较高的可再生能源和电力企业加大了环保投入的条件下,2006年欧盟成员国的电价与1997年水平基本持平。
二十多个经济技术水平不同、有的甚至还差异比较大的国家能够基本统一步调,共同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并取得成效,这件事十分发人深省,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参考借鉴。
本文简要介绍了欧盟成员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和有关电力监管的情况,并就欧盟电力改革的启示提出了几点看法。
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始于1990年,其标志是欧盟颁布了90/377/EEC要求对有关工业用户的电力和天然气价格透明化的指令和关于输电的90/547/EEC指令。
欧盟推进电力市场化的目的是要消除各成员国之间的壁垒,建立跨国电力企业和实现跨国电力供应,建立欧盟电力市场,确立欧盟范围内统一的竞争氛围。
到今年7月,除极少数国家外,欧盟各成员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电力市场,对所有终端用户开放了购电选择权。
各国电力实现了优势互补,跨国电力投资和兼并活跃。
根据2007年1月欧盟委员会给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的关于欧盟内部电力和天然气市场前景的报告,由于开展电力改革,通过竞争和加强监管,促进电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了电力行业整体的效率。
1997-2006年的十年间,在一次能源价格全面大幅度上涨、大量采用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成本较高的可再生能源和电力企业加大了环保投入的条件下,2006年电力销售价格与1997年水平持平。
2002年甚至曾经出现电力销售价格比1997年降低20%的情况。
欧盟二十多个成员国的经济技术水平不同,有的甚至还差异比较大。
可是,各国能够在电力领域基本统一步调,共同推进市场化改革并取得成效,这件事十分发人深省,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一、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立法和制度建设
立法
欧盟委员会通过制定一系列行业法规和通用竞争规则,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
20世纪90年代初,欧盟颁布了有关工业终端用户电力和天然气价格透明化的90/377/EEC指令和关于输电的90/547/EEC指令,标志着欧盟电力行业自由化进程的开始。
1996年,96/92/EC指令出台,明确了建立欧盟内部电力市场的通用规则。
2001年颁布的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的2001/77/EC指令对电力指令作了补充。
2003年,为加快电力市场化进程,欧盟颁布了两个新的指令:
一个是2003/54/EC指令,取代了电力指令;另一个是1228/2003法规,明确跨国输电入网等问题。
2005年7月,作为欧盟委员会法律顾问组织的欧洲电力和天然气监管机构,颁布了关于输电收费和阻塞管理的导则,并于2006年初生效。
这一系列指令、规则构成了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法规体系,成为欧盟指导和规范各成员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依据。
电力监管
总体上讲,在电力市场化改革工作分工方面,欧盟委员会负责制定竞争政策和执行竞争规则,欧洲法院以及各国司法部门负责进行监督。
欧盟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并执行有关行业法规和竞争规则,而且只有欧盟委员会有权提议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经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批准后执行。
相应地,各成员国根据欧盟加速指令要求建立的能源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本国电网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有效竞争、有序运作和监管电网互联。
如果成员国未能遵守欧盟法律,欧盟委员会有权将其告到欧洲法院。
同时,依据欧盟竞争规则,欧盟委员会可以在发出停止违法行为命令、宣布协议无效以外,通过罚款制裁违反竞争协议和其他违法行为。
此外,欧盟委员会有权批准或阻止兼并、收购或建立合资企业。
欧盟委员会还负责确保成员国不会通过提供非法的国家援助来阻挠自由竞争,而且有权对某一行业部门中限制和扭曲竞争的情况进行调查。
欧盟委员会目前有27名委员,每个成员国一名,5年一届。
委员必须按照符合公众利益的原则行事,具有不容置疑的独立性,不得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的指令。
现任委员会于2004年9月22日就职。
目前负责能源事务的委员AndrisPielbags是拉脱维亚前外交官和驻欧盟大使,其任期内的工作计划包括六个重点,第一建立能源、环境和基础研究之间更加紧密的纽带关系;第二继续推进电力市场的整合及自由化;第三抑制能源需求;第四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第五加强核能安全;第六进一步发展对外特别是与俄罗斯的能源合作关系。
目前负责竞争的委员NeelieKroes是荷兰前商人和政治家,她所倡导的工作重点是执行竞争规则,确保欧盟能源市场的有效运作。
二、电力改革与监管
根据电力指令和加速指令,欧盟各成员国逐步取消了电力企业的垄断权利,但是对电力企业产权性质是私有或者是公有未作规定,也未禁止电力企业采用垂直一体化的结构。
垂直一体化电力企业无需剥离输电系统的产权,也允许存在输电及配电系统联合运营机构,但是,必须为其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业务设立单独的账户。
发电环节
目前,欧盟各成员国的发电环节都已经全部开放,实现了竞争。
1、关于发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审批
各成员国政府根据客观、透明和非歧视标准,对新建发电设施进行及时审批。
审批内容涉及生产技术安全、保护公众健康与安全、环境保护、土地规划与利用、公共土地的使用、能源效率、一次能源的性质、申请人的性质以及公共服务义务等方面。
加速指令中规定了有关新增发电设施的招标程序。
招标文件应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前六个月在欧盟官方期刊上公布,使各成员国相关企业都能获得招标相关信息,并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投标。
公布的内容包括合同格式的详细说明、所有投标人应遵守的程序、决定中标方和签署合同的具体标准。
招标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各国有关的独立部门负责。
2、关于发电设施接入电网
发电企业享有和用户同样的入网、用网权利。
相应地,输电系统运营机构负责其服务区域内发电设施的调度,并和其他系统共同决定互联设施的使用。
在对执行电力交易合同没有影响的前提下,发电企业依据成员国公布和批准的客观、非歧视的标准,接入电网,接受电力调度和使用电网互联设施。
各成员国可要求TSOs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或垃圾发电及热电联产电力电量。
为保证供电安全,成员国还可以要求TSOs优先考虑利用本地一次能源燃料的发电设施,并规定一定的数量限制条件。
3、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或热电联产发电上网
根据2001年颁布的有关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2001/77/EC指令,成员国必须采取适当的步骤,鼓励扩大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该指令规定成员国有义务在2003年10月27日之前建立起相应的制度,以确保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工作能够顺利起步。
各成员国的TSOs和DSOs必须保证输送绿色电力,并有义务为此优先提供输电通道。
2006年颁布实施了2004/8指令,建立了类似热电联产的有关制度。
输电环节
输电环节在欧盟各国都属于垄断性业务,必须由监管机构实施监管。
欧盟指令要求:
电网对电厂、配电企业和用户必须无歧视公平开放。
各有关监管机构对上网条件、过网费、系统服务等实行事前监管;对线路阻塞管理、互联、新电厂入网、避免交叉补贴等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1、关于TSOs
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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