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处置平台建设应用调研报告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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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上海一中院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在推进繁简分流工作中积累了诸多经验。
深度结合人工智能、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信息技术这一重要推动力,自主研发了“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处置平台”。
该平台的建设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通过系统对案件要素的智能识别,综合考量案由、标的数量、诉讼请求、法律关系、当事人数量、刑罚轻重等多维指标,自动完成简案、繁案、普案的判定,使其按照规范性分类各入其道,并采用人机结合的辨识模式,进一步发挥人对案件复杂要素的分析能力,使分类结果更准确。
第二,通过繁简分流机制与程序配套运行,能够更好地实现审判资源优化配置。
将案情事实认定简短、争议范围不大的案件作为简案分配给简审团队,结合速裁调对接,快速完成案件审理,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
复杂难办的案件由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审理,保证案件精审质量。
第三,案件分流与随机分案环节无缝衔接,对分流后的同类案件采取一次性分案模式,通过将案件信息与合议庭构成、法官类别与收案类型相匹配,由系统自动分配至相应法官办理,确保分配的合理性和随机性,让案件分配更加公平公正,以技术手段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
第四,支持简、普、繁案件的转化衔接,遵循简普转换“快进快出”、普繁转换“动态平衡”的原则,针对部门内部的案件波动性增加,通过对配置规则进行有效、适度调剂,达到案件分流动态平衡的目的。
二平台建设指导思想
(一)“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处置平台”的运行定位
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整体提升,需要综合考量司法资源的整体配置与有效利用,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处置工作从审判流程前端介入,基于繁案先行、要素识别、人案匹配、诉调对接、可视管理五大基础理念,融合相应的信息技术,嵌入现有审判、执行管理系统,从案件、人员、方法三重分类优化审判力量的投放及审判流程,最终达到精准适配资源、提高审判质效的目的。
(二)“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处置平台”的设计关键词
第一,智能分类。
建立更为完善和规范的案件分类标准及繁简识别标准是精确分流的前提和基础。
通过按照不同的案件类型,依据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关系的繁简程度等要素,借助大数据科技手段,建立规则库和数据模型,将案件分为简案、普案和繁案三大类别,使繁简分类更规范更完整。
分流时优先识别繁案,确保复杂案件得以精审,保证审判质量;
筛选简案,提升审判效率;
剩余案件进入普案。
第二,人案适配。
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处置终究是以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从而提高审判质效为目标的,因此审判资源配置的适配程度以及人案匹配程度是系统建设的核心关注点。
通过对案件的精准识别,快速适配审判资源,解决人案匹配问题,有助于实现“简案快审”“普案简审”“繁案精审”的工作目标。
第三,随机公正。
分流后同类案件的具体分配,是遵循科学合理的规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一次性随机分配至最适合的法官办理。
随机分案以轮转分配为主,以限高和补低为补充,既满足了分配的公正性,也保证了工作量的平衡性。
第四,人机结合。
信息技术是手段,在审判工作中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时,遵循“先进技术+审判经验”的人机结合模式,对涉及信息提取、传输、规则明确的计算,交由计算机自动完成;
对涉及精细调配和价值判断的,交由人工(程序分流员)完成。
第五,动态调配。
平台设置“规则配置”功能,使案件要素与界定规则在稳定客观运转的前提下保持开放完善的状态,从而辅助审判部门不断细化和完善繁简类型的界定标准,同时支持简案、普案、繁案间的转换,有助于在各类案件出现波动性增减时进行工作量的动态调配。
三建设目标及任务
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处置平台综合运用智能识别及大数据分析手段,在现有审判管理信息化基础上,进一步实现案件识别规范化、人案匹配科学化、快审流程标准化、司法资源分配最优化,深化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通过繁简分类设置,界定繁简案件类型规则,实现案件的自动识别;
通过设置程序分流人员环节,依靠人脑智力对案件信息进行精细分析,补充核定案件要素,作为未设规则的补充;
通过综合考量法官资源的专业性、司法经验等方面要素,细化团队分工及资源配置,达到人案匹配的最优状态;
通过构建分案算法,确保案件分配达到公平、合理、平衡的要求,提升审判质效。
(一)梳理案件分类要素,细化分流规则标准
建“两库”,配规则。
“两库”是指案件繁简分类要素库和规则库。
一是要素库。
通过对案件涉及的描述性评价进行解构,设置精细化的数据标签,形成案件分类要素库,包括案由、诉请、标的金额、证据情况、刑罚程度、原审情况权重系数等93项要素。
二是规则库。
基于对要素库的分类梳理,汇总形成可用于区分案件繁简类型的规则124项,其中包含繁案规则79项、普案规则11项、简案规则30余项。
案件识别要素是案件进入平台实现繁简分流处置的数据基础,决定了案件的具体属性,分类规则决定了案件属于简案、普案、繁案中的哪一类,分流规则决定了案件立案后的流程走向。
(二)开发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处置平台
基于对案件分类要素的梳理及分类规则标准的细化,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研发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处置平台。
在系统中创建案件繁简分类要素库,并通过平台中的规则配置功能,将分类规则固化至系统中,同时保持可动态调整的状态。
平台主要涵盖案件智能识别分类、案件人工干预分类、电脑自动分案、规则配置、可视化管理、简普繁案转换衔接、繁普案件动态调整等功能。
(三)建立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处置平台运行的工作保障机制
在业务及管理层面,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审理要求,明确案件繁简类型的设定标准、覆盖范围、类型转换等机制;
制定科学、合理、高效的分案分流算法与人案匹配动态平衡机制;
建立程序分流员的设定与各审判团队的人员配比、区分标准、轮岗递补、底线办案量及绩效考评制度;
明确繁简普案件的不同审理程序,包含流程、审限、程序转换与衔接等;
建立监管机制,包括分案监控、流程审限管理、适法统一等。
四建设内容及主要创新
(一)建设内容
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处置平台主要包括案件智能识别分类、案件人工干预分类、电脑自动分案(智能分流)、繁简分类分流规则配置、可视化管理、繁简普转换衔接、独任制与合议制审理支持、智能生成简案文书、繁普案件动态调整等功能。
1.案件智能识别分类
系统可依据审判部门和审判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案件繁简类型的界定规则,将诉讼请求、案由权重、标的金额、证据情况、刑罚程度等案件要素(即案件信息项及信息项组合)逐条进行比对和计算,根据匹配程度来自动识别案件的繁简类型,即繁案类(繁案复杂类和繁案一般类)、简案类(简案程序类和简案一般类)及普案类,实现案件的智能识别分类。
还可以按照预置的次序优先识别疑难复杂案件,满足审判部门先定繁案、再定简案的业务需求。
2.案件人工干预分类
针对首次系统识别分类后未能自动识别出繁简类型的案件,系统提供了人工干预的功能,即综合考量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由专门设置的分流人员(程序分流员)补充录入相关的案件要素,再交由系统进行自动识别以确定繁简类型,实现二次分类。
自动识别的案件繁简类型,如遇到复杂情形的,还可以借助程序分流员的个人经验进行价值判断,以辅助案件繁简类型的准确识别。
3.电脑自动分案(智能分流)
在立案阶段智能识别分类的基础上进行电脑自动分案,依据内置的自动分案规则将案件直接分配至相应的承办法官进行审理。
对于立案识别的繁案,按其重大疑难敏感程度随机分配至院庭长或审判部门资深法官(一般应具有审判长资格)审理;
对于立案识别的简案,随机分配至简审团队法官审理;
其余普案随机分配至相应审判部门的普通法官审理。
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的审理特点,合理选择相应审理程序,精准适配审判资源,逐步形成精审、快审及简化审程序,提高司法利用率,有助于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普案简审”的工作目标。
4.繁简分类分流规则配置
经过两年来不断补充与完善,系统中预置的“两库”目前已有案件要素93项、繁简类型的界定规则124项。
通过规则配置功能,可对要素和规则进行定制、增删、修改等操作,视情拓展。
案件分类规则的可配置化,能帮助审判部门不断细化完善繁简类型的界定标准。
分流引擎规则的可配置化,有助于审判部门根据案件的波动性增减情况,进行审判工作量在资深法官和普通法官之间的动态调配。
当部门内繁案过多时,将其适当分流至普通法官审理;
当部门内繁案不足时,适当补充普案给资深法官审理,达到合理、平衡、最优的人案匹配状态。
5.可视化管理
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处置平台还设计了可视化管理功能,以图表形式展示案件分类分流的详细情况。
具体包括以下两项功能。
第一,实时监控。
平台可以实时监控当日收案、当月收案、当年累计收案的繁简分类分流情况,图形化展示各个分类的案件数量、占比及承办法官类别等信息,对每一类案件均可展示具体的案件信息明细清单;
同时对接了审判管理系统可跳转至案件办理页面,支持图形化展示每个案件分类分流的全部过程信息,以便全程留痕、全程监控。
第二,统计查询。
通过“案件繁简分流情况表”可以查询繁简分流的类别、数量、案件基本信息及规则匹配度等情况,为规则配置和繁简比例调整提供数据支持。
6.繁简普转换衔接
根据上海一中院繁简分流工作规则和不同案件类型的审理需求,明确案件繁简类型的转换与衔接机制,注重实现简普转换的“快进快出”原则,并与后续审理程序相衔接;
注重简、普、繁案之间转换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明确相关审批程序。
相应地,审判管理系统中开发了“不适宜简审案件退回重新分案”“不适宜按普案审理的案件转繁案”等类别的审批事项。
(1)不适宜简审案件退回重新分案的审批
案件繁简类别为简案且不宜按照简案审理时,合议庭收案在5个工作日内的,由合议庭成员提交至庭长审批;
收案超过5个工作日不满一个月的,由合议庭成员依次提交庭长、审判管理部门、分管院长审批;
超出一个月的,平台限制不予转换审批,仍由简审团队审理,以此来实现简普转换“快进快出”机制。
审批通过后,案件繁简类别将自动置为“普案”(不再重新计算)且案件自动退回立案阶段重新参与自动分案。
(2)不适宜按普案审理的案件转繁案的审批
案件繁简类别为普案且不宜按照普案审理时,可由合议庭成员提交庭长审批。
审批通过后,案件繁简类别将自动置为“繁案一般类”,根据庭长审批意见,可选择案件退回至立案阶段重新分案,或庭内直接变更审判组织(主审法官),或仅变更繁简类别不变更审判组织。
7.独任制与合议制审理支持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适用独任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探索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在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处置平台中,对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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