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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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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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
地址
江苏省市(地区)县(市/区)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号
经营场所面积
(限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填写)
从业人数
(人)
资金数额
(万元)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年月日
附件1: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详细地址
房屋用途
□住宅(□城镇非独立住宅□城镇独立住宅□农村住宅)
□商业及其他非住宅
产权所有人
是否属于公告
拆迁征收范围内
□是□否
是否实行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分离
实际经营场所
申请人已阅读《苏州市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不属于违章建筑、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3.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从事《实施意见》第七条范围内的经营项目;
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4.使用城镇非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从事的经营项目不超出《实施意见》第五条所列十类经营项目;
使用城镇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在办理增加经营项目登记前应再次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5.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从事的是无污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产经营。
6.知晓《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不在禁设区域内从事禁止项目。
7.知晓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以及不作为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
8.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
(盖章)
年月日
注:
1.本承诺书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设立(开业)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2.设立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
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须知
1.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
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②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
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除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外,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应提交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没有产权证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自有房屋的相关说明材料;
(二)租用他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
(三)租用军队房屋的,提交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
(四)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材料。
各市(区)人民政府对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7.在选择的类型□中打√。
8.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项 目
原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家庭经营□
家庭成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市(地区)__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
号
面积
(限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填写)
(限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填写)
(万元)
新经营者身份证明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涉及变更经营者的,需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双方签字)年月日
填写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须知
1.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提供变更申请书、转让协议、债权债务承诺书等登记材料,且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变更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转让协议、债权债务承诺书中予以签字确认。
3.经营者本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变更后的新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4.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5.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其中:
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办理备案变更适用本申请书。
6.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如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如跨登记辖区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首先向拟迁入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入登记,提交迁移申请书等材料,拟迁入登记机关对符合迁入条件的,出具《个体工商户迁移登记通知函》。
经营者凭《个体工商户迁移登记通知函》,向迁出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
办理完迁移手续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向迁入地辖区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申请书及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7.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8.在选择的类型□中打√。
9.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注册号)
清税证明文号
个人经营□家庭经营□
注销原因
备注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填写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须知
1.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
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2.已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申报,清税完毕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上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清税证明文号;
其他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无需填写清税证明文号。
3.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4.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5.在选择的类型□中打√。
6.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个体工商户换照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本人申请营业执照换照,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年月日
填写个体工商户换照登记申请书须知
1.个体工商户首次单一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向其登记机关提交:
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换照登记申请书》;
②个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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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个体工商户 开业 登记 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