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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服务工作中创造优异成绩者;
二、奖励
第三条在接待工作中,态度良好,受到客人书面表扬或有关方面表扬,酌情奖励;
第四条工作责任心强,服务态度好,服务质量高,多次受到顾客赞誉者,奖励50元;
优秀员工和服务明星奖50——100元;
第五条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积极为酒店创造经济效益并有显著成绩者,每次奖50——100元;
第六条在酒店安全保卫、防火防盗、防事故中,有显著成绩者,奖励50——100元;
第七条节能降耗、减少开支、节约费用及易耗物品中有显著成绩者,每次奖励50——100元;
第八条在各种学习、竞赛中成绩卓越者,奖20——50元/次;
第九条拾金不昧,好人好事,受到客人赞扬者,每次奖20——50元;
所拾物品价值较大者,酌情重奖,并通报表扬;
第一十条领班、主管以身作则,大胆管理,有所创新,成绩显著被评为先进个人或优秀管理干部者,每次奖励50——100元;
第一十一条敢于举报违纪犯规和拾物不缴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重奖;
第一十二条为保护国家财产及宾客生命财产,能见义勇为者奖100——500元;
第一十三条敢于抵制不正之风,事迹突出者,酌情奖励;
第一十四条执行制度好,劳动纪律好,团结协助好,工作质量高,酌情奖励;
第一十五条凡连续4次考评为A级的先进个人享受国内、外旅游或送出深造培训的奖励;
第一十六条资金来源:
从违纪人员的处罚金额中支付,不足部分酒店专项划拨。
第三章处罚
凡违犯纪律或有关规定者,处罚条件如下:
第十七条口头警告。
适用于轻度违反有关规定,但仅限于初犯。
第十八条书面警告。
适用于违反有关规定,情节后果较严重者,并处相应罚金。
第十九条留用查看。
凡员工多次违反有关规定或有较大过失,将受到留用查看并处相应罚金。
第二十条即时除名和解聘。
凡三次以上违反有关规定,或犯有严重错误,给酒店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给予即时除名或解聘处罚,赔偿相应损失或处罚金。
被除名或解聘时,质检部必须提供书面材料和处罚依据报人事部、总经办复核。
复核后呈总经理签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申请复议。
若员工对处分确有不服之处,可接受处罚后再直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质检部申请复议。
质检部将视情况与有关方面研究处理,并做出最终决定。
第四章质检细则
一、着装仪表
第二十二条仪容不整,便装上班,罚10元/次;
第二十三条不按规定着工作服、工作帽、系领带、佩戴工号牌,罚5元/次/项;
第二十四条着脏工装、不扣衬衣领扣、袖口、挽袖或女员工着裙装不穿规定的长袜,罚5—10元/次/项;
第二十五条女员工留怪异发型,男员工留小胡子和耳发。
头发长度超过衣领,染彩色头发,女员工不化淡妆,罚5—10元/次/项;
第二十六条留长指甲、染指甲(可用透明指甲油),指甲缝有脏物,指甲有黑边,各罚10—20元/次;
第二十七条岗位上佩戴非工作需要的个人装饰物:
项链、手链、手镯、脚链、耳环、舌环、鼻环(可戴一枚结婚或定婚戒指),罚5—10元/次/项。
二、服务标准
第二十八条各服务点应热情待客,迎送到位,在离顾客2米远处,就应主动打招呼。
对客人不礼貌、不微笑服务、无礼貌语言、不理睬客人、站姿不规范、工作无责任心等,罚10—20元/次/项;
第二十九条迎宾员不主动为客人召唤电梯,罚10元/次;
第三十条不按标准摆放物品、用具,每漏放一件罚5元/次;
第三十一条与客人争吵,说话粗鲁,罚20—50元/次,情节严重者参照第九十七条处罚;
第三十二条工作散漫,粗心大意,工作效率低,不按规定时间完成领导交办任务,罚10—20元/次;
第三十三条对客人服务不主动,服务态度差,罚10—20元/次;
第三十五条工作不按程序做、不符合要求,罚10—20元/次;
第三十六条不按规定开门、敲门、关门,各罚10—20元/次/项;
第三十七条未经允许将客用钥匙交与他人或乱放在不安全处,罚20—50元/次/项;
第三十八条因不小心损坏酒店或客人财物,罚受损物价值的一至二倍,情节严重者直至除名处理;
第三十九条为持失效卡的宾客开房或私自开房,罚100—200元/次;
第四十条越权为客人消费打折,处打折金额的二至五倍罚款;
第四十一条越权签单,罚当事人和收银员各1倍罚款,其分管负责人连带罚20元/次;
第四十二条在工作区域存放私人物品,罚10元/次;
第四十三条未按规定关闭房门、通道门及通道灯、空调、水、电、窗户,处罚5—10元/次/项;
第四十四条不按规定带客进房,罚20元/次;
第四十五条执行会客制度不严,不认真填写会客单,罚20元/次;
第四十六条员工当班时间私自会客,罚5—10元/次;
第四十七条不认真检查退房,房间物品缺损,由当班服务员按成本赔偿,处罚金10元/次;
第四十八条多收客人消费金额,除自费双倍返还金额外,另按成本赔偿,处罚金10元/次;
第四十九条道德败坏,当班时有不道德行为,予以除名;
第五十条受到客人投诉,口头投诉内容属实罚20元/次,书面投诉罚50元/次;
第五十一条工作责任不强,以至于发生事故者给予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至除名处理;
第五十二条涂改、伪造单据、证明,处罚同等五十一条;
第五十三条玩忽职守,违犯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者,即时除名;
第五十四条不按服务规范接听电话罚5元/次;
第五十五条不按规定操作,造成物资的浪费,由责任人赔偿;
第五十六条采购员询价不准确、误差超过当时市价5%以上者,处以200元/次罚款;
或赔偿全部误差;
第五十七条索要供货商回扣造成事实的变相涨价或验收不严,以次充好,处罚100元/次,或赔非正常金额。
情节严重者除名,并处以罚金500元/次;
第五十八条凡是上下班不打卡或者不签到,不考勤者罚10元/次;
第五十九条拒绝接受总经理授权的质检员例行检查,罚50元/次;
第六十条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考勤者,处罚20元/次;
第六十一条凡迟到、早退10分钟内处罚10元/次;
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处罚20元/次;
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罚;
第六十二条工作期间无事串岗、打瞌睡、聚众闲聊、逛购物中心,罚款10—20元/次;
第六十三条在工作区域玩棋牌、看电视、打麻将处罚10—20元/次;
第六十四条擅离岗位、上班时间接打私人电话、干私活,处罚10元/次;
第六十五条内部工作中接打电话应使用规范用语,简明扼要,超过3分钟罚5元,超过5分钟罚款10元;
第六十六条当班时在营业区域内吸烟、乱丢烟头,处罚10元/次;
第六十七条在岗位上吃零食或在酒店内边走边吃食物,处罚10元/次;
第六十八条工作时间在公共场所或岗位上发生纠纷,闹不团结,出现一次处罚20—50元/次/人;
第六十九条上下班不从指定通道进出,处罚10元/次;
第七十条在工作期间主管以下人员非紧急公务乘坐客梯、进入大堂、前厅、总台、微机室、总机房,处罚20元/次;
第七十一条因事、因病缺勤而未事先向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书面请假者,或未准假而缺勤者处罚20元/次(意外事故突发疾病除外);
第七十二条每月迟到、早退超过三次,给予降级降薪处理;
第七十三条不服从上级指令,不服从工作调配或当众与上司争辩,处罚50元/次;
第七十四条未经批准及办理财物出店手续而自动用或外借酒店财物、设备、车辆,处罚50—100元/次;
第七十五条造谣诽谤、中伤他人或谈论他人隐私,影响团结及酒店声誉,视其性质用情节轻重处50—100元/次,直至除名;
第七十六条拒绝保安人员或管理人员例行检查,处罚20—50元/次;
第七十七条拿取、拿扣、偷吃酒店或客人的食物、饮料,按所值赔偿外,另处罚50元/次;
第七十八条未经许可私自在员工宿舍留宿亲友,处罚20元/次;
第七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换班,双方各罚10—20元/次;
第八十条吧台私自售自带酒水及香烟、小食品,违反酒店的财务制度,处罚100—200元/次;
第八十一条在岗位上看书、看杂志等非工作读物,罚10元/次;
第八十二条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烟头等杂物,处罚5元/次;
第八十三条参加会议迟到5分钟内处罚10元/次,迟到10分钟处罚20元/次;
参加会议期间未关闭CALL机、手机者处罚10元(总经理除外);
第八十四条在更衣柜内存入食物或饮料,处罚10—20元/次;
第八十五条擅自私调更衣柜、私配钥匙或擅自加锁,处罚10—20元/次;
第八十六条偷带酒店物品出店,经查实,处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者即时除名;
第八十七条不报修工程、报修后不验收,处罚10—20元/次;
第八十八条私自使用客用电话,处罚10元/次;
第八十九条将饭碗、食物端到工作岗位用餐,罚10元/次;
第九十条吵闹、粗言秽语、违反公共场所秩序、扰乱酒店安宁,处罚20元/次;
第九十一条脱岗10分钟以上,处罚10元/次;
30分钟以上,处罚20元/次;
另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九十二条拾遗不报,私自处理客人遗留物品(其中被处物按原值退赔)并处罚100元/次,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
第九十三条领班以上管理人员不纠正违纪,视而不见,放纵过失,处罚50—100元/次;
第九十四条拒收、篡改或撕毁过失通知单,拒绝质检,处罚50—100元/次;
第九十五条主管、经理对酒店的规定不传达、不落实,信息不反馈、不汇报者,处罚20元/次/人;
第九十六条贪污、盗窃、索贿、行贿者,验值退赔即时除名,并处罚200元/次/人;
第九十七条侮辱、谩骂、恐吓、威胁他人及与客人吵架者,即时除名并处罚100元/次/人;
第九十八条偷盗酒店或他人的财物,按原价退赔即时除名并处罚200元/次/人;
第九十九条向客人索要小费、物品或其他报酬者,即时除名并处罚50元/次/人;
第一百条私换外币者,即时除名并处罚200元/次/人;
第一百零一条参加反动组织或利用黑社会组织,即时除名并处罚500元/次/人;
第一百零二条组织及煽动罢工、斗殴、聚众闹事者,即时除名并罚200元/次/人;
第一百零三条使用毒品、麻醉剂或兴奋剂,即时除名并处罚500元/次/人;
第一百零四条酗酒、赌博或打架者,即时除名并处罚100元/次/人;
第一百零五条不准当着客人谈论酒店内部事务,否则处罚50元/次/人;
第一百零六条VIP接待准备不充分、检查不到位,处罚有关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零七条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者,即时除名并处罚100元/次/人;
第一百零八条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者,即时除名并处罚100元/次/人;
第一百零九条连续旷工三天(正式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自动离职处理,酒店不结算工资,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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