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太极镇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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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部门公开发布房地产评估机构信息,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选定不成的,采取现场公证摇号的方式确定。
第六条被征收的土地、房屋面积的认定:
有土地证、房产证的,原则上以土地证、房产证登记为准;
无土地证、房产证的,或被征收人对上述面积有异议的,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后,以实际勘测为准。
第七条装修、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修、附属物等原则上按焦政文〔2014〕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主要项目的补偿标准见附件1、附件2);
文件中未涉及的补偿内容,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以评估结论为依据确定补偿金额。
第八条安置房位置、标准:
1、项目安置房位置:
常阳路徐沟村段南侧。
2、安置房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基础设施配备完善,入户门窗齐全,水、电、天然气入户。
第九条违法违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自行拆除;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独院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方式确定安置面积:
1、对于砖混、砖木、框架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260㎡(含260㎡)的部分,按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1:
1的标准进行调换;
对于土木结构房屋,按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面积以1:
0.72的标准进行调换;
2、院内空地补偿:
房屋所占土地不予补偿,院内空地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以2:
1的标准进行产权调换,对院内空地调换的安置房面积设置上限100㎡(包含100㎡),多余部分空地面积按区片地价进行补偿。
3、调换安置房屋后的面积找补部分房价款按1800元/㎡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获得补偿:
1、对于房屋建筑面积260㎡以内(含260㎡)部分,根据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结果确定补偿价格,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
2、按照产权调换方式确定的安置房屋面积,以1800元/㎡进行货币补偿,装修、附属物按焦政文〔2014〕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260㎡的房屋面积部分,按以下方式进行货币补偿:
1、按照不同结构、等级,依据附件1标准进行补偿;
2、超出附件1规定范围的,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对于被征迁户调换安置房后的房屋结余面积超过60㎡的,应再调换一套安置房,不超过60㎡的,不予调换安置房。
调换安置房屋后的面积找补部分房价款按1800元/㎡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商业用房的认定由县法制办、司法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中心、赵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认定组联合调查确认。
认定为商业用房的房屋,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予以货币补偿,不再另行安置。
第十五条“住改商”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原则上不得认定为商业用房,但在征收实施期限内,对于主干道沿街房屋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认定组调查确认,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将其一层认定为具有经营性用途的住宅,除按住宅补偿外,另按照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1、取得有效营业执照并有正常纳税记录,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2、房屋所有权证(合法宅基证或经认定组认定)与营业执照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
3、住改商面积认定只限于从沿街外线往里的原建设自然间,扩建、搭建、改建部分不得认定;
主干道以外的住宅用于生产、经营、办公、仓储、接建房屋及院中院、院外院等建筑物,不认定为商业用房。
三厂房、仓储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第十六条厂房、仓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办企业等非住宅房屋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不再给予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价格原则上按焦政文〔2014〕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土地按相应的用地基准价或区片地价进行补偿。
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等国有资产,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收回处置。
四补助与奖励
第十七条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260㎡(含260㎡)的部分,按2元/㎡/月的标准计算;
超过260㎡的,不予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给予3个月的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期房面积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24个月的补偿,如超过期限仍未交房,按上述标准继续给予补偿,直到安置房交房为止。
第十八条搬迁费:
被征收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260㎡(含260㎡)的部分,按3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搬迁费;
经营性房屋及生产性房屋按1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搬迁费。
第十九条有线电视移装费,每户300元;
空调移装费,立式柜机每台200元,壁挂机每台150元;
自来水管,每户300元。
第二十条停产、停业补助费:
仓储、生产、加工等非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按3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按8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一条为了鼓励按期签订协议,设定以下三个签订协议奖励期限:
1、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为第一阶段;
2、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1日至45日为第二阶段;
3、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6日至60日为第三阶段。
第二十二条独院房屋在本方案设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第一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3万元;
2、第二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2万元;
3、第三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1万元。
超过上述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分组完成奖:
整个征收范围分为若干组(具体分组情况见公告),奖励期限内整组全部签订协议的,对每处独院给予1万元奖励;
奖励期满后整组未全部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老院空宅基地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的老宅基地以前有房,因年久失修等原因形成的空宅基地,第一阶段签订协议的,每处宅基地给予2万元奖励;
第二阶段签订协议的,每处宅基地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三阶段签订协议的,每处宅基地给予1万元奖励。
超过奖励期限的不再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厂矿企业、学校的奖励:
企业、学校奖励以补偿金额的比例进行发放。
第一阶段完成签约的,按补偿金额的5%予以奖励;
第二阶段完成签约的,按补偿金额的3%予以奖励;
第三阶段完成签约的,按补偿金额的2%予以奖励;
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此奖励内容不包括国有企业。
五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安置房选择顺序:
按照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顺序确定。
第二十七条在征收实施期限内拒不签订协议的,依法强制征收。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房屋对外租赁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终止租赁合同,征收部门仅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第二十九条对房屋、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在提存补偿金、留存安置房指标并经公证处证据保全的前提下先行拆除,待权属明晰后再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对被征收人发放的房屋、地上附着物补偿及搬迁补助、奖励等费用,在被征收人将房屋腾空并交付后一次性发放。
第三十一条为保证房屋拆除安全,被征收人在交付原房屋时应保持状况完整,由赵堡镇人民政府统一委托具有房屋拆除资质的企业实施拆除,被征收人一律不得自行或委托实施房屋拆除,违法建筑除外。
第三十二条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拒不搬迁的,取消其优先选择安置房资格,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在征收工作中,侮辱、谩骂、恐吓、殴打、阻挠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方案适用于太极镇棚户区改造一期征收补偿范围。
第三十五条本方案由赵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
1、260平方米以外住房以及阁楼的补偿标准
2、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附件1
260平方米以外住房以及阁楼等的
补偿标准
1、260平方米以外住房补偿价格
规格分类
单位
建筑物特征
补偿价格(元)
砖木结构
m2
24砖墙、瓦顶
420-530
砖混结构
24砖墙、预制板、现浇顶
540-600
框架结构
650-780
说明
1、标准住房是指供家庭日常起居外人不得随意进入的独立封闭空间,包括别墅、公寓、宿舍等;
2、标准住房条件:
层高2.2米以上,独立封闭空间,内外墙粉面,地面硬化、门窗、水电齐全;
3、12砖墙房按照同类房屋价格70%计算补偿。
未具备全墙、门窗、粉刷、硬化、水电的,每少一项减20元。
2、被征收房屋主体上,檐高低于2.2米的阁楼等,不予产权调换,只予货币补偿;
等于、高于1.8米低于2.2米的阁楼按同类结构的50%给予补偿;
低于1.8米的阁楼按同类结构的20-30%给予补偿。
3、简易房、简易棚按焦政文〔2014〕8号文件标准补偿。
附件2
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类型
项目
基准价
(元)
备注
房屋外墙
瓷砖(含瓷壁画)
25-40
室内瓷砖同此标准
室内装修
地板砖
60
含木地板、水磨石
天然石材
50-60
木墙裙
含塑料墙裙
乳胶漆
8-13
水泥压光粉刷后刷漆
壁纸
15-20
砖墙无粉刷粘壁纸不补偿
软包墙面
30-50
木吊顶
二级吊顶部分增加1倍
石膏板吊顶
铝合金或木骨架
本表未列入项目依照焦政文〔2014〕8号文件执行,或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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