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分类新标准讲义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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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新分类标准适用范围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新标准下的两规协调,针对现行标准与实际发展的不适应性的调整体现200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适应政府职能转型要求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改善投资环境,以往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移交给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多元化突出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原则新时期,国家对土地从严管理国土部拟出新规,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划拨用地目录也进行了调整,整体收窄土地差别化政策有望年内出台,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扩展适用范围,调控市场运行,提高可操作性城市县城,体现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对公益性用地与营利性用地的甄别完善社会保障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应对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城乡新问题原有规划体系难以满足城市发展要求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加强与新城乡规划法的衔接加强与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制度的衔接加强与居住、绿地、绿地、市政等规划设计标准的衔接,多视角关注:
城市需求乡村发展社会保障,旧版:
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新版:
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有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适用对象扩展: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其他有条件的镇(例如:
广州、浙江、福建、江苏等地)工作性质扩展:
规划编制、用地统计、用地管理,统一用地分类与计算口径,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对相关条文的补充修改,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6小类。
城乡用地townandcountryland指市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表A.0.1城乡用地汇总表,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宜兴市域,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镇乡村,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高碑店市域,建设用地小类划分,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便于用地总量的调控便于各类统计的统一,建设用地小类划分,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取消了原来的对外交通用地统计,划入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公用设施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互不重叠。
其中,水工设施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设施,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的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内容基本对应。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建设用地小类划分,建设用地小类划分,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原标准“特殊用地”中的外事用地,该用地归入A8.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非建设用地小类划分,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水域”(E1)中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的一级类“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内容基本对应,但不包括其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本标准将之纳入“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的范畴。
“农林用地”(E2)是控制开发的重点区域,重在保护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农林用地”(E2)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一级地类“耕地”、“园地”、“林地”与二级地类“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农用地”除去“坑塘水面“和”沟渠”的地类。
其中,“农村道路”指公路以外的南方宽度不小于1m、北方宽度不小于2m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非建设用地小类划分,非建设用地小类划分,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涵盖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级地类“其他土地”用地中的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以及一级地类“草地”用地中的其他草地;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未利用地”除去自然水域的地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内的非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实际使用性质归入“非建设用地”(E)的相应地类。
表1城乡用地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H1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A3)。
将原来的四级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
“一类居住用地”(R1)是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
“二类居住用地”(R2)是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R3)是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的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三个中类,6个小类考虑到物权法的要求,难以确定边界的配建设施不列入用地分类。
居住用地小类的划分调整:
本次修订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R11、R21、R31)和“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2类,其中:
“住宅用地”(R11、R21、R31)既包括住宅建筑用地,也包括城市支路以下的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原标准中每一居住用地中类还明确区分了住宅用地以外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与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衔接。
但是,这种小类划分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下的开发模式,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及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除了现状调查可以使用,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很难也没有必要明确划分。
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R20)小类,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定义: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分类:
9个中类,11个小类由原分类中的C类拆分成A类和B类而来此地类以公益性用地为主,体现社会服务和保障水平,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行政办公用地”(A1)只包含非营利性办公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A2)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A3)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同时,新增“中小学用地”(A33)小类。
“体育用地”(A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A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A7)参考原标准和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定义,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外事用地”(A8)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A9)指宗教活动场所用地,沿用原标准。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只保留公益部分),1.原体育用地中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划入“康体用地”(B32)。
2.原标准“休疗养用地”纳入本标准的“旅馆用地”(B14)。
本次修订将原标准“医院用地”按照对环境的要求拆分为“医院用地”(A51)和“特殊医疗用地”(A53),将原标准“卫生防疫用地”中的急救中心和血库纳入“其他医疗卫生用地”(A54),而本标准“卫生防疫用地”(A52)中增加动物检疫站等新内容。
3.原标准分类中社会福利院等归入“其他公共设施用地”,为了体现政府对社会福利的保障职能,本标准将其单列。
4.“外事用地”(A8)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在原标准中属于特殊用地,考虑到其对城市各类设施的密切需求,将其纳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只保留公益部分),文化设施用地:
体现基本社会服务水平,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教育科研用地:
体现教育设施的完备程度,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体育用地:
体现社会生活水平,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医疗卫生用地:
体现社会保障系统,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非公益营利为目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设施用地(B1)商务设施用地(B2)娱乐康体用地(B3)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中新增此中类是考虑到当前很多公用设施已经趋于市场化运作,譬如国土部门已将加油加气站作为经营性土地出让,又如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热、供电等经营性营业网点用地都应从公用设施中进一步剥离。
商业设施用地(B1)零售商业用地(B11)批发市场用地(B12)餐饮用地(B13)旅馆用地(B14):
包括原标准的“旅馆业用地”和“休疗养用地”。
商务设施用地(B2)金融保险用地(B21):
基本对应原标准的“金融保险业用地艺术传媒用地(B22):
包括原标准的“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以及“广播电视用地”中各级广播电视台用地等其他商务设施用地(B29):
包括原标准中“贸易咨询用地”、“行政办公用地”中企业管理机构办公用地(如企业总部等)和“科研设计用地”中非事业单位用地等。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娱乐康体用地(B3)新增加的中类娱乐用地(B31):
包括原标准“影剧院用地”和“游乐用地”中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等用地;康体用地(B32):
包括原标准“体育用地”中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陆域部分等用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是新增加的中类加油加气站用地”(B41)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指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包括了原标准“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中的夜大学、业余学校、培训中心等用地以及原标准“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中的汽车维修站用地,并新增了私立学校、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内容。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
分级与原标准基本一致取消了原标准中列举具体行业分类的做法按环境影响分类,建议参考以下标准执行,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W物流仓储用地:
在原标准“仓储用地”的基础上增加物资中转、配送等用地内容。
“物流仓储用地”(W)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分为“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2)(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主要包括原标准“道路广场用地”和“长途客运站用地”、“公共交通用地”、铁路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等用地,不包括原标准“游憩集会广场用地”,分为5个中类:
城市道路用地(S1)与原标准一致,包括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其它道路用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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