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56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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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和第62条第
(2)项的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2.甲装修公司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
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
下列关于甲乙之间买卖行为法律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第4章>
第3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
(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可知甲装修公司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A项正确。
BCD项错误。
3.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
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
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三11题,单选)
A、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C、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D、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第21章>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D
本题主要考查承揽合同、合同相对性。
《合同法》174条规定: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因此,对于承揽合同而言,定作的标的物在交付之前所有权属于承揽人,并没有转移给定作人或者定作人指示的人。
本题中,朱某将玉器交付给汤某前,汤某和方某均不是玉器的所有权人,故方某和汤某均无权向朱某主张侵权责任。
BC项错误。
《合同法》第262条规定: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题中承揽人交付的
4.张甲、张乙、张丙三人各出资20000元、30000元、25000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
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
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A、三人共同共有
B、三人按份共有
C、三人区分所有
D、三人分别所有
第8章>
第6节>
按份共有
本题中,三层小楼由张甲、张乙和张丙共有。
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本题中未表明甲乙丙具有家庭关系,因此。
不能该三人作为共同共有人,应视为按份共有,A项错误。
B项正确。
《物权法》所规定的区分所有,是指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本题中三人是一种共有关系,而非区分所有,C项错误。
D项于法无据,
5.下列关于甲、乙间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甲每月初向乙批发一种服装,约定每月底结算货款,未售出者退还给乙。
甲、乙的买卖合同附生效条件
B、2020年4月1日,甲、乙约定:
"
张家口举办冬奥会开幕式前一周将一套房屋借给乙住30天。
甲、乙的借用合同为附期限的合同
C、甲与14岁的乙约定:
乙成年时,甲赠与乙BMW汽车一辆。
甲、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期限的合同
D、甲、乙约定:
甲赠与乙2万元,其中1万元须用于支付司法考试辅导班的费用。
甲、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
①所附条件,究竟为生效条件,还是失效条件,有争议时须经解释。
A选项中,甲、乙的服装买卖合同附条件,衡诸当事人的意思应解释为:
甲出售所批发的某一件服装之时,甲、乙对此件服装的买卖合同因条件成就而生效,甲始对乙负担支付价金的义务。
甲、乙间服装买卖合同所附条件,应认定为系生效条件,而非解除条件。
故A选项正确。
②期限与条件的区别在于,期限系未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条件则为未来是否发生不确定的事实。
B选项中作为合同附款的事实"
张家口举办冬奥会开幕式"
具有不发生的可能性,系条件,而非期限。
故B选项错误。
③C选
6.甲司法考试培训学校授予16岁的乙以委托代理权(未经乙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委托乙与民法老师丙签订授课合同。
与丙磋商时,乙提出丙每日授课费用为1万元,丙威胁乙道:
若不同意签订丙每日授课课酬为1.5万元以上的授课合同,则检举揭发乙在北京朝阳区酒吧吸毒的事实!
乙害怕,因此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约定:
2017年,丙为甲讲授100天司法考试民法辅导课程,日授课6小时,日课酬1.8万元。
对此,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因乙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丙间的授课合同无效
B、乙有权诉请法院撤销甲、丙间的授课合同
C、甲有权诉请法院撤销甲、丙间的授课合同
D、丙有权诉请法院撤销甲、丙间的授课合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C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担任委托代理人,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担任委托代理人。
故A选项错误。
②甲、丙的授课合同系因丙胁迫代理人乙订立的,但代理人乙不享有撤销权。
撤销权归被代理人甲享有。
故B选项错误;
C选项正确。
③丙作为实施胁迫的人,不享有撤销权。
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7.甲、乙是夫妻,关于甲、乙的夫妻财产关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乙结婚后,甲的父母出资200万元,乙的父母出资300万元给甲、乙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若无明确约定,该房屋应认定为甲、乙共同共有
B、甲有婚前房屋一套,与乙结婚后,甲将该房屋出租三年,共获租金18万元。
若无明确约定,这18万元租金应认定为甲、乙共同共有
C、甲有婚前房屋一套,若甲、乙结婚满8年,除非另有约定,该房屋自动转换为夫妻共同共有
D、夫妻甲、乙离婚5年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24章>
夫妻财产关系
①《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二款规定: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属于法定孳息,若无明确约定,应认定为甲个人财产。
③《婚姻法解释
(一)》第19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
8.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
“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10题,单选)
A、属于选择之债
B、属于连带之债
C、属于按份之债
D、属于多数人之债
第12章>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本题主要考查债的分类。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
本题中的债务为金钱债务,债的标的没有选择性,故A项错误。
根据《担保法》第12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故B项正确,C项错误。
多数人之债的前提是,在同一个合同中,一方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而本题中乙、丙分别出具了担保函,这意味着乙和丙分别与甲签订了保证合同,乙、丙不是一个合同中的当事人
9.甲驾车闯红灯,与此同时,对面的乙也驾车闯红灯,结果甲、乙二车同时撞上正在通过人行道的行人丙,至丙重伤。
对丙的损害应如何救济,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B、由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C、由甲、乙对丙的损害适当补偿
D、如果甲无力赔偿,由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30章>
第4节>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①《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在本题中,甲、乙分别实施加害行为,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且甲、乙每一个人的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该损害后果,甲、乙的行为构成累积因果关系,虽不构成《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的共同加害行为,也不构成其他共同侵权,甲、乙亦应对丙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A选项。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10.下列四种情形中,乙向甲作出的抵销通知到达甲时,能够产生抵销效果的是哪一个?
A、甲欠乙的30万元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三个月后,丙欠甲30万元刚到期,丙死亡,乙通过继承承受了丙欠甲的30万元债务。
乙立即通知甲抵销30万元
B、甲欠乙30万元货款,乙欠甲30万元借款,均于2012年4月1日到期。
货款到期后,乙一直未对甲主张过权利,直到2016年4月1日,乙发现自己欠甲的30万元借款尚未偿还,乙当日通知甲抵销30万元
C、甲欠乙30万元到期不还,双方发生争执时,乙故意打伤甲,法院判决乙因此赔偿甲15万元。
判决生效后,乙通知甲抵销15万元
D、甲对乙负担的交付价值30万元大米的义务到期未履行,乙对甲负
第15章>
第2节>
抵销
①A选项中,在乙享有法定抵销权之前(抵销适状之前),乙对甲享有的30万元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该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抵销(即乙无权通知甲抵销),仅能作为被动债权抵销(即甲有权通知乙抵销)。
故A选项不当选。
②B选项中,2012年4月1日,乙对甲享有的30万元货款债权到期,乙享有法定抵销权(此时,抵销适状)。
此后,因乙怠于对甲主张债权,致使乙对甲30万元货款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此种情况下,根据通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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