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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交通大学
國立交通大學
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目錄
第一章 總則...............................2
第二章 聘僱...............................2
第三章 薪資...............................3
第四章 出勤...............................4
第五章 給假...............................5
第六章 服務...............................6
第七章 獎懲及考核............................7
第八章 訓練進修.............................7
第九章 保險及福利............................7
第十章 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8
第十一章 離職..............................9
第十二章 退休..............................10
第十三章 其他..............................11
國立交通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97年1月25日本校96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97年3月4日新竹市政府府勞動字第0970021113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目的〉
國立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健全約用人員管理制度,提昇行政服務品質,促進勞資和諧共識,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暨中央相關法規,訂定本工作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做為同仁依循之準則。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校約用人員有關聘僱、薪資、出勤、給假、服務、獎懲及考核、訓練進修、保險及福利、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離職、退休及其他事項,除政府法令、勞資會議決議或勞動契約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第三條 〈適用對象〉
本規則所稱約用人員,為本校以校務基金、特定經費、各項管理費及本校所設立各種專款,並依本規則進用之專任工作人員或諮商人員。
第四條 〈疑義解釋〉
本規則之適用如發生疑義時,應本勞資和諧之精神,在不違反法令之強制及禁止規定下,得於勞資會議中協商或陳報主管機關新竹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主管機關)解釋。
第二章聘僱
第五條 〈遴聘與類別〉
約用人員之聘僱應採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辦理。
約用人員直屬主管者之配偶或三等親以內之血親、姻親應迴避任用。
約用人員聘僱應依本校約用人員進用流程表辦理,聘僱後應提職員評審委員會核備。
約用人員類別依工作性質、職責程度及專業知能條件分為以下三類:
一、行政類:
資深管理師、管理師、副管理師、助理管理師、助理員。
二、技術類:
資深工程師、工程師、副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員。
三、諮商類:
總諮商督導、諮商督導、資深諮商師、諮商師。
約用人員採公開甄選,經校長核定後聘用,並須經一定期間之試用,其試用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勞動契約〉
本校依業務需要與約用人員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前項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之認定及規範約定事項,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第七條 〈試用期間〉
約用人員先予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由人事室通知用人單位進行考核,成績及格者,予以正式聘僱,成績不及格者,停止試用並不予聘僱或得由聘僱單位簽請延長試用,延長試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延長試用後成績仍不及格者,停止試用不予聘僱,並終止勞動契約,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 〈聘僱基本條件〉
本校各類約用人員之聘僱具備基本條件如下:
一、行政類、技術類:
以錄用大學畢業者為原則,如應業務之需求,得錄用專科以上畢業者。
二、諮商類:
以碩士畢業者為限。
第九條 〈聘僱限制〉
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為本校約用人員:
一、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受禁治產或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有賭博、酗酒、吸食或注射麻醉物品或其他不良習性者。
四、身體衰弱不堪勝任工作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
五、因重大過失曾受本校終止契約處分者。
六、無行為能力者。
七、應服役而尚未服役者。
前項第六款情形,如因業務上特殊需要並經簽奉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報到文件〉
本校新進人員應整備下列文件送交人事室:
一、學經歷證件、退伍令影本及專業證照影本。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張。
三、最近三個月正面半身相片二吋二張。
四、勞、健保轉出證明。
五、薪資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六、約用人員契約書一式三份。
七、約用請核單。
八、約用人員資料表。
九、其他經本校指定應繳交之文件。
第十一條 〈限期到職〉
新進人員除因患病或其他重大原因經本校同意者外,應依用人單位通知之日期報到,無故或未經本校同意逾期未到任者,取消其聘僱資格。
第十二條 〈遷調〉
本校因業務需要,在不違反調動五原則相關規定下,得調整約用工作項目或調動至其他工作場所或單位服務,且調動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可能勝任者,約用人員不得拒絕。
第三章薪資
第十三條 〈支薪標準〉
約用人員薪資支給標準,依本校約用人員報酬支給表規定核給,但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基本工資。
前項所稱薪資,指約用人員自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酬金。
但延長工作時間之薪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薪資均不計入。
約用人員每日工作時間少於八小時者,除本規則、契約另有約定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酬金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視工作性質績效得酌予發給工作加給、技術加給,經單位主管評定績效不佳者,得予酌減之。
約用人員曾任本校編制內正式人員、約用人員或專任計畫助理之年資,其服務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每滿一年提敘一級,至多提敘三級;曾任校外工作性質相類似者(由職員評審委員會認定)之年資,每滿二年提敘一級,至多提敘三級。
約用人員進用條件包含相當工作經驗者,應扣除所需工作年資後再予辦理提敘。
第十四條 〈薪資發放〉
本校約用人員薪資發放方式如下:
一、新進人員之薪資自到職日起計支。
二、每月五日前核發當月薪資。
三、未經核准擅自離職者,依規定追繳溢領薪資。
第十五條 〈年終工作獎金〉
年終工作獎金依本校各項經費情形支給,年資未滿一年者,依比例核給年終工作獎金。
第四章出勤
第十六條 〈工作時數〉
本校約用人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均不含中午累積為寒暑休之延長工作時間)。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得將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彈性上下班時間:
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七時三十分至八時三十分,下午十六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第十七條 〈休息時間〉
本校約用人員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晝夜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本校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整休息。
第十八條 〈差勤管理〉
本校約用人員差勤管理依下列各項辦理:
1、應按時服勤,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職。
2、每日於上、下班時間內各刷卡一次,分為上午上班及下午下班,上班刷卡時間開始算足上班時數後,始得刷卡下班;上班後公出者,應刷卡後始得離開。
3、請假、休假或出差者,均應事先至本校差勤系統辦妥請假手續始得離校;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可請託同事或親友代請,但應同時告知單位主管及權責單位。
未辦妥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曠職者不給工資。
四、忘記刷卡(漏刷卡),應於本校差勤系統申請單位主管簽核並由權責單位登錄。
五、刷卡須親自為之,若有代刷卡情事經查證屬實者,被代刷卡者以曠職論外,並均予以記過懲處。
六、出勤(含遲到及早退補請假、忘刷次數)紀錄,列入平時及年終考核參據。
第十九條 〈假日出勤〉
例假、休假、特別休假日薪資均照給,如因業務需要,本校徵得約用人員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得於六個月內擇日補休或加倍發給薪資。
第二十條 〈天災、事變出勤〉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本校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約用人員之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
前項停止假期,約用人員如出勤者,本校應加倍發給薪資並得於事後補休。
第二十一條 〈延長工時〉
本校有使約用人員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第二十二條 〈延長工時薪資(加班費)核給標準〉
本規則第十九、二十一條各項加班費核給標準如下:
一、平時加班: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薪資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薪資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二、休假日加班:
於休假日工作者除當日薪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薪資所得。
本校因經費限制,每月報支加班費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超過二十小時之加班時數,經勞工同意改以補休方式辦理。
第二十三條 〈加班申請〉
本校約用人員因業務需要依本規則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條加班,均應事先至本校差勤系統填送加班申請單,並經主管同意。
第五章給假
第二十四條 〈例假〉
約用人員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日,工資照給。
第二十五條 〈休假〉
約用人員於下列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休假日,均應放假,薪資照給。
除農曆春節(除夕至初三)逢週休二日補假一日外,其餘節日遇週休二日均不補假。
但本校為實施週休二日,得與勞工協商將部分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休假日辦公時間調移至工作日(週六)實施:
一、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休假日:
(一)農曆除夕。
(二)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五)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六)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前項紀念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於勞動基準法修正調整時,悉依該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特別休假〉
約用人員在本校繼續服務滿一定期間者,每學年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請假期間薪資照給:
一、服務滿一學年者,第二學年起,給假七日。
二、服務滿三學年者,第四學年起,給假十日。
三、服務滿五學年者,第六學年起,給假十四日。
四、服務滿十學年者,第十一學年起,每學年加給一日,最高三十日。
前項人員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
約用人員於九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學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學年八月起給予特別休假。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約用人員依前項規定休假時,應遵循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別休假在不影響業務並經單位主管同意,始得休假。
二、當學年度之特別休假,應全部休畢;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另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第二十七條 〈請假種類〉
約用人員給假分為事假、家庭照顧假、普通傷病假、生理假、婚假、喪假、公假、公傷病假、陪產假、特別休假及產假等(詳如約用人員給假一覽表),因故不能出勤時應辦理請假。
第二十八條 〈請假手續〉
約用人員請假應事先填具請假單,檢附證明文件,經核准後轉送人事室,如遇緊急情形無法親自請假,得由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第六章服務
第二十九條 〈遵守紀律事項〉
本校約用人員應遵守下列服務紀律:
一、應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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