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咏春拳套路比赛竞赛规则试行
詠春拳套路比赛竞赛规则(试行)2010
第一章竞赛组织机构
第一条竞赛委员会
竞赛委员会负责竞赛业务的行政人员若干人组成。
在大会组委会统一领导下,负责整个大会的竞赛组织工作及为竞赛的监督机构。
一、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或5人组成。
二、职责
(一)监督检查裁判员的工作。
(二)监督、检查参赛运动队的比赛行为。
(三)有权对违纪的裁判人员、和运动队的相关人员做出处罚。
竞赛委员会不直接参与裁判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干涉裁判人员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除按照本規則第八條作出申訴外委員会不改变裁判人员的裁决结果。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
一、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或5人组成。
二、职责:
(一)接受运动队的申诉,并及时做出裁决。
(二)仲裁委员会会议出席人员必须超过半数,超过半数以上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表决投票相等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有决定权。
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与表决。
(三)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条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裁判组设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1人;评分裁判员4-6人。
根据竞赛的规模可设若干个裁判组。
(三)编排记录长1人。
(四)检录长1人。
二、辅助工作人员的组成
(一)编排记录员3-5人。
(二)检录员3-6人。
(三)宣告员1-2人。
(四)放音员1-2人。
(五)摄像员2-4人。
第三条裁判员的职责
一、裁判长
(一)组织领导各裁判组的工作,保证竞赛规则的执行,检查落实赛前各项准备工作。
(二)解释规则,但无权修改规则。
(三)在比赛过程中,根据比赛需要可调动裁判人员工作,裁判人员发生严重错误时,有权处理。
(四)执行比赛中对套路时间不足或超出规定、重做、规定套路比赛中漏做和多做动作、集体项目少于规定人数、配乐项目不合要求的扣分。
(五)审核并宣布成绩,做好裁判工作总结。
二、副裁判长
(一)协助总裁判长的工作。
(二)在总裁判长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三、裁判员的职责
(一)服从裁判长的领导,参加裁判学习,做好准备工作。
(二)认真执行规则,独立进行评分,并作详细记录。
(三)裁判员负责运动员整套动作演练的评分。
四、编排记录长的职责
(一)负责编排记录组的全部工作,审查报名表,并根据大会要求编排秩序册。
(二)准备比赛所需表格,审查核实比赛成绩及排列名次。
(三)编排成绩册。
五、检录长的职责
负责检录组的全部工作,如有变化及时报告总裁判长和宣告员。
第四条辅助工作人员职责
一、编排记录员的职责
根据编排记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
二、检录员的职责
按照比赛顺序及时进行检录,将比赛运动员带入场后,向裁判长递交检录表。
三、宣告员的职责
报告比赛成绩,介绍有关竞赛规程、规则和比赛规模、项目的特点及武术套路运动的知识。
四、放音员的职责
(一)配乐项目比赛第一次检录时,负责收取音乐带或光碟,根据比赛出场顺序进行编号。
(二)运动员站在比赛场地3秒钟后,开始放音。
(三)比赛时不得将音乐带或光碟转借他人或复制。
比赛结束后及时将音乐带归还运动队,不得丢失。
五、摄像员的职责:
(一)对全部竞赛项目进行现场摄像。
(二)遵照仲裁委员会、竞赛监督委员会的要求,负责播放相关项目录像。
(三)全部录像均应按大会规定予以保留。
第二章 竞赛通则
第五条 竞赛性质
一、竞赛类型分为:
(一)个人赛
(二)团体赛
二、按年龄可分为:
(一)成年赛(18歲或以上)
(二)青少年赛(14至18歲以下)
(三)儿童赛(9至14歲以下)
三、按内容分为:
(一)套路(各不同詠春系统单练拳术和器械)的单项比赛
(二)对练(黐手表演、器械对练)赛
(三)集体项目赛
第六条竞赛和表演项目
一、竞赛项目:
1、各种詠春流派的拳术套路及兵器的个人和集体项目。
2.拳术套路以小念头,寻桥,标指,木人桩(分空桩及连桩打两项)共五套
3.兵器则以八斩刀及六点半棍法为主。
第七条竞赛分组
竞赛主办单位可根据需要在竞赛规程中规定性别和年龄分组。
第八条申诉
一、競賽委员会只受理运动队对比赛时裁判对本队的扣分有异议的申诉。
二、申诉程序
参赛队如果对扣分有异议时,必须在该项比赛结束后15分钟内,由该队领队或教练向競賽委员会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诉,同时交付1000元申诉费。
一次申诉仅限一个内容。
竞赛委员会依据申诉内容进行认真审议,查看仲裁录像,如裁判长扣分正确,提出申诉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
如果因不服而无理纠缠,根据情节轻重,可由競賽委员会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比赛成绩;如裁判评判错误,競賽委员会可对裁判长进行处理,但不改变裁判结果,但會退回申诉费。
裁决结果应及时通知有关各方。
第九条比赛顺序的确定
在竞赛委员会和裁判长的监督下,由编排记录组运用计算机程序进行分组排序,确定项目比赛顺序和运动员上场顺序。
第十条检录
运动员须在赛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参加第一次检录,并检查服装和器械。
赛前10分钟进行第二次检录,第三次检录时间为赛前5分钟。
第十一条礼仪
运动员听到上场点名时和完成比赛套路后,应向裁判长行抱拳礼。
第十二条计时
运动员由静止姿势开始肢体动作,计时开始;运动员结束全套动作后并步站立,计时结束。
第十三条示分
运动员的比赛结果,公开示分。
第十四条弃权
不能按时参加检录与比赛者,按弃权论处。
第十五条兴奋剂检测
根据国际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和国际奥委会的有关要求,进行兴奋剂检测。
第十六条名次评定
一、个人项目(含对练)名次:
按比赛的成绩高低排列分为一等奖(获发金牌及证书),二等奖(获发银牌及证书),三等奖(获发铜牌及证书),其余为优异奖(获发证书一张)。
二、单项名次之规定:
在比赛中按参赛人数比例设立金、银、铜和优异等奖项(具体由比赛竞赛规程确定)。
三、个人全能名次:
按各单项得分总和的多少进行评定,得分最多者为全能第一名,次多者为第二名,依次类推。
四、集体项目名次:
得分最多者为该项的第一名,次多者为第二名,依次类推。
五、团体名次:
根据竞赛规程关于团体名次的确定办法进行评定。
六、得分相等的处理:
(一)个人项目得分相等的处理:
1、两个无效分的平均值接近有效分的平均值者列前。
2、两个无效分数的平均值高者列前。
3、两个无效分数中,低无效分数高者列前。
4、如仍相等,名次并列。
(二)集体项目得分相等时,按个人项目得分相等的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集体比賽项目奖项的评定
一、集体比賽项目奖项设定。
确定获奖等级的方法是按得分的多少排序,各奖项的比例由竞赛规程规定。
二、其它特别奖项。
大会可按实际情况加设其他特奖项。
第十八条套路完成时间的规定
一、小念頭不可以超過3分鈡但不少於1分30秒,运动员演练至2分钟30秒时,由裁判长鸣哨提示;
二、其他套路不可以超過2分鈡,但不少於1分种,运动员演练至1分30秒时,由裁判长鸣哨提示。
三、集体项目完成套路的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
四、集体表演项目完成的时间由竞赛规程规定。
五、比赛时间确定
运动员比赛时完成套路的时间以裁判组的秒表所计的时间为依据。
运动员比赛时裁判组用2块秒表计时。
当运动员完成套路的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同时裁判组的2块秒表所计时间又不相同时,以较接近规定时间的1块秒表所计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集体项目人数的规定
集体项目参予人数不少于6人,集体表演项目人数不限。
第二十条未完成套路
运动员未完成套路不予评分。
第二十一条配乐
配乐按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服装
一、裁判员应穿适当的服装。
二、运动员可穿任何适于运动的服装;可穿著具有丰富多彩的民族特色、运动特色、时代特色和项目特色的服装。
但上身不可以是背心(必须有袖,不论长袖或短袖),下身必须是长裤,所有服装不能用透视物料及必须形象庄重。
第二十三条竞赛场地
一、单练和对练项目的竞赛场地为长12米,宽8米,场地四周应标明5厘米宽的白色边线,场地的长和宽均由边线的外沿开始计算。
场地周围至少应有2米宽的安全区。
二、集体项目的竞赛场地为长14米、宽12米,场地四周应标明5厘米宽的白色边线,场地的长和宽均由边线的外沿开始计算。
场地周围至少应有1米宽的安全区。
第二十四条比赛器械
只可以使用金属刀和木棍。
第二十四条其它比赛设备
根据竞赛规模大小和需要配备摄像机、放像机、电视机和音响设备。
第三章评分方法与标准
第二十五条竞赛项目评分方法与标准
一、各项比赛的满分为10分。
二、评分方法
(一)裁判员根据运动员现场发挥的技术水平,根据与“等级评分的总体要求”相符程度,按照等级分的评分标准,并与其他运动员进行比较,确定运动员等级分数,在此基础上,减去其他错误的扣分即为运动员的得分。
裁判员评分可到小数点后2位数,尾数为0~9。
(二)应得分数的确定
3名裁判员评分时,取3名裁判员评出的运动员得分的平均值为运动员的应得分;4名裁判员评分时,取中间2名裁判员评出的运动员得分的平均值为运动员的应得分;5名裁判员评分时,取中间3名裁判员评出的运动员得分的平均值为运动员的应得分。
应得分可取到小数点后2位数,第3位数不做四舍五入。
(三)裁判长对评分的调整
当评分中出现明显不合理现象时,在示出运动员最后得分前,裁判长可调整运动员的应得分。
裁判长调整分数范围为0.01分至0.05分。
(四)最后得分的确定
裁判长从运动员的应得分中减去“裁判长的扣分”和加上“裁判长调整分”,即为运动员的最后得分。
三、评分标准
(一)等级分的评分标准:
分为3档9级,其中:
8.50~10.00分为优秀;7.00~8.49分为良好;5.00~6.99分为尚可。
(表1)
等级评分的总体要求是:
1.运动员应表现出所演练的拳种及项目的技术和风格特点、应包含该项目的主要内容,动作规范、方法正确,並能表现出该项目的主要技法(占35%)
2.劲力顺达,力点准确,通过运动员的肢体以或器械表现出该项目的力法特点;手眼身法步配合协调,器械项目还需身械协调:
(占35%),其余下列3.4.5.占(占30%),但大会可按实际情况随时作出调整。
3.节奏恰当,表现出该项目的节奏特点;
4.结构严密,编排合理,整套动作均应与该项目的技术风格保持一致。
5.集体项目还须队形整齐,配合默契并富于变化,应以该项目的技术为主要内容,突出该项目的风格。
6.运动员在规定套路比赛中,必须在规定時間內进行演练。
(二)裁判员执行的其它错误内容及扣分标准(表2)。
(三)裁判长監察裁判員正確按照扣分標准進行計分。
1.完成套路时间不足或超出的规定。
(1)运动员完成套路时间,凡不足规定时间在2秒以内(含2秒),扣0.1分;
(2)不足规定时间超过2秒,在4秒以内(含4秒),扣0.2分;
(3)不足规定时间达4秒以上扣0.3分,最多扣0.3分。
(4)凡超出规定时间在5秒以内(含5秒),扣0.1分;
(5)超出规定时间超过5秒,在10秒以内(含10秒),扣0.2分;
(6)超出规定时间达10秒以上,扣0.3分,最多扣0.3分。
(7)运动员超过规定时间扣分已达0.3分时,裁判长应请运动员立即收势停止比赛。
此种情况应视为运动员完成套路。
2.运动员在规定套路比赛中每做錯一个动作,扣0.1分。
3.运动员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套路,经裁判长同意可重做一次。
运动员重做后,裁判长在其应得分的基础上,扣1分。
运动员因客观原因未完成套路,可重做一次,不扣分。
重做的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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