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安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DD北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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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GDD。
第三条投保范围
第四条
一、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全职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
三、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团体投保时,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8人,且投保比例要符合下面的要求:
四、
当团体人数小于10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100%投保;
当团体人数小于15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90%以上投保;
当团体人数小于20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80%以上投保;
当团体人数大于20人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
第五条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开始
第六条
假设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假设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合同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起生效。
本公司将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注明或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24时开始。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具体日期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内符合以下两种情况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指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在确诊后生存满三十日;
2.
3.被保险人初次进行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医疗咨询活动,且在不迟于合同期满后三十日
4.
内确诊初次患与其所咨询相同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在确诊后生存满三十日。
一、二、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符合以下两种情况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假设被保险人确诊患重大疾病后生存未满30日,本公司不承担上述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所致的深度昏迷、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瘫痪或严重烧伤,不受上述“一”中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的限制。
第六条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本附加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不仅包括局部一般意义上的重大疾病,还包括某些重大手术和严重的机体功能障碍,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本公司将在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详细列明,投保人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说明其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如下:
1.癌症(恶性肿瘤)
2.
3.急性心肌梗死
4.
3.中风
4.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5.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6.
7.慢性肝脏衰竭
8.
9.帕金森氏病
10.
11.严重烧伤
12.
13.瘫痪
14.
15.再生障碍性贫血
16.
17.深度昏迷
18.
19.良性肿瘤
20.
21.爆发性肝炎
22.
23.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症
24.
25.慢性肺部疾病
26.
27.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或早老性痴呆)
28.
29.多发性硬化症
30.
31.运动神经元病
32.
33.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34.
35.主动脉外科手术
36.
37.心脏瓣膜手术
38.
以上各种重大疾病的解释及认定标准在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具体规定。
第五条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本条款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成心行为;
2、被保险人成心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4、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影响;
5、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7、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8、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9、被保险人因进行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不含搭乘民用客运航班者)等高风险活动。
因前述免责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或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公司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八条承保区域
本公司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停留九十日(含第九十日)以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九十日以上,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除非被保险人经过申请并征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九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保险费根据团体的具体情况(团体的大小,被保险人的职业,被保险人的年龄,被保险人的性别等)确定。
本附加保险合同费率见附表一。
如果投保人在事先约定的日期或合同期满日之前通知本公司不再续保,则本附加合同将在合同期满日终止。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合同期满或保险合同变更时调整保险费率。
保险费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十条身体检查
当投保人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其费用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
第十一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成心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对于本附加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附加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七条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并及时凭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假设由于延误时间而导致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则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公司由此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亦由其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
1、给付申请书;
2、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的专科主任级医师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及病理检查报告、血液检查报告、超声波、影像学及其它医学诊断检查报告等相关所必需的检查结果证明。
假设接受外科手术者,还需提供外科手术证明文件。
1.
3.
假设被保险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被保险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本公司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按本附加合同规定提供的全部证明文件和资料后,对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被保险人申请本合同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所有理赔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的变更
第八条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当日24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日24时起终止,同时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该退保日零时起终止。
假设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五人或减少到本附加合同规定的参加本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同时本公司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一、
三、
第十六条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于收到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变更前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收到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变更前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于收到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本条第一款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但假设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仅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七条合同内容的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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