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种疫情防控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13667975
- 上传时间:2022-10-12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4.23KB
18种疫情防控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8种疫情防控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8种疫情防控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经营者销售商品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1)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
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2)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承诺。
(3)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定性依据: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处罚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2.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违法行为
1.不明码标价的;
2.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违法行为
1.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2.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3.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相关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文件中“一、重点加强对疫情防控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及卫生材料价格监管。
政府定价和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药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价格。
市场调节价格的相关防疫、防护商品,强化市场价格行为指导和规范。
其中,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等防护和防疫用品价格实行差率控制措施,批发、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均不得超过15%,同城批发不得超过两道环节。
”的规定,经营者在销售防控用品时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均不得超过15%,违反上述规定属于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4.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1.对产品性能、功效等在科学上没有定论的,作定论性宣传;
2.对产品性能进行夸大的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3.使用专利申请进行宣传;
4.采取“忠告”性用语做虚假宣传;
5.假冒他人名义、商誉和形象等进行宣传;
6.对产品进行排他性的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三、药品及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5.生产、销售假药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防治疫情使用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对药品经营企业可以适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
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6.疫情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使用假药违法行为
1.当事人为疫情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2.给患者诊治中使用的药品为假药。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同上。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对药品经营企业可以适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7.销售劣药违法行为
销售防治疫情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对药品经营企业可以适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8.疫情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使用劣药违法行为
2.给患者诊治中使用的药品为劣药。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药品经营企业可以适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9.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违法行为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包括线上)药品,且宣传其药品具有防疫功效的。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10.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18 疫情 常见 违法行为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