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管理体系文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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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检查不符合整改通知单……………………………………………19
附表三、纠正措施实施表……………………………………………………20
附表四、预防措施实施表……………………………………………………21
附表五、机台日常安全检查表………………………………………………22
附表六、项目部安全检查表…………………………………………………23
附表七、总队(二级单位)安全检查表……………………………………24
陕西总队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建立陕西总队良好的工作环境,及时发现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迅速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搞好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陕西总队所有场所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3.原则
陕西总队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管理由总队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采取分级管理,各单位、各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在总队安全环保部的统一指导下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横向上要做好本单位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纵向上要监督检查下一级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4.工作职责
4.1总队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队长是本制度的主管领导;
4.2总队安委会是本制度的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是本制度的执行部门,负责对全总队以及所属单位生产施工过程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督促整改;
4.3总队及所属单位、项目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生产施工过程中安全状况的检查、评价、督促整改;
4.4各级各项目安全检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组织进行。
5.安全检查的内容:
5.1查思想:
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
查安全生产的责任心是不是很强;
查有无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
5.2查制度:
查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是否有违章作业情况;
查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没有违章冒险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5.3查纪律:
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查岗位劳动纪律执行情况。
5.4查领导:
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到议事日程;
即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安全管理是否发挥了作用。
5.5查隐患:
即深入现场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措施和生产作业环境条件。
5.6查整改:
即查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安全生产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违章指挥和违章冒险作业。
6.安全检查形式
6.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有:
A、总队安全生产检查;
B、总队所属单位安全生产检查;
C、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D、节前检查,每年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前,要着重落实节假日的防火、值班、巡逻的组织安排工作;
E、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
上述检查由各级主管单位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参加,定期进行。
6.1.1总队每季度末,组织一次由副总队长带队、总队安委会成员和安全环保部参加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着重查总队及所属单位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制度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等情况;
查安全卫生和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
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工伤事故报告处理情况;
查各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维护情况;
查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以及重要危险源的管理情况;
查各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查压力容器、电气安全等。
对存在的事故隐患,一般应限时由被检单位及时解决。
对于隐患严重的问题,应立即开出《检查不符合整改通知单》。
被检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认真落实整改,并把整改落实情况填入《安全检查记录表》,报陕西总队安全生产委员会。
超过限期时不改或整改不符合规定的应严肃处理,对有些问题限于当时的物质、技术条件不能立即解决的应先采取其它保护措施,然后订出计划,落实到人,按期按质完成,必须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6.1.2总队所属单位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时间在月底或月初,应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带队,组织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专(兼)职安全员、以及有关部门派人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检查单位及项目施工现场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文明、卫生、防火等情况,生产区域的机械设备、电气线路、脚手架等安全防护设施状况,对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受检单位必须立即解决,对于一时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同时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6.1.3项目工期大于一个月的项目,项目部每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检查由项目经理带头,组织项目安全小组、班组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及有关人员对作业的现场进行具体检查。
查工作环境、工具使用、安全操作、文明施工和生产区域内的机械设备、电气线路、脚手架、临时设施、材料堆放等事项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
对于施工现场无条件自己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在未解决之前应采取其它安全措施或暂停该项工作。
检查分包方的违章情况,如违章作业、防范设施搭设不规范、使用不安全的设备、人员上岗证不符等;
按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和工程管理文件中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
项目工期小于一个月大于10天的项目,至少在开工前、施工中、完工后进行三次安全检查。
项目工期小于10天的项目,至少在开工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6.2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有:
A、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
对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雷、防电、防寒、防冻等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由各级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发动群众做好预防工作,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上报和抄送总队安全环保部。
B、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前对岗位及周围进行安全检查,并互相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是否符合要求,作业中互相关照,注意相互提醒等;
每一个班组都必须坚持执行班前班后安全检查;
各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都必须结合自己的工作业务,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6.2.1总队及总队所属单位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外,还应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组织不定期或专项安全生产检查。
例如:
防暑降温、防汛、冬季施工、大风大雪及节假日前后等,组织由安全、保卫、消防、设备等人员参加的综合性检查。
6.2.2各工种生产作业班组,应开展班前班后安全自查及上下班之间的交接班检查,所有的操作工人对本岗位操作范围内安全负责,自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无能力消除的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报告班组长或施工现场负责人,待排除隐患以后才能开始工作。
对个人使用的一切工具和防护用品等应详细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不能使用。
6.2.3各施工现场对于新安装、搭设的脚手架、电气线路、中小型机械等设施必须先由施工现场负责人通知各有关人员一起进行检查验收,待合格后才能使用,同时做好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保养加固工作。
6.2.4各施工现场项目部要建立安全值日制,每天有人负责所在工地、施工生产区域的安全巡回检查,督促现场设施完善及安全操作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制止违章操作,对不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人应当场指出,对多次劝说无效者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处理,安全值日者应负责做好值日记录,随班移交。
7.安全检查标准
安全生产检查应依据以下标准、规定进行
7.1总队及总队所属单位自行发布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等文件、制度。
7.2政府部门发布的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和文明施工检查规定与标准。
7.3当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施工时,应按其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标准、安全规定进行检查。
8.安全检查的基本要求
8.1安全检查要深入细致,每次检查都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要求,检查结果要有记录,记清楚检查部位及发现的主要问题等,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专用的安全检查记录本。
8.2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分成三类予以处理:
有关单位、部门必须及时按“三定”(即定措施、定人、定时间)要求,落实整改。
能立即解决的,现场解决;
暂时解决不了的,要作出整改计划限期解决;
本单位无能力解决的,及时向总队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负责整改的单位、人员完成整改工作后要及时向总队安全环保部汇报。
总队安全环保部或总队所属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派人进行复查,符合安全要求后销案。
8.3对于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要在预定期限内进行跟踪复查,并记入检查记录。
8.4对于暂时无法解决整改的问题,所在单位要采取应急措施以确保安全。
8.5对于突出的问题,不尽快整改就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隐患,要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解决。
9.事故隐患的治理
9.1总队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个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9.2总队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制度,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
9.3事故隐患治理要求
事故隐患应根据一般事故隐患立即治理,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治理的原则,按下列规定进行治理:
9.3.1班组或个人在自行检查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进行治理,直至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个人、班组不能整改或单位、项目部自检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由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治理,并填写《纠正措施实施表》;
9.3.2国家、地方、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总队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由受检单位、部门负责人组织立即治理;
重大事故隐患由事故隐患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与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9.3.3各单位、部门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需要总队提供帮助的,应立即将治理方案、要求总队提供的帮助等信息及时上报总队安全环保部,涉及各级政府或其它单位而无力治理的事故隐患应在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向总队安全环保部报告。
9.3.4各单位、部门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并填写《预防措施实施表》;
9.3.5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由总队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无条件的应由总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
9.3.6重大事故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各单位、部门应向总队安全环保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治理情况及评价报告。
9.4事故隐患的治理原则
9.4.1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当事故预防对策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事故预防对策上的要求。
9.4.2生产设备、设施在设计过程无法消除危险、危害因素时,应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如使用安全阀、漏电保护装置、排风装置等。
9.4.3在无法消除、预防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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