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具有约朿力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3666063
- 上传时间:2022-10-12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9.44KB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具有约朿力Word下载.docx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具有约朿力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具有约朿力Word下载.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篇二:
报送集体合同说明书
报送集体合同说明书
一、企业名称:
*********有限公司二、企业经济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三、企业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四、企业法定代表人:
*****五、企业工会主席:
*****
六、企业地址和邮政编码:
*************************七、双方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
公司一方代表: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指派。
职工一方代表:
由工会按有关规定选派。
八、双方协商代表名单:
九、集体协商经过及结果
十、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意见
有限责任公司年-------年集体合同
甲方:
乙方:
企业名称:
职工总数:
经济类型: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职务:
协商代表人数: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甲方首席代表(签字)年月日
职工组织形式:
乙方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代表产生方式:
联系电话:
乙方首席代表(签字)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使用文本须知
1、本集体合同所称甲方为用人单位,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乙方为职工一方。
2、甲、乙双方有义务应对方要求及时、如实向其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的情
况和资料。
3、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
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甲方签订。
5、集体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提出异议的,甲、乙双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后重新报送。
6、甲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7、本集体合同为参考示范文本,在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者删改章节、条文,也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
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另行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8、本集体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集体协商解决。
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
南岸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
篇三:
吉林省集体合同办法
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XX〕6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省各产业工会: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我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制定了《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
《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总工会
吉林省企业联合会/吉林省企业家协会吉林省工商业联合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选派代表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和集体协商的方式,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中劳动报酬、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保护等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合法、公平合作、诚实信用、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不采取过激行为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与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和产业或系统内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依法进行帮助、指导、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协商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订立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集体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至少三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
第十条用人单位方的集体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
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的集体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推选产生。
首席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
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其它负责人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的集体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是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集体协商双方均可以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
集体协商代表的更换应当按照集体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方的集体协商代表和职工方的集体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非本单位人员不得担任或代理首席协商代表。
第十四条集体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于集体协商前在本单位公布。
第十五条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第十六条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利益;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二)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职工方的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完成履行集体协商代表职责之时。
第十九条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本单位的集体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工资及福利待遇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在确定下列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当与职工方进行平等协商: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职业健康保障措施;
(五)保险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劳动定额;
(十)经济性裁员;
(十一)用人单位改制、兼并、解散、关闭、破产、停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职工的工资性收入、保险福利等权益的保障办法;
(十二)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通过平等协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使职工的工资水平随着企业效益的提高而增长。
第二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约。
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约,另一方应当自收到集体协商要约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
第二十四条集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自双方同意集体协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产生协商代表,并书面告知对方;
(二)了解和收集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内容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
集体协商的议题由提出协商的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的代表共同起草;
(四)协商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集体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负责记录集体协商会议的内容和过程,整理双方协议,并为集体协商保密;
(六)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主持。
提出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内容作出说明。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
第二十六条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协商,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依法 订立 集体合同 具有 约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