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docx
- 文档编号:13665
- 上传时间:2022-09-30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2.27KB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docx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结合本市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区域、行业企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要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为基本依据,并遵照本实施细则自主设置、调整、撤销专业。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首都产业结构情况和学校办学基础条件设置专业,应注重结合自身专业优势,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建设规划相一致的专业,以利于办出特色,培育专业品牌,避免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每年修订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
对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就业率低下、办学质量不高的专业要及时停办。
第六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布局、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的人才需求。
(二)具有依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号)等教育教学文件以及市教育行政、行业主管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三)具有与所开设专业相匹配的、满足教学要求的经费和基础设施条件,包括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校内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践基地),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四)具有能胜任所开设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包括专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队伍。
每专业必须配备两名以上具有与所开专业相应或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
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比例适当。
第八条学校设置专业应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建立以重点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专业群。
第三章设置程序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不少于5人,其中行业、企业专家不少于3人,且应具有与所开专业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专业技能方向),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备案,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针对全市专业布点、学校专业办学基本条件、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的规范程度对学校申请备案的专业进行评议,同意备案后,学校可列入下一年招生计划。
开设《目录》外专业(专业技能方向),须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教学、课程专家论证,撰写专业论证报告,并按教育部专业简介的规范要求编写专业简介,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备案后试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每年3月报教育部备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须具备相应办学资质;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备案新专业的申请时间为每年11月份(11月30日截止,过期不予受理)。
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专业技能方向)须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提交《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备案表(2010年修订)》(附件1)1式3份及电子版。
学校开设《目录》外专业(专业技能方向)除需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专业论证报告和规范的专业简介(附件2)1式3份及电子版。
各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度报送招生计划时,应同时将招生专业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审核。
第十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备案新专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
连续三年未招生的专业,需按照新专业备案手续重新备案。
第四章指导与检查
第十四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每年要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汇总,并向社会集中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专业;定期开展专业检查和评估,对专业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专业要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将暂停该专业招生。
对学校试办的《目录》外专业将限期开展检查评估,评估不合格的专业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停止试办。
区县教育委员会定期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进行指导、检查。
第十五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建立由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组成的市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对每年申请备案的新专业进行审查评议,对学校开设新专业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以社会用人单位相关人员为主体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参与专业基本建设和其他各教学环节,建立校企合作的良性互动。
第十六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建立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就业状况信息资源库,定期发布各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变化趋势和供求状况等信息,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教职成〔2000〕14号)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京教职成〔2002〕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技能方向)备案表
2.专业简介规范格式
3.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专业代码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
新设专业(技能方向)备案表
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校长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0年修订)
学校名称
专业类别
类别代码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技能)方向
招生对象
学习形式
全日制/非全日制
学制(年)
本校现开设相近专业(有在校生)
专业名称
在校生数
专业课教师人数
合计(人)
专任教师(人)
兼职教师(人)
联系人
部门
职务
电话
电子邮件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1、开设本专业(技能方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人才需求预测分析、相关中职专业教育培训情况、学校自身办学条件、专业优势分析)
(可另附页)
二、培养目标与就业(职业)岗位群
培养目标:
就业(职业)岗位群:
三、职业能力及要求
四、课程设置与基本要求
(课程类别、课程名称、学时数、基本要求)
(可另附页)
五、实习实践教学安排
(名称、内容、场地、学时数)
六、教学时间分配(周)
时分类
间
学期
理论教学
实践教学
入学教育
军训
社会实践
顶岗实习
毕业教育
其它
考试
假期
总计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第三学期
第四学期
第五学期
第六学期
第七学期
第八学期
七、教学计划进程表
课程类别
课程序号
课程名称
学时
考核方式
学年学期安排课程时数
第一学年
第二学年
第三学年
第四学年
总
计
理论教学
实践教学
学
分
考
试
考
查
1
2
3
4
5
6
7
8
周
周
周
周
周
周
周
周
八、本专业教师情况
教师姓名
所任课程
学历
年龄
职称
具有何种职业资格证书
所学专业
专(兼)职
备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 中等职业学校 专业 设置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试行